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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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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现下不是当年了,‘’利益输送‘’效应遍及各个角落,‘’有权不用白不用‘’(没人领情的),这是改革四十年负面的‘’败笔‘’显现。
技术协议主要指机电设备订货涉及到出厂试验及交货、海上试验及保修等内容,有的船舶将甲板机械订货归类船体设计有些唐突(专业不对口)。
技术协议的随意性表现为:1/出厂可试验可不试验的(包括海事试)项目;/可要可不要的备件(有些规范有要求);3/可保修可不保修的工位;4/可用可不用的售后服务等等,上述涉及订货成本/价格相当大比重。如果设计者对船东有倾向性上述协议内容尽显‘’苛刻‘’,反之如和配套厂结成‘’利益共同体‘’则协议内容是‘’敷衍了事‘’的。但工厂技术协议当事人尽可弥补上述缺陷。鉴于厂方是建造单位其协议‘’质量‘’往往与工厂试验、保修挂钩,轮机技术责任者的立足点通常是向船东方倾斜的,故该技术协议的‘’含金量‘’不可小觑。故配套厂为此也值得向该责任人‘’有所动作‘’。如果当事人(含设计者)在单位工作‘’不畅‘’或与船东、配套商心存芥蒂,做些双向‘’违规、渎职‘’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当然,清廉自律还是主流,这也是正能量大于负能量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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