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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地区法定节假日300%加班工资,是按包含员工当日正常应得工资来计算发放的。而上海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4倍工资。其中,一份为员工当日正常应得工资,另外三份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即按照“3+1”计算发放。
上海市劳动部门的解释是依照相关法规做出的,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正面声音。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新闻上网之后,却引来了几乎众口一词的嘲骂,而且从发言中也明显能听出,嘲骂者很大一部分就是劳动者。 为劳动者说话,为什么反倒引来骂声一片?直接原因很简单:在4倍加班工资与现实中的饭碗朝不保夕之间,反差实在太大。在自己的法定福利被广泛忽略又无可奈何时,劳动部门的权威声音,则如同刚吃完满汉全席的阔佬,鼓动油汪汪的嘴唇向饿汉大谈美食一样,招致人们的反感是必然的。 本来是规范劳动者和用工者权益的劳动法规,如今却面临着用工者不拿劳动法当回事,劳动者不敢依法维权的尴尬处境。我以为主要还是劳动法规对各种类型的用工形式缺少针对性造成的——谁也不能否认,在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着天然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指望通过一部相对笼统的共同法规来约束,在现实中肯定会非常困难。以现有的劳动法规套用所有企业,极有可能会收到“劳资双方都不满意”的效果。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规定比较宽泛,不易操作”问题,2006年陕西省宝鸡市曾为农民工量身定制了《农民工专用合同》,分别对工资支付、工伤处理、人身安全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出台后有人持否定态度,认为这是“二等职工”的标签,具有歧视意义。然而实事求是地说,就合同文本而言,“专用”并不犯忌。而且任何法律的落实,着眼点都应该放在法律基本精神上,劳动法也不例外。劳动法规定的“一视同仁”、“平等公正”,是建立在劳资双方权责上,而不是不同劳动群体之间。即使我国将来的法制环境好到了极致,大学教授与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如果完全套用一个版本,也不能说是正常的。 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应该以效果第一为立法宗旨。而效果的保证,是建立在对法律对象深入了解下的针对性。一份让人心动的劳动合同,如果签不下来,或签下后也落实不了,还不如退而求其次,签一份虽然还达不到满意、但兑现度更高的合同更好。如果我们的劳动法规能够人性化到这个水准,我想劳动部门也就不会不分对象地大讲“加班应付4倍工资”,也不会引来骂声一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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