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核发证 一、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公司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船舶管理协议。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公司签发“符合证明”。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
“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
二、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三、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公司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
(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五)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它公司所属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四、跟踪审核
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存在下列问题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安排并通知公司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一)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己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对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仍予以“符合证明”年度签注或换发证书,但其有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的结论。
被决定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或者跟踪审核结果表明公司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
五、附加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核:
(一)公司发生重大事故;
(二)公司连续发生事故;
(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
(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
(五)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附加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附加审核的范围应覆盖引发审核的原因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符合性及其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扩大审核范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
第三十五条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处理,适用本章关于年度审核和换证审核的相关规定。
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将对其“符合证明”作为失效处理。
六、临时审核和发证
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船舶管理协议。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6至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可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临时审核。
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
船舶审核发证 一、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申请初次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
(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
二、中间审核和签注
中间审核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通过审核组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
三、换证审核和发证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三)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船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船舶初次审核。
四、临时审核和发证
申请临时审核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己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二)船舶己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二)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
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