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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份,徐某、曹某将其合伙经营的船舶租赁给孙某用于运输货物。高某系徐、曹两人的雇员,被指派到孙某船队上负责跟船工作。同年6月23日,高某在船上作业时被钢管砸伤。经医院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高某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徐某、曹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除受徐某、曹某的雇佣负责船舶上的工作外,还受孙某的雇佣负责船队运输过程的相关工作,其具有双重身份。本起事故中,高某撬开锁扣系为了船队的整体利益,应当认定其系从事船队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孙某未能为高某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而高某疏忽大意,盲目操作,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由孙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高某赔付18万余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原告高某虽受雇于三雇主,但认定三雇主的赔偿责任时应结合工资发放情况、雇员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徐某、曹某的船只利益,而是为了孙某整个船队的利益,故应当由孙某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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