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1 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经过试验证明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 .2 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如船舶在试航中无法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从而证明符合本要求时,无论其建造日期,船舶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证明符合本要求: .1 试航中船舶处于平浮且舵完全浸没,同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或 .2 如试航中不能实现舵完全浸没,应使用建议的试航装载工况下浸没的舵叶面积计算合适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导致主操舵装置上的受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前进时所测得的值同等大小;或 .3 试航装载工况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可靠预测并推断至满载工况。船速应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螺旋桨最大设计螺距相对应。 .3 为了满足3.2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120 mm 时(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该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 .4 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但是这个设计要求不需要用最大后退航速和最大舵角的试验来验证。 4 辅助操舵装置应: .1 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2 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视何者为大而定),在不超过60秒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如船舶在试航中无法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的一半或7节(取大者)前进,从而证明符合本要求时,无论其建造日期,包括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证明符合本要求: .1 试航中船舶处于平浮且舵完全浸没,同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的一半或7节前进(取大者);或 .2 如试航中不能实现舵完全浸没,应使用建议的试航装载工况下浸没的舵叶面积计算合适的前进速度。计算出的前进速度应导致辅助操舵装置上的受力和扭矩至少与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与主机最大连续转速和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速度的一半或7节(取大者)前进时所测的值同等大小;或 .3 试航装载工况下的舵力和扭矩已经可靠预测并推断至满载工况;和 .3 为了满足4.2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mm 时(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该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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