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船舶航行在世界各地,船东无法对船上燃油进行有效监管。近几年来不法船员利用在船任职的便利,将船用燃油出售获利的案件屡见报端。现实中,有很多船东遇到不法船员偷油时,苦于难以搜集证据,很难有效追回或者避免损失。
作案方式和特点
笔者参与多起偷油案件的调查,主要遇到的偷油方式有两种。
添加自制装置。该偷油方式主要是在油柜的测量管内套上一个底部密闭的套管,只需在套管内加入少量燃油即可。因测量时只测量套管内的燃油高度,使测量者误以为测量到的是该油柜燃油的液面高度。例如,测量管的高度只有2厘米,实际上燃油柜的页面高度为150厘米,测量结果就显示高度只有2厘米,不法船员达到了瞒报油量的目的。待船舶离港后,不法船员设法将其中的燃油出售获利。
虚报日油耗。不法船员在记录当天燃油消耗时虚报油耗,即轮机日志上记录的燃油消耗比实际消耗的大,如此在较长时间即可“结余”比较可观的燃油,伺机出手获利。
特点有三。一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可以看出,不法船员偷油的方式一般较隐蔽,即便是专业人士如未能特别注意,也难以发现其中蹊跷,尤其是虚报油耗更是难以发现。二是在船舶靠岸前不法船员可能已将燃油出售获利,船东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三是该类案件一般是团伙作案,不法船员之间形成攻守同盟,船舶靠岸之前彼此已串通好,调查时难以查清事实。
与该类案件相关的法律是中国《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应对措施
处理该类案件的难度在于取证难,由于作案时间、空间跨度大,尤其是国际航行的船舶取证更加困难。公安机关在没有较为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难以立案。因此船东应当以预防为主。
主动防范经常检验检查
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船舶在停靠港口时,派遣代理或者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另一方面,可在船舶上安装监控系统,不定期检查回放。
船员上船前培训时宣讲判例
在船员上船之前一般都会有相应的培训,培训时可就该问题专门进行解释和说明,尤其是说明该种犯罪严重的法律后果。在船上的图书馆等地方张贴出相关的判例,以起到警示作用。
保留全部油量测量记录备查
船东可以为船员配备专门的油量记录簿,随时备查。要求相关负责船员每次加油都要留下测量结果;每天根据船长的要求测量每个油柜的油量并留下测量结果;每次处理废油也要记录具体的经过和处理油量。同时还可以多安排一名船员进行监督,并在测量记录上签字。要求相关船员保留好所有的记录。
船员交接班时明确舱油量
要求值班轮机员在交接班时明确油量。离船的轮机员和新登船的轮机员在交接班时也要明确交接燃油相关信息并留下记录。船员离船时经过船东代表核实没有问题再交班离船。
以上措施可起预防作用。如果发现问题还能及时查找出在哪一个环节和哪名船员出现了问题,及时发现责任人。
现实情况说明
现实中,也存在这样的实际问题,即供油商在供油之前将油柜里打入大量发泡剂,随后再给船舶加油。经过一段时间的沉降和摇晃,泡沫消失,此时油藏里面的油量读数就会变小。负责船员对凭空减少的部分无法交代,于是船员就不得不通过藏油的方式弥补,但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图,因此无法认定为犯罪。
我们认为该部分船员藏油的方法也欠妥。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当遇到供油商添加发泡剂等问题,要及时反馈船东说明情况。一来,可以消除误解;二来,船东再次加油时可以更换供油商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对于不法船员偷油问题,建议船东采取以防为主的应对策略。同时对于船员藏油但并无占有的恶意的情况应予以理解,并做好与船员的沟通工作。
注:本文发表于《航运交易公报》2015年第5期 作者简介:范海涛律师,为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航海技术专业学士、硕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曾远洋船舶上担任船员,加入汇盛律师事务所之前在某知名海事律师事务所供职多年,有多年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纠纷的经验,涉及领域包括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难救助、沉船打捞清除、海上保险、船舶建造、船舶买卖以及船舶修理纠纷、船舶融资与抵押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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