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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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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总的来说有三点:1、防火分隔和耐火舱壁的螺旋风管的贯穿件长度和壁厚都有要求(A60,A0等等)
2、螺旋风管的防火风闸尤其是A60区域有着特殊的要求。(如厨房等区域)
3、船厂医务室的螺旋风管应该与其他房间的螺旋风管是分开的,而且是不可逆转的回流的。就是为了防止船上出现传染病,会通过通风系统和其他船员感染。
等等,还有许多。具体的还要看船型,入级等等。
如下SOLAS 部分:
2.1 通风的关闭和停止装置
2.1.1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都应能从被通风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关闭装置
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
关闭位置。
3 耐火分隔上的贯穿及防止热传递
3.1 如贯穿“A”级分隔,该贯穿件应在符合本条 4.1.1.5 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耐火
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对于通风管道,应适用本条 7.1.2 和 7.3.1。但是,如果贯穿套
管系由厚度 3 mm 及以上,长度不小于 900 mm(以该分隔两侧各 450 mm 为宜)的钢或等效材
料制成,且无开口,则不要求进行试验。该贯穿件应通过延伸与该分隔同样级别的隔热材料
来适当隔热。
3.2 如贯穿“B”级分隔, 用于电缆、 管道、 围壁通道、 导管等的通过, 或安装通风端口、
照明灯具和类似装置,应在符合本条 7.3.2 的规定的前提下作出适当布置,以确保其耐火性
不被削弱。应通过以下二者之一对贯穿“B”级分隔的钢管或铜管以外的管道加以保护:
.1 一个经过耐火试验的贯穿装置,具有适合于被穿透的分隔和所用管道类型的耐火性
能;或
.2 厚度不小于 1.8 mm 的钢质套管,对直径为 150 mm 及以上的管道,长度不短于 900mm,
对直径小于 150 mm 的管道,长度不短于 600 mm(以该分隔两侧的长度相等为宜) 。管
道应通过法兰或管箍与套管的两端连接;或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空隙不得超过 2.5 mm;
或管道和套管之间的任何空隙应用不燃材料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填实。
3.3 贯穿“A”级或“B”级分隔的未经隔热的金属管,其材料的熔点对“A – 0”级分
隔应超过 950℃,对“B – 0”级分隔应超过 850℃。
3.4 主管机关在对结构防火的细节进行认可时,应考虑到所要求隔热物的接头处和终止
点的热传递危险。对于钢或铝结构的甲板或舱壁,其隔热应至少延续至超过贯穿处、接头处
或终止点 450 mm 处。如果由“A”级标准的甲板或舱壁分隔的某处所有不同的隔热等级,等
级高的隔热应在等级低隔热的甲板或舱壁上至少延续 45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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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耐火分隔上开口的保护
4.1 客船舱壁和甲板上的开口
4.1.1 “A”级分隔上的开口
4.1.1.1 除货物处所、特种处所、储藏间和行李室之间的舱口以及这些处所与露天甲板
之间的舱口外,开口应设有永久附连于其上的关闭装置,其耐火性能应至少与其所在的分隔
相等。
4.1.1.2 “A”级分隔上所有门和门框的结构及其在关闭时的锁紧装置,其耐火和阻止烟
气及火焰通过的性能应与其所在舱壁的此种性能等效,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这
些门及门框应由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水密门不必隔热。
2.1.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能从其所服
务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此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
2.1.3 对于载客超过 36 人的客船,除机器处所和货物处所的通风以及可根据第 8.2 条
要求的任何替代系统外,动力通风应有集中控制装置,以便在两个尽可能彼此远离的位置均
可停止所有通风机。服务于货物处所动力通风系统的风机应能从该处所外的安全位置予以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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