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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必读:考研报考知识全集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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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一、觉悟篇  第一章 你需要考研
  200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刚刚结束,2010年考试即随之拉开战幕,且火药味十足。近年来,研究生入学考试依然是我国最大的考试之一,虽然报考人数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出现了一定的波动。2009年考研网上报名伊始,就有人预测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将会有大量毕业生为了躲避就业压力而选择考研。果不其然,2008年11月14日考研现场报名工作结束后,材料显示不少高校考研报名人数较去年都有所增加,出现了一定的反弹。所以,考研究生依旧是很多大学生选择的目标,考研依旧会保持很高的热度。
  热归热,说归说,在考研潮流面前,同学们虽然心动,但却少有行动。他们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否应该随潮流而动?不知道自己到底是考研还是工作?选择是痛苦的,但犹豫和徘徊却是要不得的,因为时间不等人,机会不再有。
  其实这个选择很简单,那就是选择:考研。为什么?请接着往下看!
  一、顺应时代潮流
  (一)成为拔尖创新人才
  大家都知道教育的重要作用。当今世界,知识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各国纷纷把发展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举措。而在我国,能否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请大家注意上面关于我国人才战略的表述,那是从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摘录的,其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国家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层次性,即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拔尖创新性人才处于人才培养的顶端,属于真正的天之骄子。大学生朋友们,经过了四年的本科教育,你已经是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了,但你离拔尖创新型人才还有一步之遥,虽然它触手可及。
  也许你会说,本科生也是人才,不一定就比硕士生差。没错,但你别忘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有区别的。本科生注重的是对每个专业的基础教育,而研究生则更侧重于专业教育,让你能在某一个领域里面走的更远、看的更清,更进一步感受到专业的魅力,进而更易出成果。你是希望自己在专业的殿堂外摸爬滚打呢,还是希望能进入殿堂而一览内部的精彩呢?
  面对这样的形势,朋友们,你不心动吗?你不想再往前走一步吗?你不愿意顺应时代的潮流吗?
  (二)占领教育体系的高端
  中国的教育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指专科、本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层次的教育。1981年起中国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硕士,也就我们通常所说的研究生在教育体系中位于十分重要的环节,是一个制高点,而且它也是迈向最高学位——博士的必由之路。
  另外,硕士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了它还具备十分灵活的特性。当你拥有了硕士学位,那么你上可以读博士,往更高的层次发展,下可以比本科生具备更开阔的视野,并且在就业等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可以让你游刃有余。
  同学们,你说你是要往上走呢?还是要安于现状呢?
  (三)顺应社会分工的需要
  自从工业化时代以来,社会分工就越来越细,发展到今天其细腻程度大家都有目共睹。所以,企事业单位的岗位越来越细,大学的专业也越来越多。但因为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就是掌握专业基础知识,所以本科专业虽然越来越多,但相对而言还是较为笼统,不能够进一步深入到专业内部。这一点与社会分工的细密是有冲突的,会让你在工作时发现自己对某一专业似懂非懂,难以深入,搞到最后还要努力去钻研,但它花费的时间可能会更多,因为无人引领,你大部分时间处于自学的状态。如果你考研了,虽然我们花费了两三年的时间,但因为有老师的手把手教育,有同学们在一起互相的切磋,那么这两三年的时间所产生的效果必然会高出你自学时的数倍。两相比较,你觉得哪一种更划算呢?
  4.赶上研究生扩招的班车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然而,目前我国许多单位虽然超编严重,但高层次人才却严重缺失。社会对毕业研究生的需求总体上仍属供不应求。我国目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总数为6,075万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7%,与发达国家经济起飞时所需专业技术人才比例7%的标准相比,眼下我国专业技术人才缺口约三千万人。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研究生招生和教育力度,招生人数和录取人数均以较大幅度递增,招生单位数量、招生和报名人数均创历史新高,而录取率也呈总体上升之势,这与我国自1999年开始的研究生扩招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在扩招政策背景下,各招生单位都逐年加大了研究生招生规模,研究生教育迎来发展的辉煌时期。我们当代的大学生正好赶上了这个好时候,正好搭上了政策的顺风车,跟紧它我们成功的几率就会大增,跟紧它我们就能更好地实现我们的抱负。面对此千载难逢的机遇,同学们,你的选择还那么难吗?
  附:历年报考和录取形势
12001——2008报名人数与录取人数
年份
报名人数
增长人数
增幅
录取人数
报名录取比例
2008
120
-8.2
-6.4%
39
32.5%(3.0:1)
2007
128.2
0.7
0.6%
36.4
28.4%(3.5:1)
2006
127.5
10.3
8.79%

34.2
26.81%(3.7:1)
2005
117
22.7
24.1%
31
26.49%(3.8:1)
2004
94.5
14.8
18.4%
33
34.92% (2.9:1)
2003
79.7
17.4
27.7%
27
33.87% (3.0:1)
2002
62.3
16.3
35.6%
19.5
31.30% (3.2:1)
2001
46
6.8
17.3%
11.05
24.02% (4.2:1)

  2.各省市招生单位数量及人数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的地区差异比较显著,地域集中程度是非常高的。比如北京市,由于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加上经济发展快,就业前景好,一直是考研的热点地区,其招生单位数量占全国总数的18.8%,招生人数占全国总数的13.3%。而作为中国经济龙头的上海市,凭借其较强的办学条件、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及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每年也吸引了大量考生的报考。此外,江苏、湖北、陕西、辽宁、山东、广东、四川、湖南等大省,在各项指标中也占据了相当的份额,也都是考生选择的热点地区。但同时,在相对落后的边远省份,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和地理位置的相对偏僻,招生人数和报考人数都非常有限,如新疆、内蒙古、广西、贵州、海南、宁夏、青海、西藏等八个地区,招生单位总数仅占全国总数的6.0%,招生总数仅占全国总数的4.7%。

二、实现个人梦想
  (一)追求远大理想
  你有远大抱负吗?不要否认,你肯定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都有埋藏在自己心底的小秘密。有抱负是好事,但把它束之高阁或者永远埋藏在心底,不为理想、抱负去努力,不让自己的理想得以实现,那么就不好了!所以,说出自己的理想,通过努力实现自己的抱负,才是最正确的抉择。
  那考研跟抱负又有啥关系呢?没读过书的人难道就会甘于堕落?不是这样的,但读了研究生之后会让你的生活变得更精彩,会让你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了一步,而且是一大步。
  读研后,你在知识的高峰上又向上迈了一步,你的视野会更开阔了,你会发现还有更多、更可爱的东西在向你招手!而这仅仅需要花费两到三年的时间,你说你会拒绝吗?
  读研后,你在专业上走的更深了,你会越来越迈向学科的前沿,更能认识和领会到专业的精彩!所以,你是愿意始终站在前沿引导他人呢,还是甘居人后聆听别人的教诲呢?
  读研后,你的思想认识水平会更深了,人会变得更加成熟。当一个导师只带你和其他一两个同学时,在他的教育和熏陶下,你想不提高都难!当各种课题、社会实践向你走来时,当各种高级实验室向你开放时,你想不成熟都难!难道你不想提高自己,不想让自己变得更加成熟吗?
  读研后,你的起点更高了,你的就业面更广了,你的舞台更大了,你的路更宽了,你所拥有的那片天也更大更蓝了!对此,除非你是铁石心肠,否则不能不动心!
  ……
  在这么多项优厚条件面前,你说你对于理想的追求还那么难以启齿吗?还那么容易动摇吗?
  考研吧,它是实现你人生理想的一条捷径!
  (二)实现人生价值
  中国有一两千万在校大学生,你也是其中一员。但你和他们既相同,又不同。相同的是你们都是大学生,都是血气方刚、热血沸腾的年轻人。不同的是别人有优异的家庭条件和良好的社会背景,能“挥金如土”,并能在毕业后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别人有较好的活动能力,能在学校里“呼风唤雨”,学习不好也能拿上奖学金;别人有你没有的特长,能够吸引众多人的目光,让你也情不自禁地羡慕……而你呢,除了平凡还有什么?
  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甘居人后,都会奋发有为、勇往直前的。作为新世纪的青年,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作为新世纪的人才,你会甘于平凡、甘于无为吗?不会的!那么你就要行动起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为自己“打出”一片天地,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蓝天!考研,就是你最好的选择!
  考研,给你提供了证明自己能力的战场。当你感叹社会不公平的时候,考试是一个证明自己实力的机会,而更加公平公正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则更能让你脱颖而出。同上述与你不同的人相比,你拥有更多的“勇气”、“毅力”、“杀气”,更能在成绩上战胜他人。当你手拿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几年来埋藏在你心里的阴霾被一扫而空,你扬眉吐气,信心百倍。有了这种精神,有了这种信心,那么你必将无往而不胜!
  考研,给你提供了能战胜他人的条件。当你没有背景时,凭着普通本科学历,要想找到一份比较理想的工作是很困难的,更不用说想走的比其他同学更远了!而如果你考上研究生了,拿到了研究生学位,那么你就拥有了更强的实力,就有了更多的机会,因此也就有了战胜他人的资本。
  考研,给你提供了拥有美好未来的希望。幸福是自己创造的,名利也是自己争取的。当我们的外部条件无法和别人相媲美时,那么我们就通过努力让自己变得比他人更优秀,让自己拥有别人所没有的东西。你读研了,那么你就拥有了他人所没有的东西,这样你的幸福就进一步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了。
  (三)掌握自己的命运
  考大学时,很多人都拿不准到底该报哪所学校,到底该学什么专业,只是在稀里糊涂、道听途说中决定了自己的命运。当上了大学之后,尤其是在读了一两年书之后,大部分人发现目前的这个专业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目前的这个学校也不是自己满意的。面对这些不满,大家能做什么?是继续混日子还是寻找机会改变这种状况?如果你是个有志青年,那么你肯定会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肯定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那么如何来改变这种命运?考研!它是大家最为理想的选择。你可以任意选择你想要的专业,任意选择你理想中的学校,可以为自己的未来再作一次打拼。不要担心考不上,任何事情都在于自己的努力;不要担心耽误了就业的时间,“磨刀不误砍柴功”,你练就了一身本领,你会走的比他人更快、更远,过的比他人更好。
  (四)储备更多的知识
  所有人都知道,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坚实的基础,这样才能向更高、更好的层次发展。对于我们广大学子来说更是如此。学生的任务是学习,只有把学习弄好了,让自己掌握足够的知识了,你才能更具备实力,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上“闯荡”。
  现在社会上倡导终身学习,这是对的,但是人生每个阶段学习的效率和内容是不同的。而作为基础的学校教育则最好在年轻时进行,因为这时你没有负担,可以全身心投入,学习的效率会更高。等你有家有口,上有老下有小,事业正进入旺季的时候,你说你还有那么齐整的时间再回学校学习吗?你能抛弃一切再重新坐在课堂里吗?如果你说我可以选择在职教育或者短期的培训,那么请你考虑一下,把学习当做副业的人的学习效率能与那些把学习当做主业的人的学习效率相比吗?与其以后再找机会来弥补,而且是弥补不好的,为什么不趁现在没有负担的时候让自己在学校里多充电呢?等你充好电之后,你就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这个大舞台当中,充分地在社会中汲取各种养分,而无需再想着回学校来完成你没完成心愿了。两者相比,你觉得你应该选择哪一种呢?
  有些人认为研究生教育让人学不到东西,那只是空想主义的结论。因为2-3年读研时间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除了专业所学,在读研期间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也进行了很深的反思,这在工作期间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读研究生始终是一条很不错的道路!

三、缓解就业压力
  (一)赢取更多的机会
  每年从11月份开始,学子的目光都集中在就业上。大家时刻关心着各种就业信息,时刻准备着为就业而进行的每一轮冲刺。然而,当你穿着崭新的正装,拿着制作精美的简历,兴冲冲地赶往人才市场时,你会发现那里就跟《黑客帝国》里电脑人复制的场景一样,到处都是跟你同样装扮的人,你的脑子就开始发热了;当你挤的浑身是汗好不容易才挪到人家的招聘台前并且恭恭敬敬把简历递过去的时候,你会发现对方是那么的轻蔑,他们嘴里嘟囔着你听不清楚的话,然后把你的简历往桌下的“简历山”上一扔算完事,你的心就开始碎了;当你满是憧憬如约来到面试地点时,你会发现已经有很多人在等了,再一打听,都是名校的硕士博士,你的心头要么是心虚,要么是自卑,你说你还能正常发挥自己的水平吗?
  据教育部信息:2005年高校在校生总规模为2300万,其中普通本科生1562万,研究生98万,成人本专科436万;到2010年,高校在校生总规模将达到3000万,其中普通本科生2000万,研究生130万,成人本专科600万。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队伍,你对于就业前景能过于乐观吗?如果你是一名本科生,那么在2010年,你就是五百万分之一;如果是研究生,你就是三十三万分之一。如果你要尽可能地规避就业的风险,避免出现上述的问题,你说哪一个对你的就业更有帮助?你应该选择哪条道路?
  (二)给自己多一点准备的时间
  上大学时,我们都是懵懂少年,不知“天高地厚”,对于社会的一切都处于一个无知和学习的状态。大学四年,我们接触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学习内容,兴趣和爱好都被放在了学习上,把更多的精力也都放在打专业基础上,对于社会、对于人生大都只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没有成熟的思考,更没有找到自己的人生目标。这时,如果把你推向社会的话,那么你准备好了吗?当然没有,大家可以看看有关资料,本科生毕业后跳槽的人数最多。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的想法还不成熟完善,对于社会的认知还不够理性,所以才会举棋不定,左右摇摆。当你被碰得头破血流时,你会后悔应该多给自己一些准备的时间,多让自己充充电,从而确定一个比较成熟的人生目标。只有这个目标确定了,那么当你再走向社会的时候,就会坚持不懈勇往直前了。
  研究生的几年学习正好提供给你这么一个好的机会。一方面它所学的内容更专、更精、更深,这会引发你的思考,提高你的思想认识,有助于你对未来道路的选择;第二它可以提供给你更多社会锻炼机会,比如文科有社会实践,理工科有更尖端的实验室,你能更好地认识这个世界,进而更好地认识自己,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方向所在;第三,随着社会阅历的增加、年龄的增长,你的思维也会逐渐从感性走向理性,人会变得更加成熟,对于各种事情的认识和处理也更加老道。在这几种因素的作用下,当你进入社会后,你想不适应都难!
  (三)拥有更好的敲门砖
  很多同学考研是为了深造,也有很多同学考研是为了改换门庭,让自己更有竞争力。对于普通高校的学生来说,你选择考研,可以让你再次有机会拥有名牌大学的学位;对于不满足自己专业的同学来说,你选择考研,可以让你有机会拥有社会所需要的热门专业的学位或者你喜欢的专业的学位。当你拥有了名牌大学的学位,那么你的就业面就在全国范围内了,而不仅限于某一个地区;当你拥有了热门专业的学位,那么你的就业成功几率就会大很多;当你拥有了自己喜欢的专业学位,那么你的就业幸福指数就会成倍地增长。所以,你一定要选择考研!
  (四)获得更高的位置
  假设你是一个老板的话,面对着一个本科生和硕士生,你会给他们安排到什么样的位置?从第一印象当中,你肯定会把研究生安排到一个比较高的位置,而给本科生安排一个比较基础的岗位。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研究生毕竟在学校里多呆了几年,知识结构、心理素质等等各个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一些技术工作尤其如此,比如计算机专业、电子类专业,本科生毕业进到单位,最多就是编码,甚至仅做维护工作,流动性又非常高,而且很难有什么积蓄,最重要的是核心技术不会让本科生接触。所以,研究生从开始工作时就比一般本科生具有更高的起点,能占据更高的位置。如果在以后的工作中你能表现的更为突出一点,那么你升迁的速度会比他人更快,就更能赢得更高的位置,带来更多的收入。
  现在一般单位本科生试用期大致是三年,研究生只有一年。在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本科生的试用期为一年,研究生一般只有三个月。这样研究生在学校读书时所占用的时间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被弥补回来了,但不同的是你掌握了更多的知识,占据了升迁的先机!你说读个硕士划算吗?
  (五)获得更高的收入
  随着大学的疯狂扩招,每年毕业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这样,用人单位挑选的空间变大了,回旋的余地也大了,他们对于人才更挑剔了,而对于工资则进一步压低了。无论是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还是一些小型的企事业单位,这些年的工资水平都呈现下降的趋势,而本科生的工资水平则是进一步下降,很多都差不多到了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相比而言,研究生的工资水平虽然也在降低,但仍比本科生多出一截。面对着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面对着工资水平日益下降的就业局面,面对着物价“高歌猛进”的消费市场,面对着越来越重的家庭负担,面对着手头越来越少的“阿堵物”,同学们,坚守住几年,考个研究生,让自己的未来一片光明!
  看到这里,可能你还会有点犹豫,说难道考研就没有风险吗?难道考上研究生之后就一切OK了吗?那当然不是。你有可能考不上,因为毕竟每年就招那么多人,但问题是别人为什么能考上?只要你想考了,并付出努力了,那么你也会成为研究生中一员。你可能在读完书后年龄会有点偏大,但你这两三年内的学习会为你赢得更美好的前景,相比之下,这点时间算不得什么,你的年龄也不是问题。你也有可能考上研究生以后找的工作还比不上本科生,但这些人肯定是读研的时候没好好学,如果你不付出,那么你也就不会有回报……
  同学们、朋友们,别再犹豫了,卸掉包袱,勇往直前,为自己的理想、为自己的未来、为自己的幸福,我们再拼搏一次吧!



第二章 考适合自己的研究生
  通过第一章的内容,大家提高了认识,解除了心中的疑虑,确定了自己的选择,但很多人对于“研究生”这个词却没有多少精准的认识,大家同样处于似懂非懂的状态,不知道自己要考的研究生到底是哪个类型?不知道自己要考的研究生有什么样的规定?现在,我们就来为大家解除这方面的疑惑,让大家对于“研究生”有一个精准的认识,并对照自己的情况来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研究生培养目标
  (一)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知识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各国纷纷把发展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举措。能否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我国建设为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为此,国家积极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提高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杰出人才。研究生招生是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研究生教育是整个教育链的高端,只有把高端做好了,我国才能成为教育强国。
  (二)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研究生种类
  (一)按攻读学位等级划分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士生”)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
  (二)按学习方式划分
  1.脱产研究生: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
  2.在职研究生:在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一种类型。它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但是一种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不同的是,它的目的不是进行基础教育,而在于提高进修人员的业务水平或职业技能。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不同种类有所不同。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考试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表明其在学位上已经达到硕士学位毕业生的同等学力,不过申请人的学历并不改变。
  在职研究生分单独考试、同等学力申硕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三种,详细分为六种方式:单独考试、1月份法律硕士联考、1月份工商管理硕士(MBA)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进修班。
  (三)按在学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划分
  1.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
  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
  (1)非定向研究生
  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考生的培养费用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因此,考生入学时不需交学费,国家按月发给考生一定的生活费。入学时,考生还需将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转到学校,毕业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
  (2)定向研究生
  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培养费用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录取前,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考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2.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托生”)
  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培养费用由考生单位提供。录取前,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委托培养协议,不转档案、工资关系、户口,毕业后回原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3.自费研究生
  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录取前,考生与录取学校签署自筹经费协议,培养费用由考生自己承担。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可转入学校,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教学安排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修满学分、论文通过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研究生同样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按专业划分
  按照专业和用途的不同,分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类研究生。
  1.普通研究生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目前,我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大类,12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特殊类研究生
  特殊类研究生,即专业学位研究生。目前,我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已达15类。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旨在针对一定的职业背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体可以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联考”;招收全日制学习学生的专业学位考试与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一起举行。
  “联考”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统一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统考”则是先由国家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复试分数线(按地区和专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过线者。
  专业硕士学费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差别较大。例如,MBA的学费要十几甚至几十万元,而工程硕士的学费一般为3-4万元。专业硕士学位一般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由于攻读方式不同,大多数专业学位教育只授予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单证”),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等,存在既有学位证书,又有学历证书的“双证”情况。大体来说,“统考”生是“双证”,“联考”生是“单证”。
  附1:几类特殊类研究生的相关知识
  1.工商管理硕士(MBA)
  (1)MBA的含义
  MBA全称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它源自美国的硕士学位。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培养的是高质量、处于领导地位的职业工商管理人才,使他们掌握生产、财务、金融、营销、经济法规、国际商务等多学科知识和管理技能,有战略规划的眼光和敏锐洞察力。MBA学位是一种注重复合型、综合型人才培养的学位,是重视能力培养重于知识传授的学位。它教授的是面对实战的“管理”,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管理学”。它要求其毕业生有应变能力、预测能力、综合能力、组织能力,并能在风云变幻的世界市场和国际化竞争中不断发展,不断取胜。其课程内容涉及管理类、经济学类、金融、财务、法律等等,能力训练不光讲究组织、领导才能,也涉及以口才为依托的沟通能力、把握全局、进行敏锐思考、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等。
  在欧美发达国家,活跃着大批科班出身的MBA毕业生,MBA们是现代市场经济无可争议的骄子、宠儿。
  (2)MBA的培养目标
  工商管理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工商管理领域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更趋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较高的企业管理、经营决策素质和能力,熟悉我国工商管理的实际,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和知识从事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务型高级专门人才。
  (3)培养方式
  全日制的MBA一般为两年。MBA教育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职业训练,特别强调在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商业案例分析、实战观摩、分析与决策技能训练等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使学生接受知识与技能、个性与心理、目标与愿望等方面的挑战,更具有职业竞争的实力。


2.法律硕士(JM)
  (1)法律硕士的含义
  随着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大批较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简称“法硕”)学位教育应运而生。1996年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8年,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目前,经批准的培养单位共有78所。
  (2)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别
  法律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
  (3)法律硕士培养内容
  法律硕士学制2年;教学内容与法学硕士有很大不同,侧重于实务方面。根据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覆盖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要体现应用型和复合型的要求,将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作为重要的培养任务和内容。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
  3.公共管理硕士(MPA)
  (1)MPA的含义
  MPA即公共管理硕士(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的简称,是以公共管理学科及其他相关学科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项目,其目标是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和政策分析者。
  (2)MPA与MBA及行政管理的区别
  第一, 公共管理不同于工商管理
  MPA不同于MBA(工商管理硕士),通俗地讲MBA是一个专门为生意人设计的研究生学位,其目标是培养具有全球化意识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应付日益国际化的企业管理。而MPA培养的则是现代公共管理人才。
  第二, 公共管理有别于行政管理
  受工商管理学等一些现代管理学科的影响,公共管理学在综合运用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的同时更重视从管理学、经济学视角来研究管理问题,在重视定性分析的同时更强调定量分析。较之行政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的涉及面更宽,除了涉及政府部门的管理,还包括非政府的民间公益性组织的管理。
  (3)MPA的培养目标
  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德才兼备,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能够担当起21世纪中华民族复兴的领导与管理重任的新型高层次公共事务、政府管理和政策研究与咨询的高级人才,为公共部门特别是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培养具有现代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理论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公共管理或政策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政策分析者及其他公共服务人才。
  (4)培养方式
  全日制的MPA一般为一年半到两年。MPA项目的培养方式一般是校内课程学习与校外调研、实习相结合,课程学习占去大部分时间,大约2/3时间,问题研讨和实习约占1/3时间

4.教育硕士(EDM)
  (1)教育硕士的含义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决议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EDM),并于1997年开始招生试点工作。在短短几年时间里,EDM教育已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领导及广大中小学校教师的普遍关注。EDM教育招生人数逐年增加,1998年全国招生人数为1490人,2000年为3700人,2003年已增加到6970人,累计录取已达到2万余人。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我国的设置,为中小学教师获取研究生学位开辟了渠道。虽然我国早已建有教师进修制度和机构,但是这种进修往往是零星的、不系统的,开设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师可以系统地学习新知识,掌握学科的前沿,得到教育研究的培养。
  (2)教育硕士与教育学硕士的区别
  教育硕士与教育学硕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学位,前者是职业性学位,在我国被称为专业学位,后者是学术性学位。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与学术性学位有所不同。学术性学位的培养方式以研究性为主,学位课程只要求学习三到四门,最后以研究论文为主要成果;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则以课程为主,同时也要求撰写论文,一般需要学习十二门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两大部分,公共课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现代教育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外国语。专业课依学科教学方向的不同而不同。
  5.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
  (1)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
  培养目标: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有利于对各种不同性质和不同职业背景的专门人才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有利于社会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选择和使用,有利于国际上的对等交流。
  招生对象: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为医药卫生类专业且获得学士学位),工作满3年,热爱公共卫生事业,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从事公共卫生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培养目标:主要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招生对象:主要为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3年或3年以上工程实践工作,经所在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
  (3)推广硕士专业学位
  培养目标:主要为农业技术推广、农村发展、涉农企业和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招生对象:主要招收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工作3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工作4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农业技术推广、开发、农业管理、农村发展以及农业推广教育、培训工作等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
  (4)兽医硕士专业学位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兽医资源管理、技术监督、市场管理与开发和现代化兽医业务与管理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招生对象: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且具有3年以上兽医业务相关实践经验;或者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具有4年以上兽医业务相关实验经验,身体健康、工作业绩突出,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45岁。
  授予学位的对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医师。同时授予临床医学7年制毕业生,其授于标准、申请资格等根据7年制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指定。
  (5)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MLA)
  培养目标:主要为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是与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
  招生对象:具有一定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招生条件:学士学位获得者。

(6)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简称MFA)
  培养目标:培养艺术领域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
  招生对象:音乐、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等艺术创作领域的专业人才。
  招生条件: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具有艺术创作实践经验;或大专毕业,有3年以上艺术创作实践经验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创作或表演奖励者。
  (7)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培养目标: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
  招生对象: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招生条件: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或大专毕业,有3年以上运动实践经验,并具有“运动健将”以上运动技术等级者。
  (8)建筑专业学位
  培养目标: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9)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培养目标:为了完善我国口腔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口腔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口腔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口腔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口腔临床医师的要求。
  学位授予对象: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条件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10)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培养目标:为了完善我国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临床医师的需要。
  附2.研究生收费问题
  1.研究生收费的合理性
  研究生阶段与大学阶段一样,不是义务教育,不能完全用纳税人的钱,自己负担一部分理所当然。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教育经费还严重不足的国家,义务教育的经费急需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还不能充分就学,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只能保持在一定的比例。读研究生后能具有更高的教学、研究和工作能力,一般说来能获得更理想的工作和更高的报酬,有限的投入能够有可观的回报。而且,再发达的社会,有资格读研究生的也是少数,适当收费也是对入学资格的合理限制。
  据统计,目前国家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费用约为3万元,培养一名博士研究生需4.5万元。高校扩招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很快。据统计,1998年,在校硕士研究生15万人,博士生4.5万人;2005年,研究生招生37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招生31.6万人,博士研究生招生5.4万人。2007年招收36.4万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6万人。
  目前,一些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如MBA早已实行收费,研究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收费是大势所趋。但某试点高校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实行“全面收费”,学生交的学费也将大大小于研究生教育成本。“因为将本着‘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培养研究生学生本人受益,学校和国家也在受益,所以将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教育成本。”

2.研究生收入不会导致贫困学生无法入学
  对研究生收学费,会不会导致贫困学生无法入学,或者只要有钱就能成为硕士、博士呢?虽然这种可能并非不存在,但只要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落实奖学、助学的措施,坚持改革,消除腐败,贫困生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就能得到维护。
  (1)给研究生以各种奖学、助学金是各国的通例。在收学费的同时,国家和学校就应设立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激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数额还应该增多,使贫困研究生能无衣食之忧。今2008年起,全国50余所高校开始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导师的研究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将构成研究生奖励体系,通过发放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方式资助优秀研究生。据了解,各高校列出的奖学金覆盖面均在60%以上,有的达到100%。比如,北京大学将为2009年年入学的研究生提供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覆盖面为招生人数的100%,硕士研究生将不低于90%。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拟招收硕士生3000人,其中拟接收本校推荐免试生500人,接收外校推免生500人。该校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2009年该校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将达到80%。北师大从2009年开始实行培养机制改革,该校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用于资助非定向培养硕士生。该校85%的非定向硕士生均可获得基本奖助学金。一等奖助学金的额度将达到每年1.4万元,冲抵每年学费8000元外,还可获得6000元的生活费。上海交通大学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将实行动态评定管理方式,入学考试成绩优秀、在学期间学业优秀的研究生可获得高等级奖学金。同时,研究生还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各类助研、助教和助管“三助”岗位的资助。  此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除设计艺术学、工商管理硕士(MBA)、软件工程专业外,其他专业录取的非在职硕士生均可享受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2)要给研究生创造工作机会,如在校内兼助教、助研、助管,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在校外兼职。硕士、博士的学制应更加灵活,允许延长,或者中止后再恢复。例如学生可以同时承担科研项目,或在校创业;或在修完课程后先工作,以后再作论文答辩;或者半工半读,或者在职攻读;使学生能够自食其力。实行收费后,先工作再考研、在职读研以及代培、委培生肯定会增加,学校应该在招生、管理、培养各方面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
  (3)应该鼓励社会各方面资助或投资于研究生教育。如教育以外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公益和慈善机构可以设立专项奖学金,或投入定向培养基金,或提前与研究生签订培养合同。现在一些并不具备条件的院校、科研部门、企业或地区也要自己培养研究生,其实,委托高质量的大学定向培养,既省钱又有质量保证。通过这些途径,研究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来源可以大量增加。
  (4)学校还应坚持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标准,保证研究生的教学质量,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出现出了钱就能读研究生、就能获得学位的腐败现象。

二、政策篇
  第三章 相关规定
  选择了考研,而且知道了自己要考什么样的研究生,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给大家来分析到底如何考研究生,而这当然要先从报考说起。
  一.报考条件
  (一)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报考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 MBA 联考”)的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127所。这些高校在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附: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名单(127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沈阳工业大学、东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长春税务学院、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河海大学、江南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安徽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青岛大学、郑州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学院、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兰州商学院、青海民族学院、宁夏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JM联考”)的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报考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6.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 毕业生不得报考。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78所。这些高校在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附: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名单(78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安徽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烟台大学、青岛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大学、广东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
  (五)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PA联考”)的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须按照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的统一部署,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
  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非政府部门人员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东北大学、辽宁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长安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只限报考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长安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宁波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

附:可招收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100所学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大学、燕山大学、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安徽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山东财政学院、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长安大学、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按教育学门类设置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报考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6.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校57所。
  附: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名单(57所)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宁波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鲁东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广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藏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七)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的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作满3年,热爱公共卫生事业,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从事公共卫生及有志从事公共卫生事业的在职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八)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后工作满2年、年满22周岁(1985年7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或者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后工作满2年、年满22周岁(1985年7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运动健将”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的在职人员。
  专科毕业者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10%。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九)同等学历报考条件
  1.高校如何界定同等学力
  (1)本科同等学力是指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但业务水平能达到或基本达到本科毕业生水平的生源。凡不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均属同等学力。
  (2)一般说来,同等学力考生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大专生,包括普通高校、成考、自考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形式的专科毕业生。
  二是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由于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报考时,即每年的11月中旬,并没有取得本科学历,所以只能以同等学力的资格报考。这一点不同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生可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成人教育本科往届生可以直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
  三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也按同等学力对待。
  2.同等学历的报考要求
  (1)国家教育部关于同等学历报考研究生的规定
  同等学力考生在报考研究生时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的水平。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者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这个规定是必要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专科毕业两年(含两年)是报考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各招生单位还将在此基础上对同等学力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2)各招生单位对同等学历的要求
  在国家基本规定(毕业两年以上)的基础上,各招生单位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同等学力考生做出自己的规定。比如要求本科段课程成绩、英语水平、发表论文或有科研成果等等。综合各招生单位对同等学力考生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本科段课程。各招生单位对同等学力考生的要求,大都主要体现在对本科段课程学习程度的要求上。在具体要求上,有的学校要求考生必须通过5门以上本科段核心课程成绩,有的要求8门以上,有的要求10门以上,还有的要求必须在本专业专升本并通过本科段的所有核心课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招生单位将考生通过本科段课程的要求视为考生是否达到同等学力的重要条件。所以,并不是只要专业毕业两年就可以报考了,考生应详细了解招生单位的具体要求并提早做好准备。在报名前应到本科段就读学校开具由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单。自考生到自考办开具证明。
  第二,英语达到本科毕业水平。很多同等学力考生认为,考研需要过英语四级。其实,英语水平的要求招生单位各不相同,只有少数学校对同等学力考生的英语水平做出特别规定,考研并非一定要过四级。其实,随着研究生招生政策的日趋灵活,招生单位把自主权放到各有关院系。比如对英语水平有的高校只是在原则上规定“英语达到本科毕业水平”,至于具体作何要求,则由各院系掌握。
  第三,要求发表论文或有科研成果。很多同等学力考生表示这很不现实。其实,各招生单位对此也了解,只是对同等学力考生作出更高要求而已。在招生录取上会有灵活或变通的形式来处理,比如只要考生出示论文,并不一定要发表。考生在复试时只要能够提供足以证明自己水平的材料,比如论文、科研发明等材料即可。也有少数学校虽然要求招生简章中做此要求,实际上并不需要论文。当然,考生还是尽量能够达到招生单位的要求,以提高自己复试成功的几率。
  第四,复试时要加试两门专业课。加试是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其目的在于以直接的形式检测考生的实际水平。加试要求考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对于专业课加试的情况,考生应该在初试完毕接到复试通知后,尽早了解报考专业的要求,提早做好准备。
  对于以上问题,第一和第四是各招生单位的共同要求,第二和第三各招生单位则有不同要求。
  (十)国防生报考研究生的条件
  1.国家关于国防生考研的规定
  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攻读硕士生,应符合国家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录取条件,或符合所在高校推荐免试生条件。报考专业必须符合部队建设需要。一般应报考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和本校的研究生,也可报考与军队有签约协议的其他普通高校。
  2.国防生考研报名程序
  国防生考研报名前,应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驻校选培办对报考对象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报考专业和院校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报请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报考。

(十一)港澳台生报考内地研究生的条件
  1.报名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2.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交纳学费。
  二.报考程序
  统招生报考程序(以2009年为例)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报考2009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至24日(每天9:00-22: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附4)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目前在三区就业报考地处一、二区招生单位和目前在二区就业报考一区招生单位,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均不享受照顾政策,按招生单位所在区分数线执行。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身份为准,不得更改。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报名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三)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其他
  1.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2.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3.从2005年起,研究生考试报名时考生必须签订《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附1: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流程图



  附2:教育部关于《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公告
  公 告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 《2008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报考过程中,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对每一个考生的基本要求。如有违法、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考试组织机构将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建立违规、违纪考生记录档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各招生单位和考生所在工作单位或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所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都必须签定《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点击后即视为签字认可)。
  请每一位考生务必于报名前在认真阅读上述有关规定基础上,郑重签定(点击)该项承诺。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附3:《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是参加20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了解了 《2008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场规则》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等有关报考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 _______________(签名)
  二○○七年 月 日


第四章 考试要求

       大家一生中经历了太多的考试,每次考试既有它的共性也有它的特性,只有把共性和特性都弄清楚了,那么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每次考试,才能取得好成绩。研究生入学考试有它自身的特点、独到之处。
  一.初试
  (一)硕士研究生统一招考初试
  全国统一招考的硕士研究生初试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年春节的前15天进行。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初试侧重于对考生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考查。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专业课。
  全国统考初试中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的科目有:政治理论课,非外语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理工类和经济类的部分专业的数学,西医综合科目和中医综合科目。这些统考科目的考试范围由国家教育部制订的《政治理论课考试大纲》、《数学考试大纲》、《英语考试大纲》、《医学考试大纲》予以确定,其他考试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每科试题均以100分为满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附:200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安排
  1.初试日期和时间
  (1)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12日进行)。
  (2)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1月12日8:30至14:30)。
  (3)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2.初试科目
  (1)1月10日上午: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报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者考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
  (2)1月10日下午: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3)1月11日上午:统考数学或一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者,考专业基础综合(满分为300分);报考农学门类者,考农学门类公共基础(满分150分)。
  (4)1月11日下午:业务课(满分为150分);报考农学门类者,考农学学科基础综合(满分为150分)。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者,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满分为150分)。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含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5)1月12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满分150分)。
  (二)考试大纲及命题
  1.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除外)、俄语、日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等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并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农学门类公共基础、农学学科基础综合实行联合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农林工作委员会制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实行联合命题,命题工作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科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
  2.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也可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3.“MB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

(三)教育部对初试中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专业课程的原则要求
  1.试题的难易程度要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有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一般应使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优秀学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为便于选拔,试题中还应有一部分内容,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融会贯通、独立思考的程度,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单这类内容所占分数最多不超过总分的20%。
  2.试题应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适当均匀地分布在几个基本方面,一般可以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和论证等方面的内容。有些课程的试题,还应包括基本运算和实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文科各课程的试题在命题时要注意既能测试考生掌握有关材料的情况,又能反映考生理论分析的能力。
  3.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选答题,但不宜过多。选答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应大体相当。
  4.各招生单位不得对业务课考试规定复习范围、指定参考书目和公布复习大纲。
  (四)初试地点
  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
  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初试成绩的公布
  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是否公布,何时公布,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公布入学考试成绩的招生单位,一般是在确定初选名单时才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复试
  (一)硕士研究生统一招考复试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是在初试基础上对考生专业能力和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进一步考查,招生单位将根据初试、复试全面考核的结果确定录取名单。所以,能否顺利地通过复试是考研成功的重要一环。广大考生要对复试给予充分重视,及时查阅招生单位的复试办法,认真准备,沉着应对。
  复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一般由各招生单位的有关系(院)组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3~5名导师组成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分为笔试和口试。
  1.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09年5月上旬前完成。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MBA”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3.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更改。
  4.为三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复试要求
  教育部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国家教育部近几年确定的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基本稳定。硕士生参加复试要求一般为: 应届生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总分不低于320分;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80分。另外,对报考特殊学科以及报考内蒙、新疆、甘肃、宁夏、青海、贵州、云南、广西八省区所属地方院校的考生,还有定向、委托回原单位的考生,在参加复试基本要求方面适当放宽一些。
  注意以下几点:
  1.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参考教育部公布的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自定。
  2.对于跨学科报考的考生有些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还要加试业务课综合考试。
  3.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4.各招生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复试差额比例可适当扩大,具体比例由招生单位自定。
  5.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 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未参加“ MBA 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复试。
  6.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 2009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7.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三)复试资格的确定
  1.招生单位对考生初试成绩进行登记、统计和测算分析后,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校(院、所)情况拟定复试标准。
  (1)招生单位根据确定的复试标准,将符合复试资格考生的有关情况,以及接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免初试考生的情况,提供给系(研究室),由系(研究室)在征求有关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复试名单。最后由校(院、所)长召开有关会议审批确定复试名单。
  (2)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招生单位拟不复试录取的考生,将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对于不符合国家教育部复试要求的考生的材料不得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3)对于个别初试成绩未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业务能力强、专业成绩相对突出,只是总分或某一单科成绩略低于复试要求的考生,如招生单位拟让其破格参加复试,应填写《破格复试申请表》,签署导师和招生单位的意见,并报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少数招生单位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审批。一般情况,填报第二志愿的考生不允许破格复试,总分和单科成绩都低于复试要求的考生不允许破格复试。另外,国防生驻边远地区考研可破格复试。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在校国防生考研工作。对志愿到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工作、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国防生,经驻校选培办与招生单位协商同意后,可酌情破格复试。
  (4)个别考生(不含同等学力考生),初试成绩突出,同时招生单位对其课程学习、实验技能和科研能力等情况等比较了解,认为确有培养前途的,经指导教师提出,系、校(院、所)批准,可以不复试。
  (5)对于同等学力考生须全面、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2.复试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3.根据复试名单通知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前由招生单位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主要是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一般以口试为主)。

(四)复试通知书的发放
  通知书的寄发时间由招生单位根据单位情况确定。这几年的做法一般是在当年的4月中旬发出复试通知书,4月底前后进行复试。
  (五)在职人员考研复试
  教育部在确定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时,对在职人员初试成绩的要求略低于应届本科毕业生。特别要指出,可以参加复试的分数线不是录取分数线。为便于复试筛选,每年上线生源总数都略大于招生计划数。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能否参加复试,不仅要看考生的初试成绩,还要看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上线生数,如上线生数远超出招生计划数,则一部分上线生就可能排不上参加复试名单。这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特殊之处。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而不参加第一志愿招生单位复试的考生,学校将把报考材料转到第二志愿单位。

[ 本帖最后由 2006power 于 2009-6-25 0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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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09-6-25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研究研究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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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太好了 ,正有此想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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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回复 1楼 2006power 的帖子

楼主幸苦了,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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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好长~~~~楼主辛苦了  感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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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有想法,但没有决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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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路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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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真是不容易  好长啊 准备考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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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以后楼主多贴贴关于海洋工程的呀!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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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多谢楼主,正有意向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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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谢谢  楼主   ,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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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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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
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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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终于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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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多谢楼主,正有意向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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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留待青山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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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1# 2006power 说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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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辛苦了,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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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秦皇岛
辛苦了楼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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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好东西~~~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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