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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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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最近,很多船员来电咨询船舶航行灯(号灯)的种类、布置要求以及一般规定。针对船员的询问,笔者采访到了长江海事局船舶处高级工程师———彭宏凯。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l、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l、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
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3、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海巡艇和航标艇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危险运输船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6、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
作者:•刘婷•  来源:长江航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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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09-3-3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C C S 通 函(2008.10.29)


关于执行船用航行灯及其控制器设备检验新要求的通函对《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第21 条、第23 条和第34(b)条、关于航行灯的技术要求进行修订的“MSC253(83)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的性能标准” 已于2007 年10 月8 日通过,将于2009 年1 月1 日生效。该新制订的性能标准,适用于2009.1.1 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航行灯、航行灯控制装置及相关设备。 在产品审图与检验时,应特别关注该新技术要求的以下主要修订几方面内容: 1) 光源的新定义范围:包括白炽光源,发光二极管(LED)和其他非白炽光源; 光源还包括灯、底座、安装位置和减小照明角度的装置。 2) 双灯具设置的适用性:安装在船长不小于50m 的船舶上的桅灯、舷灯和尾灯应为双套或安装两盏灯。对配套的每盏灯,应仅使用制造厂规定的灯、以避免由于不适合的灯而降低NL 的性能。并适当考虑配备的双套NL,应备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灯。; 3) 航行灯和航行灯控制器的性能要求:包括发光强度的分布要求;和对使用LED 灯的特殊要求等;航行灯控制器(NLC)应支持使用海上导航和通信系统i的标准串行接口。并有一个双向接口以使报警传送至外部系统并从外部系统接收报警的确认。接口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等②。 4)航行灯的供电:除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 章的相关要求由应急电源对NLC 和NL 供电外,还允许自动转化为其他合适的电源等。装船时间在2009 年1 月1 日后的产品应满足本决议规定,具体技术要求参见附件。现要求我社各检验和审图单位收到本通函后,认真组织学习、在审图及检验中贯彻执行;我社各机构应立即通知辖区内生产厂家及有关单位上述新要求,发布起实行;不符合此要求的产品原则上将不再受理检验,对特定情况经请示批准检验、证书上注明装船限定适用条件。本通函将在我社网站 www.ccs.org.cn 公布。附件:MSC 253(83)--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制定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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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附件
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的性能标准
1 范围
本性能标准适用于根据 COLREG 安装在船上的航行灯(NL)、航行灯控制器(NLC)
和相关设备。考虑到航行灯的目的是识别船舶和通知其海上航行的意图,航行灯控制器的目
的是向值班驾驶员(OOW)提供监控船上航行灯状态的方法,这些设备应依据本标准进行
设计、试验、安装和维护。
2 适用范围
除 A.694(17)1决议中的一般要求,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还应满足本标准的
要求。
3 定义
3.1 相关设备系指操作NL 和NLC 所必要的设备。
3.2 COLREG 系指《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包括其附则。
3.3 灯系指光源,包括白炽光源,发光二极管(LED)和其他非白炽光源。
3.4 长度系指总长。
3.5 航行灯(NL)系指下列灯:
.1 COLREG 第21 条定义的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闪光灯;
.2 COLREG 第23 条对气垫船要求的环照黄色闪光灯;和
.3 COLREG 第34(b)条要求的操纵号灯。
光源包括灯、底座、安装位置和减小照明角度的装置。
3.6 航行灯控制器(NLC)系指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3.7 SOLAS 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4 航行灯
4.1 通则
4.1.1 除另有明文要求外,NL 应为平光且不闪光。
4.1.2 NL 的透镜应使用坚固、不腐蚀材料生产,应确保透镜光学质量长期的耐久性。
4.1.3 安装在船长不小于50m 的船舶上的桅灯、舷灯和尾灯应为双套或安装两盏灯。
4.1.4 每盏特定NL 应仅使用制造厂规定的灯以避免由于不适合的灯而降低NL 的性能。
4.1.5 适当考虑备有双套NL 或灯,船上应备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灯。
4.2 发光强度分布
4.2.1 根据COLREG 附件I 第9 节的要求,在水平方向上应减弱发光强度以达到“切实
断光”。对于船长不小于12m 的船舶,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规定光弧内平均发光强度的10%。
4.2.2 在COLREG 附件I 第9 节要求使用最低发光强度的规定光弧内,号灯的水平强度
分布应统一为:测量的最低和最高发光强度值(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相差的系数不大于1.5,
以避免可能导致船长不小于12m 的船舶出现闪光灯的发光强度变化。
4.2.3 在COLREG 附件I 第10 节要求使用最低发光强度的规定光弧内,号灯的垂向强
度分布应统一为:测量的最低和最高发光强度值(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相差的系数不大于
1 参照 IEC60945 出版物。
1.5,以避免可能导致船长不小于12m 的船舶出现闪光灯的发光强度变化。
4.3 对使用LED 的号灯的特殊要求
LED 的发光强度逐渐减弱,同时用电量保持不变。发光强度减弱的速度取决于LED 的
输出功率和温度。为防止LED 发光强度不足:
.1 应起动报警功能以通知值班驾驶员发光强度降低至COLREG 要求的水平以下;

.2 LED 应仅在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寿命(实际有效期)内使用以保持LED 必要的发光
强度。LED 的使用寿命应由制造厂依据LED 的发光强度在各种温度条件下以及在
号灯运行中的温度条件下减弱的相关试验结果确定和明确通知,并考虑适当裕量。
5 航行灯控制器
5.1 NLC 应便于对各盏NL 的开/关控制。
5.2 NLC 应提供NL 开/关状态的视觉指示。
5.3 可提供对预先编组的NL 进行的设定。
5.4 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NLC 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1 NL 供电故障;和
.2 故障,包括处于接通状态的灯的短路。
5.5 船长不小于50m 的船舶上的NLC 应以合理显示方式显示所有NL 的状态,并满足
MSC.191(79)决议的要求,如在显示器上使用符号标记。
5.6 NLC 的所有指示器应可调暗以确保在不干扰值班驾驶员夜间视觉的条件下易于看
请信息。NLC 的显示器(如安装)亮度应能够控制。
5.7 NLC 应支持使用海上导航和通信系统2的标准串行接口。
5.8 NLC 应有一个双向接口以使报警传送至外部系统并从外部系统接收报警的确认。接
口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②。
6 供电和后备装置
6.1 每盏NL 应通过单独的电路连接到位于驾驶室内的NLC 以避免影响任何其他连接
到NLC 的NL 的任何NL 故障,包括短路。NLC 仅可附加连接到诸如运河主管当局要求的
号灯的特殊信号灯。
6.2 应能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 章的相关要求由应急电
源对NLC 和NL 供电。
6.3 允许自动转化为其他合适的电源。
7 相关设备
舷灯遮板可能是船舶结构的一部分。应使用坚固、不腐蚀材料生产,应确保有关运行的
长期耐久性。
8 标记
每一盏 NL 应标有:
.1 制造厂名称或符号以及型号;
.2 按照COLREG 要求的NL 型号/类别;
.3 序列和证书编号;
2 参照 IEC61162 系列。
.4 首线方向;
.5 可见距离(以海里计);和
.6 光源标称瓦特数(以瓦特计),如果不同的值得出不同可见距离。
9 航行灯和相关设备的安装
除 COLREG 的有关要求外,NL 和相关设备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NL 的制造厂应按COLREG 的要求提供关于NL 的安装和设计以及舷灯遮板的安装
的指导:
.2 NL 的安装应防止航行值班人员受到光线过度的直接照射或反射;
.3 NL 的安装应确保号灯照射在要求的可视弧度内,并应满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
况下所要求的垂向距离和位置要求;和
.4 根据COLREG 安装的操纵号灯运行设备应设于指挥位置。该设备可设于操舵手轮
或自动舵/航迹控制附近。
10 维修
10.1 NL 的设计应使制造厂规定的灯能易于有效更换而无需仔细地重新校准或调整。
10.2 NL、NLC 和相关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在必要时随时进行检查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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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发几个带图示的说明,SUEZ的,供参考

Suez Art9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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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z Art9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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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z Art9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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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z Art Appendi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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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签名留念 到此一游!

学习学习!

[ 本帖最后由 紫外光 于 2009-7-7 1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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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临汾
发几个带图示的说明,SUEZ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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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临汾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签名留念 到此一游!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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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新来的,请多关注,先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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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4楼是要命的帖,下个附件不仅扣钱还扣贡献,太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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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10-15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好帖!支持楼主!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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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33-01 97933-01
32233-01 www.lookup-usa-ss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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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日照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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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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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秦皇岛
先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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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不懂,下下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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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一个月前 在规范上找过 没找到  今天看到了  收藏了 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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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很好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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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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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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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不错,学到新东东了哦,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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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虽不是这个专业,但还是感谢楼主的分享精神.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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