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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口 经 营 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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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营口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一、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         港口经营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
三、         港口经营许可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         港口经营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式样附后)及提供关文件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港口管理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受理申请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二)期限与决定: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上明确可证经营的港口业务种类),并在因特网或报纸上公布;不予以许可的,应当将不予以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港口经营许可业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地址  
  
  
申请 经营
港口 业务
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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