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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
案例一
4月13日下午,宁波北仑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靠泊于北仑矿石码头6#泊位的散货船“浩云99”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在航行及靠泊过程中,辅机均以柴油作为燃料,但核查近期的燃油供受单证,发现该轮所加装的柴油硫含量为0.7% m/m,不符合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船舶在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区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燃油”的要求。因处于法规和政策的宣贯、过渡期,发现问题后,海事执法人员要求船方立即纠正此违章行为,并对相关船员进行批评教育。后船方联系供油单位,重新加装并使用符合标准的船用柴油。
案例二
舟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马迹山码头装载17万吨铁矿石的塞浦路斯籍“EKATERINI”(中文船名:叶卡特琳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低硫燃油转换措施,执法人员对船舶实际使用燃油进行了抽样送检,证实其在靠岸停泊期间没有使用硫含量≤0.5% m/m 的燃油,同时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替代措施。同样,在法规、政策实施的过渡期内,执法人员按规定对该轮作出警告教育处理,责令该轮立即转换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燃油,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将情况通报该轮所属公司,要求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承诺,保证所属船舶在港靠岸停泊期间满足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小编提醒
在我们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相关规定的实施过渡期是2016年4月1日-6月1日,6月1日以后海事部门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和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很无情,行船需谨慎,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正确掌握法规和政策要求,知法守法、畅行四海。同时,小编结合自身所学,总结了以下五条经验献给大家。
▼ 五条经验▼
一、按照《方案》控制要求在控制区内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和燃油含硫量,以及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需要换油的船舶应配备一份书面的燃油转换程序,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对每批次燃油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将检测报告留存备查,已经检测的燃油又经调和或者与其它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检测。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依法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应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保存至少1年并直至所加燃油用完为止。
二、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且已就供受电程序做出了适当安排,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应优先使用岸电。船舶应将岸电使用起止日期及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船舶使用岸电的,船岸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岸电提供方应为船舶提供书面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
三、使用液化天然气或其他低排放船舶燃料等清洁能源作为替代措施的船舶,应在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记事栏中备注使用清洁能源的种类。双燃料动力船舶应将各种燃料的使用量、换用燃料的日期、时间和船舶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四、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作为替代措施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证书,并在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签注。船舶应将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起止日期、时间和船舶经纬度、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五、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实施海上人命救助,或因船舶及其设备损坏、故障而产生不符合《方案》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小编
下面我们再一起回顾一下排放控制区相关规定要求~大家一定要做好功课哦~
▼ 背景介绍 ▼
排放控制区覆盖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等9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宁波、舟山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以及覆盖环渤海(京津冀)地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等13个城市内河通航水域。
同时也确定了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深圳港、广州港和珠海港等港口为核心港口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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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政策解读 ▼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明确了船舶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中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自该法实施之日起就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而海船应当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在沿海海域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船舶燃料油。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控制区的复函》和《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了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实施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明确的浙江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
具体为: 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及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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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时间
浙江省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区域内自2016年4月1日起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的措施。因此,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区域内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考虑到船舶换油系统、替代措施的改造时间,在实施之后两个月内发现违规船舶以教育警告和纠正为主。
(三)实施对象
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所有在上述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实施方案》的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也不能例外。
(四)替代措施
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来源:宁波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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