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83|回复: 0
收起左侧

舟山某船厂脚手架坍塌 现场架子工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1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2015年12月31日9时20分左右,位于定海工业园区的舟山某船厂外协施工单位在A021船舶分段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9万元。

1、事件经过

2015年12月31日8时左右,某船厂外协单位搭架部生产经理罗某根据船厂搭架主管陈某工作计划,安排本公司李某班组(李某、邵某、杨某、贾某和彭某)前往位于A201船舶分段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由于人力不够,作业过程中李某要求在场的陈某增加人力,陈某电话通知了罗某。约9时左右,增加的人力由吴某带队(吴某、杨某、霍某、张某和李某先)赶到作业现场。与李某班组一道将该分段平台上护栏部分脚手架拆除完毕后。李某带 领邵某,杨某在该分段东面作业;张某、彭某和贾某在分段西面作业;吴某带领霍某、杨某和李某先在分段内舱里作业。9时20分左右,张某、彭某和贾某所在的西面脚手架向外翻转坍塌,三人被摔至地面,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拨打120,该船厂启动应急预案,在场其他员工参与救援,张某、彭某和贾某先后被送往舟山医院救治。彭某经抢救无效,当天15时05分死亡。

2、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章拆除脚手架上半部分的横向夹具和横杆后。脚手架在水平方向上因缺少拉力,渐渐失去稳定,进而发生坍塌。违章作业是发生坍塌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该船厂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监护人及搭架主管的安全生产职责。

(2)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

(3)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2. 该外协单位

(1)脚手架拆除作业组织松散,无统一协调指挥。

(2)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3)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监护协调不到位。

(4)安排贾某、张某、杨某磊、杨某银、邵某无登高架设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拆除脚手架作业。

3、事故处理

(一)该外协单位
安排无登高架设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拆除脚手架作业;脚手架拆除作业组织不力,作业现场无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监护协调不到位,造成作业过程中出现了先拆安全附件后拆架的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该船厂
对外协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监护人及搭架主管安全生产职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拆除脚手架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蒋某
外协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行政处罚。

(四)戴某。
船厂总裁,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护人及搭架主管的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罗某
外协单位架子工负责人,明知贾某、张某等无登高架设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安排其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蒋某华
外协单位安全员兼作业现场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检查和拆架作业监护协调职责,作业过程中擅离现场;明知贾某、张某等人无登高架设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登高架设作业却不加制止,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陈某
船厂搭架主管,作业过程中一直在现场,拆架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致使出现先拆安全附件后拆架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现象,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八)邱某
船厂安环部部长,制止和纠正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力,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九)林某
船厂安全员,未能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十)李某君
船厂副总经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有效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该船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船厂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十一)赵某
船厂涂装部部长,在实施生产计划时,组织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船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船厂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来源:中远船务人人安全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标签|免责声明|龙船社区

GMT+8, 2024-11-14 19:58

Powered by Imarine

Copyright © 2006, 龙船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