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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
[url=]2018-11-28 11:01:38[/url]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3号 浏览模式:【[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字号 【[url=]繁体[/url]】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
为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交通强国建设,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383号,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下列船舶生效:
一、沿海载客定额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及沿海省内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
二、沿海150总吨以下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
三、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500总吨以下油船;
四、沿海500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五、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上述船舶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安全管理证书”(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各海事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管理职责,做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拓宽实施范围的宣贯工作,督促航运公司抓紧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相关船舶和公司持证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各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要加大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写的指导力度,要求公司依据《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并结合自身实际编写体系文件,做到体系简化、直观、易执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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