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员工
- UID
- 74203
- 积分
- 59
- 金币
-
- 活跃
-
- 阅读权限
- 20
- 注册时间
- 2009-7-18
- 最后登录
- 1970-1-1
|
根据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要求,10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必须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国内沿海运输船舶自7月1日起必须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该项证书。
日前,连云港海事局对到港的国内航行海船《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持有情况进行了核查,要求现场执法人员登轮检查时将《燃油公约》证书列入日常检查项目,认真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公约全面实施。在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由于是实施初期,有部分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还未送达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对在核查其证书的传真件后予以认可。下一阶段,连云港海事局将严格执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要求,对未持有《保险证书》的船舶一律禁止离港,切实履行好海事监管职能,维护海洋环境的清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