最近接到好几个朋友关于工作时间的咨询电话,总结起来大概就是“天气热了,单位安排午休,但下班时间相应顺延,请问这样合法吗?工作时间到底怎么计算?午休时间算不算啊? ”
午餐时间、午休时间等时间,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应当注意以下三个要素:
一、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不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告知员工后,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安排。以标准工时制为例,会有不同的工时安排:通常的做法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有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也不属于加班。
二、工作时间应当以单位规章制度形式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法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虽然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午休时间、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但是单位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午休时间属于员工自行安排的时间,单位应避免安排工作随意占用。
三、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
午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明确以规章制度形式告知,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另一种是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对于明确规定将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妥善协调好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而对于明确规定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既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并告知员工,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除了履行以规章制度告知员工的义务以外,还需要具备:此段时间员工能够自由支配、自由活动,而不是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是临时安排工作任务等。
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员工,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出现任意占用员工午餐时间,让员工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实际工作状态,那么,午餐时间应当认定为上班时间。
以此类推,除了午餐时间,有的用人单位还会安排午休时间、工间休息时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工作时间。衡量是否计入工作时间的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以规章制度方式明确告知员工,二是用人单位是否任意占用员工休息时间让员工不能自行支配。
各位小伙伴们,现在对“工作时间”这个概念是不是更加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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