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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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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以下简称筏站的监督管理确保筏站的检修质量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筏站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设在各地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本规定 受中国海事局委托天津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全国筏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从事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工作的筏站和检修人员

第二章 筏站管理

第四条 筏站应按照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检修工作中的各个工作环节工作步骤实施有效控制

第五条 筏站的所有检修工作应形成并建立检修质量记录及检修档案

第六条 筏站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第A.76118号决议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及其修正案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检修工作的场所应符合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要求已检修的筏和待检修的筏应分别存放

第八条 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存放应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过期备品的存放和处理应进行登记如系被有关单位回收应保留回执

第九条 筏站应有足够的检修工具和测试仪器并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测试仪器应具有有效的仪器校验合格证书

第十条 筏站对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进行相应的试验时应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筏站应保证所使用的检修手册由气胀式救生筏制造厂直接提供并采用最新版本的检修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筏站在本次检修前应取得上次检修记录在检修中如果发现上次检修存在检修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十三条 筏站应在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工作场地业务范围内开展检修工作禁止委托或转让检修业务如果认可证书所载明的各项内容发生变动应经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审核后报中国海事局核准签发新的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管理处依据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及中国海事局的有关管理规定

对筏站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在其认可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第十五条 筏站应按下列要求接受船舶检验管理处的不定期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随机抽取待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进行现场打开检查

二对已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随机抽取一个现场打开检查

三对已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视情况随机抽取一个进行抛投试验 第

十六条 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证书的筏站应在其证书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提出再认可申请

第十七条 自2002年3月1日起各筏站应使用中国海事局认定的筏站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检修数据库所有检修证明记录等应使用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的防伪专用纸所检修的每一个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以及检修证明记录应按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进行编号

第十八条 筏站应在每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等有效方式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上报上一年度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检修情况各船舶检验管理处将有关数据汇总到天津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三章 检修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修人员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检修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由中国海事局认可或指定的培训单位签发各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确认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应隶属于一固定的并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筏站并由筏站统一负责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理论培训和通用实际操作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二完成至少由一家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救生筏制造厂组织的救生设备检修特殊培训 三在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的资格证书的检修人员的指导下连续从事气胀式救生筏检修工作6个月或检修50个气胀式救生筏并通过船舶检验管理处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资格证书到期前六个月应申请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负责检修50个气胀式救生筏 二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检修工作质量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完成中国海事局认可的知识更新培训并了解所检修气胀式救生设备的最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级社签发或确认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证书的检修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按第二十四条一二款的要求换发不超过原证书的有效期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检修人员应遵守中国海事局和培训单位有关培训考试的规定 第四章 检修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的组织 各船舶检验管理处受理各自辖区内检修人员的培训申请并负责检修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 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或中国海事局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气胀式救生设备通用理论培训通用实际操作培训和特殊培训

第二十八条 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理论培训 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理论培训应不少于32课时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有关国际公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有关规定 三各类气胀式救生筏及其附属设备的基本结构属具和各自的工作原理 四常规检测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鉴定及一般故障的检修和排除 五各类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的检验周期区别适用对象等 六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的报废规定及注意事项典型报废救生筏属具的实物或样本 七救生筏检修站安全管理及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 八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相关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九条 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通用实际操作培训 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实际操作培训应不少于64课时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胀式救生筏的拆包安装搬运外观检查储存等检修操作 二静水压力释放器钢瓶属具的检查拆卸和试验方法 三工作压力试验W.P Test方法和各类阀检测要点 四筏底接缝强度试验F. S Test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五必需的附加压力试验NAP Test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六充气试验GI Test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七10%的超载悬挂试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八充气钢瓶的使用搬运放气等注意事项 九速放阀的检修检测 十针对典型缺陷所应采取的修补方法 十一培训单位或生产厂认为检修人员应注意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条 特殊培训 特殊培训由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气胀式救生设备制造厂完成其教材应经中国海事局审核批准其培训计划和教员资格应经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或中国海事局指定的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 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更新培训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进行培训应不少于16课时且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际国内气胀式救生设备的法定检验规定 二检修方法发生的变化或新增加的检修项目

第三十二条 理论培训教员最低资质要求 一精通气胀式救生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结构及其工作原理 二精通气胀式救生设备制造材料的基本知识和理化性能 三熟悉气胀式救生设备的制造工艺流程 四熟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气胀式救生设备的强制性要求 五中国海事局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实际操作培训教员最低资质要求 一精通气胀式救生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各类检测要领和适用对象 二熟练掌握各类检测及辅助设备和测量仪器的使用和保养方法 三熟悉气胀式救生设备的生产组装流程并亲自参与气胀式救生设备的组装经历至少半年及以上自本规定颁布之日前两年内具有检测气胀式救生设备经历半年及以上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检修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修以及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筏站情节较轻的所在辖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要求该筏站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收回其认可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经筏站检修后的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其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应收回相关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收回该筏站认可证书

第三十六条 检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管理处不予确认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中国海事局和培训单位有关培训考试的规定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人员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筏站或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管理处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收回其认可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帮助申请人获得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人员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买卖资格证书 三对检修人员培训工作重视不够或组织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八条 被收回认可证书的筏站或培训单位自收回认可证书起两年内中国海事局将不受理其认可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筏站如果要检修超出认可证书所限定范围的气胀式救生设备检修前该筏站应向所在辖区的船舶检验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船舶检验管理处组织专家针对拟检修的救生设备的特点提出检修要求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对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或中国船级社认可证书的筏站如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即向中国海事局设在各地的船舶检验管理处申请换发中国海事局的认可证书自2002年3月1日起凡未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证书的救生筏检修站一律不得从事救生筏检修业务证书换发具体办法见附件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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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09-3-15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支持楼主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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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回复 1楼 水平 的帖子

支持下,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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