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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各位大侠,请教:
规范里写,当系泊索破断负荷大于490kN时,可以通过增加系泊索的数量来降低其破断负荷,只要绳索数量X破断负荷大于规范要求的总负荷就可以。
我的问题是:这个降低是可以无下限降低吗?还是只能降到490kN,不能再降了?
例如:某船改造,原船系泊索破断负荷480kN,6根,带缆桩导缆孔按其配备;改造后,系泊索破断负荷520kN,6根
如果能够降到480kN,原船的设备还能用,再加几个就行了,如果不能,只能降到490kN,那我船上的带缆桩什么的都要换了,太不合算了。
这个问题您怎么看?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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