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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LRIT 设备的配备及检验发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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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技术管理处(2008 年)通函第052 号总第326 号
2008 年12 月26 日(共7 页)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船舶、产品验船师,有关船厂、设计院、船公司

2006 年5 月,MSC 81 次会议通过了MSC.202(81)号决议关于SOLAS 第V 章的修
正案-新增19-1 条“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对船舶配备LRIT 系统作出了规定。LRIT 不仅是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
施,其应用还将扩展到海上安全、海上环保和搜救领域。
MSC 82 次会议通过的MSC.216(82)号决议,对客船安全/货船设备安全/货船安全/
高速船安全(包括1994 和2000 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证书)证书的附件(设备记录)进
行了修订,将SOLAS V/19-1 条要求的船载LRIT 设备加入到上述证书的设备记录中。
下文中这些证书统称为“安全证书”,其证书附件统称为“设备记录”,而“无线电
相关证书”则指客船安全/货船无线电安全/货船安全/高速船安全(包括1994 和2000
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证书)证书。
2008 年5 月,MSC 84 次会议通过了MSC.263(84)号决议“修订的LRIT 性能标准
及功能要求”,还通过了“关于船舶符合发送 LRIT 信息要求的检验和发证的导则”
(MSC.1/Circ.1257)等相关文件。
2008 年12 月,MSC 85 次会议对上述MSC.1/Circ.1257 号通函进行了修订,并以
MSC.1/Circ.1296 号通函取代了MSC.1/Circ.1257 号通函;同时通过了“关于过渡期安
排并加速完成LRIT 系统建立的措施”(MSC.1/Circ.1299)等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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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地,为了反映出IMO 关于船载LRIT 设备的最新要求,有助于实施LRIT 系
统的安装和检验,现将船载LRIT 设备的有关配备及其检验发证要求重新归纳如下,
我社技术管理处(2008 年)第041 号总第315 号通函同时予以废止:
1. 船载LRIT 设备的配备要求
SOLAS V/19-1 条“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RIT)”已经从2008 年1 月1 日起生
效。
根据 SOLAS V/19-1 条的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3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移
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应按下列日期配备自动发送LRIT 信息的设备:
1.1.1 在2008 年12 月3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某日建造的船舶是指在该日安放龙
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自建造完成时;
1.1.2 在2008 年12 月31 日前建造的航行于A1+A2 海区或A1+A2+A3 海区的船
舶,应不迟于2008 年12 月31 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换
证检验,取早者。下同);
1.1.3 在2008 年12 月31 日前建造的航行于A1+A2+A3+A4 海区的船舶,应不迟于
2009 年7 月1 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但是,当这些船舶在A1、A2 和A3 海
区航行时应符合1.1.2 款的规定;
1.2 仅航行于A1 海区且已经配备了AIS 系统的船舶,无论何时建造,不需满足
SOLAS V/19-1 条的规定。
2. 船载LRIT 设备的性能要求
2.1 根据SOLAS V/19-1.6 款的规定,船载LRIT 设备应符合IMO 通过的性能标准
和功能要求(MSC.263(84)号决议),该设备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
2.2 根据“关于船舶符合发送LRIT 信息要求的检验和发证的导则”(MSC.1/
Circ.1296)提供的指导,应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来确认船载LRIT 设备符合SOLAS V/19-
1.6 款、19-1.7 款和修订的性能标准的第4 节的要求:
2.2.1 该设备由主管机关按照SOLAS V/19-1 条和修订的性能标准的第4 节的要求
进行了型式认可;或
2.2.2 该设备由主管机关按照SOLAS IV/14 条的要求进行了型式认可,且按照
MSC.1/ Circ.1296 通函的附录1 记载的程序和规定满意地完成了符合性试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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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该设备由主管机关发证并注明满足IEC 60945(2002-08)和IEC 60945 Corr.1
(2008-04)的要求,且按照MSC.1/Circ.1296 通函的附录1 记载的程序和规定满意地完成
了符合性试验;或
2.2.4 该设备为符合SOLAS 第XI-2/6 条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满
足MSC.136(76)SSAS 性能标准或MSC.147(77)修订的SSAS 性能标准的要求,并满足
MSC.263(84)修订的LRIT 性能标准的第4 节的要求,且按照MSC.1/Circ.1296 通函的
附录1 记载的程序和规定满意地完成了符合性试验。
3. 符合性试验
3.1 符合性试验应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或授权进行测试的应用服务提供商(ASP)进
行,各船旗国认可的ASP 的清单参见本社入级处总第126 号船东通告或各主管机关发
布及更新的有关通知。
3.2 符合性试验应使用一个覆盖船舶全部营运海区的通信系统进行。但对于在
2008 年12 月31 日之前建造并航行于A1,A2,A3 和A4 海区的船舶,A4 海区的符合性
试验可在满足SOLAS V/19-1.4.1.3 款规定的前提下分开进行。
3.3 对于在2008 年12 月3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3.3.1 符合性试验应在无线电设备的初次检验完成之后进行。无线电设备的初次检
验应表明,对于LRIT 设备相关的无线电装置,船舶满足签发无线电相关证书的要
求;和
3.3.2 符合性试验应在签发无线电相关证书之前满意地完成。
3.4 对于在2008 年12 月3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
3.4.1 符合性试验应在SOLAS V/19-1 条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进行;和
3.4.2 符合性试验应在修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之前满意地完成。
4. 符合性试验报告和有效性
4.1 在符合性试验完成之后,进行符合性试验的ASP 将以主管机关的名义签发符
合性试验报告,试验报告格式参见MSC.1/Circ.1296 通函的附录2(注:在2008 年12
月15 日前按MSC.1/Circ.1257 通函的附录2 格式签发的符合性试验报告保持有效(4.2
所列情况除外),但在2008 年12 月31 日后如重新签发或更新符合性试验报告应使用
MSC.1/Circ. 1296 通函附录2 所附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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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下列情况下,符合性试验报告将不再有效:
4.2.1 船载LRIT 设备发生变化;
4.2.2 船舶改挂其他缔约国政府的船旗。但是,当进行符合性试验的ASP 也是新船
旗国政府认可或授权进行测试的ASP 时,符合性试验报告依然保持有效;在此情况
下,ASP 应以新船旗国主管机关的名义重新签发符合性试验报告,以表明船舶新的属
性,但完成符合性试验的日期不需改变;
4.2.3 签发符合性试验报告的ASP 通知主管机关或船级社,该ASP 不再证实其所
签发的符合性试验报告的有效性;和
4.2.4 主管机关撤销了对进行符合性试验的ASP 的认可或授权。但在此情况下,主
管机关可以决定,在撤销认可或授权的日期之前或主管机关确定的日期之前签发的符
合性试验继续保持有效。
4.2.5 当船舶LRIT 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
5. 船载LRIT 设备的检验和安全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5.1 对于在2008 年12 月3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5.1.1 如果使用SOLAS 第IV 章或第XI-2/6 条要求的相关无线电设备兼作LRIT
设备,
5.1.1.1 不需另外送审图纸,但要说明具体哪个设备作为LRIT 设备,以及LRIT 设
备的操作说明。
5.1.1.2 CCS 现场验船师将检查设备的产品证书(证书应注明符合修订的LRIT 性
能标准),并以主管机关认可或授权进行测试的ASP 签发的有效的符合性试验报告为
依据,签发相关的安全证书并在设备记录中注明LRIT 系统的配备情况。相关产品证
书副本、经验证的符合性试验报告副本应由CCS 检验单位存档。
5.1.2 如果配备专用的LRIT 设备,
5.1.2.1 下列图纸应与其它船舶图纸一起送审:
(1) LRIT 设备布置图,应包括:
①LRIT 设备安装位置
②LRIT 设备内置的GNSS 天线(如设有)位置
(2) LRIT 设备系统图,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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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LRIT 设备各组成部分及外接设备连接的原理框图。
②连接线路及其接口的型号、规格。
③主、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
5.1.2.2 CCS 现场验船师将检查设备的产品证书(证书应注明符合修订的LRIT 性
能标准),检查设备安装与认可图纸的符合性并落实审图意见(如有时),并以主管
机关认可或授权进行测试的ASP 签发的有效的符合性试验报告为依据,签发相关的安
全证书并在设备记录中注明LRIT 系统的配备情况。相关产品证书副本、经验证的符
合性试验报告副本应由CCS 检验单位存档。
5.2 对于在2008 年12 月3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
5.2.1 如果使用SOLAS 第IV 章或第XI-2/6 条要求的相关无线电设备兼作LRIT 设
备,
5.2.1.1 如果不需对设备进行升级或改造,则不需另外送审图纸。
5.2.1.2 如果需要对设备进行升级或改造(包括软、硬件),除非验船师认为必
要,不需另外送审图纸。升级或改造方案应由生产厂制定并经过CCS 验证和批准,以
保证设备符合SOLAS V/19-1.6 的要求,并确保改动不影响该设备满足SOLAS 第IV 章
或第XI-2/6 条的相关要求。生产厂可依据型号制定升级或改造方案,并申请CCS 原认
可机构进行验证和批准;原型式认可证书由CCS 认可机构予以完善。生产厂或其授权
的维修服务机构应负责进行船上设备的升级或改造,并出具报告提交现场验船师。
5.2.1.3 CCS 现场验船师检查设备的产品证书和相关资料,并核查主管机关认可或
授权进行测试的ASP 签发的符合性试验报告的有效性。在签发新的安全证书和设备记
录之前,无线电设备的检验应表明,对于LRIT 设备相关的无线电装置,船舶满足换
发或签署无线电相关证书的要求。上述检验完成后,验船师签发安全证书并在设备记
录中注明LRIT 系统的配备情况,修改安全设备详细检验记录(From SEr 或SErp),
同时用RA 报告说明检验情况。相关产品证书副本、经验证的符合性试验报告副本及
设备的升级或改造报告(如有时)应由CCS 检验单位存档。
5.2.2 如果配备专用的LRIT 设备,
5.2.2.1 上述5.1.2.1 要求的图纸应一式两份送现场验船师核查,核查后一份供本社
存档,一份退还送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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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 CCS 现场验船师按照上述2.2 规定的方式来确认船载LRIT 设备符合
SOLAS V/19-1.6 的要求,检查设备的产品证书,检查设备安装与认可图纸的符合性并
落实审图意见(如有时),并核查主管机关认可的ASP 或授权的测试ASP 签发的符合
性试验报告的有效性。检验完成后,验船师签发安全证书并在设备记录中注明LRIT
系统的配备情况,修改安全设备详细检验记录(From SEr 或SErp),同时用RA 报告
说明检验情况。相关产品证书副本、经验证的符合性试验报告副本应由CCS 检验单位
存档。
5.3 初次发证之后的后续营运检验:
船舶满足 SOLAS V/19-1 条的要求而初次发证之后,在进行安全证书的年度/定期/
换新检验时,如果符合性试验报告保持有效,则可以签发或签署相关证书。
5.4 检验中发现船舶不满足LRIT 配备要求时
验船师在按 SOLAS V/19-1 条及本通函的要求的执行LRIT 有关检验时如发现船舶
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如船舶未持有主管机关授权/认可ASP 签发的有效符合试验报告
等),则应先与船公司协商制订限期解决方案,然后将有关情况(包括建议)报总
部、并经总部请示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意后签发不超过2 个月的安全证书条件证书,并
给出相应法定遗留项目。
6. 有关船公司在安全证书检验前准备要求
6.1 初次验证LRIT 设备符合性要求前的准备要求:船公司应尽早、且不迟于2008
年12 月31 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检验之前与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ASP 联系进行符合
性试验。对于拟利用船舶现有设备兼作LRIT 设备的,应同时与ASP 和/或产品制造商
联系确认现有设备的兼容性及是否需要软件及硬件升级。
6.2 在本通函4 所述船舶符合性试验报告失效需重新签发或更新符合性试验报告的
情况下,船公司应及时与主管机关认可的ASP 联系进行符合性试验和/或重新签发符合
性试验报告。
6.3 各船旗国认可的ASP 或授权的测试ASP 的清单及联系方式,可参见本社入级
处总第126 号船东通告或各主管机关发布及更新的有关通知。
7. 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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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关于船载LRIT 设备的详细要求,请参见SOLAS V/ 19-1 条“船舶远程识别和
跟踪(LRIT)”、“ 修订的 LRIT 性能标准及功能要求”(MSC.263(84)号决议)和
“关于船舶满足发送LRIT 信息要求的检验和发证的导则”(MSC.1/Circ.1296 号通
函)。
7.2 按照MSC.1/Circ.1299通函“关于过渡期安排及加速完成LRIT系统建立的措
施”的规定,对未能按时建立LRIT DC(数据中心)的缔约国给予半年的过渡期安
排:在过渡期(2008.12.31-2009.6.30)内,对于悬挂其船旗的持有LRIT符合性试验
报告并且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已被相应修正的船舶,各缔约国在实施PSC检查时,不
应因为不能接收船舶发送的LRIT信息而延误或滞留船舶。
7.3 某些类型船舶(如:FPSO、FSU、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和A.494(XII)船
舶)的LRIT要求的免除和等效以及有关操作要求,请见MSC.1/Circ.1295通函。
7.4 根据SOLAS V/2.7的定义,LRIT要求适用的海上移动钻井平台是指SOLAS XI-
2/1.1.5定义的具有自航能力的海上移动钻井平台。
附件:
1、MSC.202(81)号决议--SOLAS 第V 章的修正案--新增19-1 条“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
(LRIT)”
2、MSC.263(84)号决议-- “修订的LRIT 性能标准及功能要求”
3、MSC.1/Circ.1296 号通函--“关于船舶满足发送LRIT 信息要求的检验和发证的导
则”
4、MSC.1/Circ.1295 号通函--“关于某些类型船舶的LRIT 要求免除和等效以及有关
操作事宜的导则”
5、MSC.1/Circ.1299 通函-- “关于过渡期安排及加速完成LRIT 系统建立的措施”
(注:本通函由本社验船师转发有关船厂、设计院、船东)

[ 本帖最后由 supervision 于 2009-3-3 13: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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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09-3-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http://www.lrit.com/testing_asp.html
关于各挂旗国授权的ASP及授权范围在这个网上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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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AHTS-PSV: Pole Star代理的船旗国最多,听船东(香港旗)反应他们的测试程序写的一般..... 香港旗的话用www.lrit.com.cn的多。 不是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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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呵呵,我不太关心是谁代理去做. 主要是在这个网上可以看到每隔挂旗国的授权范围,只要不是山寨的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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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good sharing information and apprec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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