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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前
协议添加“建议”两字,不产生实质影响
与原先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条款“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相比,今年版的协议标注了“建议”字样,即条款内容变为“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那么,对毕业生来说,这一改变意味着什么呢?
陆胤表示,就业协议是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就学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约定,是一份民事合同,虽然包含了日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但是就其本身而言不是劳动合同。
因此,就业协议的当事人三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所以,原来就业协议版本中“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的条款本身也只有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而今年变为“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的性质。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条款表述的变化,可能带来用人单位凭借其强势地位约定较高违约金的现象,但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也并不会完全得到支持。如果违约金很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决降低。
虽然就业协议中,对于大学生而言,签署就业协议更要慎重承诺,一旦承诺就要严格信守。
签订中
五大风险需规避
大学毕业生签订协议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下面几种风险:
就业协议的期限:就业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将成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大学生是初次就业,缺乏明确的职业规划,不宜将第一次期限约定的非常长,以便在不合适的时候及时作出调整。
改派成本:就业协议强调的是“三方签约”,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由于就业协议每个毕业生仅有一份,所以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高校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就业协议的违约金:违约金虽然是对双方的一个保障,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双方的承诺需要通过违约金来约束,尤其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毕业生往往是先就业再择业,一遇到更好的工作就不惜毁约,极大的增加了企业招聘成本。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单位利用毕业生急于就业的心理,漫天要价,趁机牟利。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量力而行,对于那些违约金约定数额较高的企业,毕业生应该考量自己可能承受的风险及承受能力,而不要“病急乱投医”。
工作内容:大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己的学识是非常重要的,甚至超出了劳动报酬的重要性,因此对于日后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等要有明确的约定。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大学生毕业后作为劳动者最大的权益,因此对于劳动报酬应当约定明确。
签订后
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就失效了,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
由此可见,就业协议是约束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的权利义务的,而劳动合同是约束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义务的。所以,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如果有关于工资待遇、住房等的补充协议,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对协议内容应给予认可。
除了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以外,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还有许多不同:
从内容来看,就业协议主要包括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计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两者的管辖权也不同,因为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相关争议和纠纷由法院直接受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因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近毕业,又到了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时间。而每年这个时候,因为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毁约而造成的纠纷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在今年,原来就业协议版本中“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的条款添加了“建议”两字,更使得不少毕业生都开始隐隐担忧一旦毁约的是否会付出更大的成本。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究竟会遭遇哪些风险,违约金是否会被漫天要价?笔者采访了蓝白法律网主任陆胤。
[现身说法]
案例一:
Tom是一名去年毕业的大学生,2006年3月中旬,他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协议内容约定:使用期为3个月,服务期2年,违约金2000元。可是到了到7月份,已经4个月了,公司还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的管理体制也让他觉得格格不入,于是在7月1日向公司打出了辞职报告,公司也同意Tom在7月辞职,但是却在其办理手续时,告知他违约,要交2000元的违约金。Tom觉得这样很不合理,却又无可奈何,想请问有关专家,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专家点评:
Tom无须支付违约金。《就业协议》是基于毕业生的学生身份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签署的民事合同,是三方关于将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原则上自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建立劳动关系起自动失效,毕业生转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Tom毕业后按照就业协议约定到公司工作,已经履行了就业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公司却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与Tom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可随时解除实施劳动关系,Tom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
大学生张某,是外地在沪就读的大学生,成绩优异,被上海一家房产公司相中并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企业为其办理大学生毕业入沪手续,以及必须工作两年的约定,并约定了违约金5000元。
报到后,张某很快在公司的帮助下办妥了户籍手续;待到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却不愿意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而只愿意签订一年,以至于协商不成,张某一怒之下辞职离开了公司。
公司随即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不遵守就业协议的约定,无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专家点评:
用人单位的要求应被支持。根据《就业协议》,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工作岗位、办理户籍的义务;而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未超出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的约定,是有约定依据的。但张某拒签,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关系处于非法状态,并且其离职行为也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
小冯毕业前与一家单位的市场部签了就业协议,并在7月份毕业后来到这家单位上班。但是工作了不久他就感觉,自己的身体状况很难适应单位高强度的工作方式,而且现有工作也不适合其今后发展定位,于是在8月底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协议申请,虽然单位答应了他的离职要求,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其必须缴纳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小冯觉得很委屈,身体不好无法胜任工作是客观原因,再说现在还处于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说自己违约?自己在公司已经了一个多月,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拿到,反而还要交5000元?由于小冯不肯交违约金,单位就拒绝帮助其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僵持让小冯感觉损失很大。
专家点评:
单位要求不应得到支持,如前所述,就业协议是小冯与公司签订的约定将来建立劳动关系的民事合同,7月份毕业后小冯已按照约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就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如果小冯仍处于试用期内,依据劳动法规定,小冯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属事实劳动关系,小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违约金。
但反之,如果在报到后,毕业生因为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应该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处于试用期,单位也不能将随意其辞退。
[小贴士]
在毕业求职的过程中,除了关注就业协议签订的风险外,大学生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建议或许值得考虑:
不要轻易交保:一些企业在签订就业协议的同时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要求学生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这往往成为大学生受骗的陷阱。
不要虚假陈述:诚信是一项收益最稳定长期投资,而欺骗终有一天被拆穿,大学生在投递简历、面试等过程中不能过度夸大甚至欺骗。
不要希望一劳永逸:一些毕业生在接到用人单位的用人通知后,往往会认为万事大吉,可以放松自己了,但是故步自封的人很容易被淘汰。应届毕业生一方面要不断充实完善自己,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尽可能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以适应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者就业时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就是签订合同,在签下自己名字的时候朋友们可要慎重,认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条款,让合同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履行的义务,让合同成为保障自己权利的武器,而不是卖身契。
一、了解合同
很多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吃亏,并不是对具体的情况不了解,而是对合同缺乏一个准确的概念。因此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合同,合同对我们有什么作用。
《合同法》对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下面我将对此定义进行解析。
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对合同中的条款有设定、商讨、更改的权利,一方不能欺压、胁迫另一方在违反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求职心切,胆子也比较小,加上就业压力大,心理上把自己定位为弱方,用人单位一出具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样对自己有害无益。大家一定要把自己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有提出问题的权利,也有对双方利益博弈的权利。
其次,合同中包括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享受到权利,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用人单位享受到了使用劳动力的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给付薪酬和福利的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如果发现合同的条款都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义务没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确,或是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了数额过大的违约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胆的提出来并协商修改。
再次,合同一签订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有束缚作用,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上的条款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未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全,则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合同上规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合同一经签订,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是不容更改的。虽然合同法和民法上有一些对合同无效的规定,但合同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也没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是不容更改和废除的。
那么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在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而不是有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规定的条件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条件是很难成立的,更别说了解法律的用人单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对合同的事后补救有太多幻想,关键是签订合同时谨慎对待。
二、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最成功的合同是使自己的权利最大化,合同成为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说明书。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做一番细致、认真的审查,不要陷入用人单位所设定的圈套,一般情况下,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形式
虽说合同的形式很随意,但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朋友们可千万不要轻视这些东西,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
签订每一份合同时大家都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条款内容上做了一些对自己有好处的修改,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的准备了几份不同的合同,一份为了应付外部的检查,一份是强力约束劳动者的合同并在实践中执行,大意的朋友就要倒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一字一句的阅读合同,不要怕花时间,最重要的是要完全掌握整个合同。
2.合同的内容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朋友们不要怕繁琐,合同中的条款涉及到的内容越多,规定越细越明确,对劳动者越有益。
3.试用期
目前用人单位任聘时都会设定一个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随意的离开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都比较低,福利也没有正式员工好。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在试用期内找一些借口解雇劳动者,大家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到底。
合同应该在试用期之前签订,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并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此义务,而这项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而试用期的长短是有法定依据的,与劳动者的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1年后考虑转正。如果试用期和劳动期限不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试用期的期限。目前用人单位都惯例的规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不管合同期限的长短,如果合同期限是2年以下,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来,并在合同上注明试用期的长短。
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如果毕业生在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要求用人单位增加。
4.明确工资类型
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要素之一,对于工资,劳动者有一些细节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是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和“四险一金”所剩下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是税后工资,朋友们一定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5.关于四险一金
“四险”严格来说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四险”是法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没有这项福利。
6.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违约责任中应该包括双方的责任,有些合同只规定了劳动者违约的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只字不提,这违反了订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则,朋友们可别让用人单位故意给漏了,应该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
7.注意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比如车票、飞机票、保险单等都属于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出具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由用人单位来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权。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异议,要求共同商议订立合同。
如果改变不了签订格式合同的命运,朋友们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把约定好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约定等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还有其他条款需要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
当然,格式合同出现表达不明确或矛盾时,诉讼或仲裁上通常采纳不利于制定合同一方的解释,而出现这种情况的机率很小,通常用人单位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会咨询资深的律师和专家,或者直接由资深的律师和专家代理,大家不要对格式合同对自己有利存有什么侥幸。
8.注意培训及其费用
上岗前用人单位通常对劳动者作一些培训,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业文化、企业背景、企业理念等非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收费的。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培训需要成本之名向劳动者索要培训费,大家不要上当把钱交出去了。
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类的培训,劳动者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而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劳动者应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经工作的年限比例来赔偿培训费用,或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货币为赔偿数额。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培训称为培训服务期,即用人单位出资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训,而这些培训不是面向普遍员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有相关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谨防“押金”、“风险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擅自向劳动者索要各种费用,如“押金”、“保险金”、“培训费”等,朋友们可要提高警惕了,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大家千万别掏钱。
10.保护好自己的证件
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通常要看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等,大家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看证件可以,但不要让他们把证件的原件拿走,用人单位只有权利拿走劳动者证件的复印件,而没有权利向劳动者索要原件留底。
11.注意用人单位的签字
签字时最好能在一定的场合并双方一起签字,比如在单位的办公室,有些不法分子仿造一些公认比较好的单位的签名,以骗取劳动力,因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场合。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公章,大家一定要确定此公章是否是用人单位对外使用代表自己身份的公章。
12.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大家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能掉以轻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用来规范劳动者工作纪律的,在规章制度中可能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单位会拿出《员工手册》之类的文件叫劳动者签收,签收之后就意味着大家了解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文件里的任何规定。在这里,建议大家在签收前认真读其内容,以免犯错误被用人单位解雇,尤其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但劳动者又能胜任工作,会借口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不符合条件以解雇劳动者。大家认真阅读后如果发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有相矛盾的地方,应提出来更改使两者统一。
13.关于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一个特有现象,即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协议对三方有约束力。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该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就业协议自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使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一致,尤其是要把就业协议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里明确表达,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则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就业协议修改合同。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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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办理落户手续是特殊福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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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违约常识全程解读
https://www.imarine.cn/bbs/viewthread.php?tid=10703&extra=page%3D1&page=1
应届毕业生:哪个城市适合你?
https://www.imarine.cn/bbs/viewthread.php?tid=10697&extra=page%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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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附言:
最后提示一下,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任何问题都要大胆的询问。尤其是对表达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细问并在合同中以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很多现实的中的案例就是来自合同中的模糊字眼,一般都是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用词上喜欢有利与单位利益的模糊词语。所以劳动者在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看清除,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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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2006power 于 2008-2-26 23:1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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