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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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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3.8
如第3.7段所述的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当局可允许当事船舶在满足当局所确定的并经船旗国主管当局同意的条件下驶往船长选择的并经当局同意的最近合适的修船厂。所确定的条件应保证船舶的出航不会对旅客和船员的安全和健康或对其他船舶造成危险也不会对海上环境构成不合理的损害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当局将通知船舶的下一挂靠港,第3.7段所提及的各方或其他当局。对各当局的通知应按《手册》第7章进行。
收到此通知的当局将告知通知方当局其所采取的措施。
3.9如第3.8段所述的船舶出海未满足检查港当局所确定的条件:

.1该当局将立即提醒其他当局注意;及
.
2
该船将被接受本备忘录的任何一个当局的港口滞留,直到该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证据表明该船已完全符合了有关文件的适用要求并使港口国当局对此满意。
如果3.8段所述的船舶未驶往指定的修船港,则该当局将立即提醒其他当局注意。
3.10本条各项规定不影响各国际组织就有关港口国监督的通知及报告程序而制定的有关文件或程序的要求。

3.11各当局将保证在检查完毕后,按《手册》第7章规定的格式向船长提供一份记载检查结果及所采取行动细目的文件。

3.12当局按本备忘录进行监督时将尽可能的避免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本备忘录不影响各有关文件规定的由于不适当滞留或延误而产生的索赔权利。

3.13如果检查是根据报告或申诉,特别是船员的报告或申诉进行的,则该情况的来源不得对外泄露。

3.14
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表将有权对港口国当局所采取的滞留行动提出上诉。上诉将不会引起滞留的中止。
第4条信息提供

4.1
各当局将按手册规定程序报告其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检查和检查结果。
4.2
将作出安排与其他执行类似谅解备忘录的区域性组织交换检查信息。
4.3
应其他当局的请求各当局将设法取得涉嫌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0条和经1978年议定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有关操作性要求的证据。如涉嫌涉及有害物质排放的违犯,当局将应其他当局的请求到港内涉嫌此类违犯的船上收集资料,必要时将对任何所述的污染物进行取样。
第5条培训计划和研讨会

当局将努力为港口国监督官员制定培训计划和举办研讨会。

第6条组织

6.1
将建立一个由每个已接受本备忘录的当局的一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亚太经社会和其他组织或当局将被邀请各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委员会工作,但无表决权。
6.2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并可在决定的其他时间召开会议。
6.3
委员会将:
.1执行本备忘录所指定的具体工作;
.2采用包括培训和研讨会在内的所有必要手段,并考虑到第2.4段所述内容,促进检查,纠正和滞留程序和方法方面的协调一致;
.3制定并审议根据本备忘录进行检查的指南;
.4制定并审议信息交换程序;及
.5持续审议有关本备忘录运行情况及其效果的事宜。
6.4
根据下列原则建立一个秘书处:
.1秘书处设在东京,是一个非营利机构;
.2秘书处将完全独立于任何海事行政机关或组织;
.3秘书处受委员会管理并对其负责;
.4秘书处将开设有一银行帐户,一切开支和分摊款均列入该帐号;
.5秘书处根据委员会决定的预算,用设立的银行帐户进行运作。
6.5
秘书处在委员会指导下,并在其资源范围内从事下列工作:
.1筹备会议,分发文件并协助委员会行使职能;
.2便利信息交换;及
.3开展为保证本备忘录的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其他工作。
第7条修正

7.1
本备忘录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修正:
.1任何已接受本备忘录的当局可对本备忘录提出修正案;
.2建议的修正案将通过秘书处提交给委员会审议;
.3修正案将由出席委员会并参加表决的当局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当局投一票,已通过的修正案将由秘书处通告各当局接受;
.4在参加委员会的各当局代表表决通过修正案的6个月后,或在修正案通过时由参加委员会的各当局代表一致决定的其他日期届满后,除非有当局在此期间内向秘书处提出反对意见,否则,该修正案即认为已被接受;
.5上述反对意见将由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上审议,如该修正案被出席委员会并参加表决的当局代表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接受,则该修正案被予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超过组成委员会的代表总数一半的法定出席人数,如果修正案已被确认,则其被认为接受的日期将在确认6个月后,或在作出确认时由委员会各当局代表一致决定的其他期限届满时;

.6修正案将于被认为接受后60天起生效,或在由参加委员会的各当局代表一致决定的其他接受时期届满后生效。

7.2

“手册”将按下列程序修正:
.1建议的修正案将通过或由秘书处提交各当局审议;
.2除非某当局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委员会审议该修正案,否则该修正案自秘书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即认为已被接受。如出现要求审议的情况,应适用7.1段规定的程序;
.3该修正案将于接受之日起60天后生效,或由各当局一致决定的其他期限届满后生效。
第8条管理条款

8.1
本备忘录不影响任何国际性文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8.2
任何海事当局在得到出席委员会并参加表决的各当局一致同意后,可加入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对该当局将于双方决定的日期生效。
8.3
任何海事当局或组织希望作为观察员参加本备忘录,将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各当局代表一致同意后即可被接收为观察员。
8.4
任何当局退出本备忘录可在60天前书面通知委员会。
8.5
本备忘录于1993年12月1日签署于东京,并保持开放签署至1994年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签署为止。
8.6
本备忘录可自1994年4月l日起供接受,对已签署备忘录的各当局,本备忘录将在其正式通知秘书处的接受日期生效。
8.7
英文文本是本备忘录的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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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不太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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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8.5 本备忘录于1993年12月1日签署于东京,并保持开放签署至1994年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签署为止。
过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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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东京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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