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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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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按MSC.1/Circ.1555号通函,2017 年1 月1 日起,对SOLAS CII-2/R15.2.2.6条要求的:“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船上充气装置,或船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中“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解释为应至少备有一套气瓶,用于替换消防演习使用,除非船舶SMS 要求额外配置的备用气瓶。也即:船上的两套消防员装备,如船上没有配备充气装置,则总共需配备8 个备用气瓶。(如船舶有四套消防员装备,则总共需配备16个备用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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