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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真的老了,吃完晚饭,冲上一杯香浓的雀巢,坐在自家阳台沙发椅上,点亮落地灯,光线柔柔落在小桌上,拿起一本中国海商法简装文本随便翻看,耳旁响起轻轻的英文抒情歌曲,一行字落入眼中,忽然想起几十年前大学课堂上的场景,老师讲课如说故事一般,几十个20来岁同学听的入迷,青春的岁月如此美好,读书的日子真的无忧无虑。
魔都东方大道1500号,学校最古老的教学楼一间不大的教室里,学校国际航运系的李教授给一帮工科生上文科生的课程----海商法,那个年代中国还没有海商法,但是在大学中已经有这门课,一段段条文后面由一个个案例做支撑,同学们听听滋滋有味,课堂上讨论热烈,老师开明,同学可以随时插话提问,上课更象是讨论。
这日,老师说到如下类似的条文:
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接着一个经典案例说出:
1982年5月10日,当时的上海海运局所属17000吨原油轮“大庆53”号在上海卸完油,北上秦皇岛的途中路过山东荣城海面,当班轮机员发现机舱有根污水管焊接处有沙眼,在报请同意后由机匠长施焊,由于污水管连通油舱,中间的截止阀没有关闭,而空油舱中充满油气遇火星引发两次爆炸,船舶沉没,船长宣布弃船,事故造成多名船员死亡,存活的几名高级船员被上海的法院起诉判刑。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船长最后是被判刑的,根据这家国有航运企业的管理规定,弃船后船长应该最后离船,船长也的确这么做了,当时弃船后很多船员穿救生衣跳海逃生,5月山东海面的海水温度很低,很多船员由于体温过低(印象中是低于33度)昏迷,最后溺水身亡,没有等到救援感到的时刻;却有这么一个无比聪明的船员,在船沉没的时刻,爬上了桅杆顶部,这桅杆最后始终没有沉入海中,这个船员没有被冻死,毫发未伤的活了下来;有意思的是:指控书中就有这么一条:在还有一位船员没有离船(桅杆也是船舶的一部分),船长却跑了,没有尽到最后离船的责任,所以有罪。。。。。
一帮同学为此讨论了很久很久,这个案例也牢牢的刻在自己的脑中一生。在岗就要兢兢业业,做了领导也要认真负责,当官不是那么好干的。
清香的咖啡进肚,觉得提神无比,暂时回忆到这里吧,又想起了另外一个更悲惨的广州海运局经典案例-----罗马尼亚造德堡轮首航沉没印度洋。
有兴趣的船人可以百度,很遗憾最后没有成为一名海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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