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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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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你就船舶业为界,具体讲讲吧!你这样的说明并不能对船人有太大的帮助。
个人意见:
“标准”是统称。包括国家法规或国际公约、船级社规范或指南、其他适用标准。
“国家法规或国际公约”——法定的技术要求,是必须完全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的标准。
“船级社规范”——虽然在法规或公约的引用之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鉴于船级社的性质,是可以由船级社说了算的。即:只要与法规和公约没有抵触,船级社可有权自行处理的。这是船舶业技术标准的一个特点。船级社规范也一定与保险相关。船级符号的授予是执行这些规范达标的体现。在法规或公约的要求之外,如果船级社另有经验,认为”应当这样做才好“,可自行编制一些标准,并先以指南或导则出台,对符合的船舶授予相应的船级符号。经过一段时间的运用,船级社积累了一些经验,再可以上升为规范了。
”其他适用标准“——是对法规和公约、船级社规范的补充。只有在船东的要求下,这样的标准才变得重要。如:执行著名的石油公司标准。尽管GB或CB有船舶结构设计标准,却没有人会用来设计船舶,这也就是为什么船舶制造通常是不按照GB或CB设计的道理了。
”规格“——经常是作为设计建造船舶时,船舶或设备合同所附的一个技术要求。它会包括许多的标准。很可能会是”具有相同内容重复的罗列“。规格一般是由船东制定。一个好的规格是船东能力或经验的高度总结。但现实情况却并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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