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2521|回复: 12
收起左侧

建国以来中国船舶界第一丑闻"周锦宇船舶推进伪科学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8-31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朱国伟:点评“开创内河浅水航道船舶运输新纪元”
  从友人处寄来《科技日报》8月6日的上述文章,阅后令人吃惊。多年来全国造航界和航运界公认的“周锦宇超浅水船”伪科学,变成了“开创……船舶运输新纪元”的大发明,一堆堆废铁变成了大成果。这里就该文所涉及的几件事的真相,提供社会各界参考。

  一、文中说:周锦宇“提出了流体分子量质与物体运动相对瞬变新理论成因这一大胆设想,……是对流体力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其作用是无可估量的”。对于连文句都不通的,没有任何说明的,不知所云的“一句话”理论,怎样突破?何来作用?

  二、文中说:“30吨级超浅水船畅通闽江上游”。

  事实是,1987年初福建省科委拨款4.5万元,闽江航运总公司拨款5.9万元造了周锦宇雇人设计的30吨“华新”轮,9月建成下水。设计载重30吨,航速18公里/小时,试航时载重5吨,航速12公里/小时。因性能差,质量低劣,根本达不到设计指标,无法投入营运,码头一泊就是6年,1994年初被周锦宇切割成数段,用汽车拉到南平,拼成“富屯”号,以制造更大的骗局。对于靠在岸边,没进行
任何营运,没有任何效益,6年后,又被解体不复存在的小船,如何“畅通闽江上游”?

  三、文中说:“80吨级超浅水运输船开辟闽江浅水航道。

  事实是:1992年福建省科委立项造《富屯溪100吨超浅水船》,周锦宇得24.1万元,后又追加4万元;同时在福建省科委的支持下,该项目又被列入国家“八五”火炬计划(得款数不详)。得到这么多款项支持后,周并没有好好造船而是在1993年10月9日带人到福州造船厂,将他的号称“世界发明之最”的第一艘样板船“华新号”开到福州市鳖鱼峰福建航道工程处起吊上岸,切成数段,装上汽车,运往南平。1994年1月周把切割成数段的“华新号”在南平沙溪口堤上加长加宽“转世投胎”成80吨“富屯溪号”。1994年1月26日“富屯溪号”空载从南平沙溪口“首航”顺昌县城关(均非浅水航道)。1月22日闽江航运总公司
发文,抗议周锦宇侵犯了闽江航运总公司对“华新号”的产权。11月16日福建省科委对国家“八五”火炬项目——“富屯溪”号进行技术鉴定。1994年11月20日~1995年1月16日《科技日报》等一批全国性大报和其它新闻媒体集中宣传了“富
屯溪”号,给予极高评价。但“富屯溪号”和它的前身“华新号”一样,从来未投入营运。我曾和福建航务管理局有关同志一起亲赴南平沙溪口,看到名噪一时的“富屯溪号”,静悄悄地靠在江边,四周空无一人。该船从未在浅水区航行过,不知如何开辟闽江浅水航道。

  四、文中称“20-80客位旅游船畅通白洋淀”

  事实是:1992年起周锦宇在白洋淀成立了“中国白洋淀温泉城船舶工业总公司”,制造了8客位、40客位、80客位和20客位的游船多艘,多次向中央领导机关和新闻传媒作各种宣传。声称尽管“周锦宇初期造的船基本不成功”,“但在白洋淀造出了比较像样的实船”。1993年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在北京主持召开的“超浅水船汇报会”上,17位造船及航运方面的专家发表了书面意见《“世界发明之最”的闹剧该结束了》。完全否定了周锦宇的“理论”和“发明”。1994年12月我会同河北省港航监督处的领导同志亲赴白洋淀调查周锦宇在那里的造船情况。(1995年4月武汉交通科技大学造船系教授张大有、1997年9月中国科普研究所的申振钰同志、祝永华同志均先后去白洋淀调查,均有调查报告。)现场实情是:1、周锦宇的船舶工业总公司已不复存在,造船工地和泊船现场只有一人看守,2、码头上停着五条小船,其中一条是由国务院某领导题字的“白洋淀号”,其铭牌已经不知丢向何处,仅从一个破旧的救生圈上尚依稀可辨有“白洋淀号”字样。3、这些船在1992年造好后一直没有正式营运过。4、“白洋淀”号在国务院某领导视察离去不久,即发生电瓶舱爆炸事故。5、这些船耗去了白洋淀温泉城开发集团公司投入的600多万元,还欠当地一家工程队的30万元,一直未付。……。如此种种,何来“畅通白洋淀”!!!

  五、文中说:“100~300吨级超浅吃水运输船舶再创辉煌”

  这个“成果”指的是“1996年起在国家科委、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支持下,……在云南省委、省政府支持下在澜沧江——湄公河研制出100吨级、200吨级、300吨级和100客位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共七艘,结束了该航道只能半年通航的历史,实现全年通航。”

  事实是:周锦宇在澜沧江上一共造了七条船,五条货船和二条客船。五条货船因单位运量低、(号称100T、200T、300T,实际平均载货量只是40T,而云南省澜沧江眉公河其它出国船只平均载货量超过100T,最大载货量是300T)航速慢,长期无法正常营运。二条客船是1997年9月周锦宇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院772研究所合作建造的,772研究所出资350万元,采用周锦宇的所谓“发
明”技术。由于制造质量低劣,泡在关累江边,从未能参加营运。在1999年772所将周锦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经一年多的法庭审理,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周锦宇偿还772所款项335万元、利息40万元,违约金112万余元,共计487万余元。于2000年4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中院原判。由于周锦宇无力偿还,逃逸外地不见,便将已在1999年保全的上述七条船等财物公
开拍卖。772所只收回200万元左右。自此之后这七条船全部停在澜沧江边,船内机电设备也被偷拆一空,变成一堆废钢铁。这些废钢铁不知如何“再创辉煌”?

  为了实地调查上述情况,在1999年我和《水运信息》杂志一位编辑去景洪,乘船到关累港,亲自上周锦宇所造的客船视察。船上空无一人,该船制造工艺十分粗劣,到处生锈,根本不能开动。向港口管理部门了解到该船从未营运过。在景洪去关累途中只遇到一条周锦宇的货船,航速极慢,很快被我所搭省航运公司的同类船舶超过。

  对于周锦宇的“理论”及“发明”的看法,全国造船界和航运界的科技人员表现出空前的一致,在多次反映不见成效的状况下,以造船界九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为首的27位专家学者,在1996年2月联名上书国家科委、国家计委、中国科协,指出周锦宇的“发明不成立,成果是劣质的”,周锦宇大肆宣扬的“发明”以及“成果”,是“一场骗局”。但尽管如此周锦宇仍然有办法把它的伪科学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并成为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仍然有办法让《科技日报》等重要媒体为他一次次宣传,多次用极高的评语为他唱赞歌,而科学家们的反对意见在《科技日报》上从来不予刊登。

  无怪乎近日看到《科技日报》上述文章的有关专家,都惊奇不已,连呼不知《科技日报》究竟为什么?

  根据我亲自去白洋淀,南平沙溪口、景洪港和关累口岸,亲自察看了周锦宇造的船,以及向有关航运部门调查了所有周锦宇船的营运情况。结论是《科技日报》的上述文章完全失实,完全不负责任,《科技日报》应当公开向全社会更正道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龙船学院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开创内河浅水航道船舶运输新纪元
记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课题组组长周锦宇及其发明成果

永华

    编者按目前我国内河航运在交通发展中是最薄弱的环节,其优势远远没有得到发挥,主要原因是等级低,内河航道多数仍处于自然状态,抗灾能力低,通航条件差。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课题组组长周锦宇完成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超浅吃水船舶,从发明制造到现在的产业化运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维与方法。这里我们就其各个发明阶段的成果进行实录,给大家以启示。

    最近,在昆明召开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要继续落实在交通、能源和电信等领域的合作项目,加强航运开发和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为区域经济合作搭桥铺路。

  早在600年前,中国人郑和率领当时世界最庞大的船队远渡重洋,把中国人的目光首次延伸到遥远的彼岸世界,遍及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

  从历史的昨天到现实的今天,航运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我国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航运的兴起,是靠科技创新求发展的一条路子,超浅吃水船舶就是这条江上科技创新的典范。

  30吨级超浅水船畅通闽江上游

  1985年福建省委提出开发闽江上游浅水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航道的运输事业,以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这些航道由于水浅、滩多、流急的原因,历史上只能行驶8—12吨级木质运输船,且枯水期还要减载航行。为了缓解交通运输的紧张问题,发展闽北经济。为此,周锦宇依据科学试验成果设计研制了30吨超浅水船“华新号”。

  1987年11月福建省科委组织了省内外流体力学、船舶、机械动力等方面的专家召开了对该项目成果研讨会,专家们认为:福建省科委下达的研制30吨新型货轮科研项目,该新型船在深水满载试航中情况良好,较对比船吃水浅、操纵灵活,经济效益可提高150%,能解决山区航运,产生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对周锦宇同志提出的“改变船舶推进装置,提高航行性能”的新推进理论应用在船舶史上是一次革命。

  会议就周锦宇的船舶推进理论进行探讨,与会专家、工程科技人员充分肯定了这一新理论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一致认为,他对流体力学的涡流现象研究所产生的原理成因,提出了流体分子量质与物体运动相对瞬变新理论成因这一大胆设想,经过多年刻苦钻研,多次试验论证,其新理论是可行的,是对流体力学研究重大突破,将该理论应用于船舶制造,不仅在推进方式上是一次空前的变革,而且在航空、军事科研等诸多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作用是无可估量的。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某科研所对根据他提出的“改变船舶推进装置,提高航行性能”而建造的“华新”机动驳进行实船检测,并做出如下结论:

  新型船深水航速与设计对比航速基本达到提高5%—25%,浅水性能提高80%,研制的华新轮浅水船与302轮浅水船对比是成功的,在浅水船理论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

  浅吃水急流船在造船科学中还是一门新的领域,本新型机动驳船的诞生做出了突出的探索,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100—300吨级超浅吃水运输船舶再创辉煌

  1996年在国家科委、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支持下,福建省船舶科学研究设计院响应党中央参与中西部大开发号召,在云南省委、省政府支持下在澜沧江-湄公河研制出100吨级、200吨级、300吨级和100客位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共七艘,结束了该航道只能半年通航的历史,实现全年通航。

  1998年3月,在国外原始航道属未加整治的情况下,采用周锦宇发明专利“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研制的300吨级新型船通航成功,该船上水载货130吨。

  1998年5月,国家科委组织交通部、国家船舶检验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八所、南京林业大学水运研究所对其中200吨级、300吨级浅吃水船舶进行性能检测,测试结果表明了浅吃水船有其突出特点:浅吃水船具有吨位大、与其它运输船比较,吃水浅、尾部不下沉、浅水航速快、在相同功率下200吨级超浅吃水船(空船吃水0.55m)与常规120吨级双尾优秀船型(空船吃水1.2m)对比,浅水性能提高218.18%,航速提高2公里/小时、操纵性好、可在近1.5倍船长宽的江面调头,而常规船要3倍船长才可调头、爬滩能力强、适航性好。

  新型的浅吃水船舶以其独具的吃水浅特点,可广泛应用于我国内河山区浅水、急流、险滩的航道及浅水湖泊、浅海航运的运输,对扩大水运通航里程有着重大的开发价值,在航道未加整治或稍加整治的条件下,开辟新的运输航线具有重大的推广前景,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超浅吃水船舶发明家周锦宇是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他的发明专利获得多项国内和国际大奖:1995年获中国火炬杯2项金奖;中国十年优秀发明成果金杯奖;1996年获中国第五届专利技术产品展金奖;第24届日内瓦国际发明展金奖和韩国发明院特别大奖;第二届摩洛哥世界发明展哈桑二世国王特别大奖;中国专利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的’96中国专利及新产品博览会金奖。2001年获香港国际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4项金奖、英国伦敦国际专利成果博览会发明金奖;2002年获日内瓦国际发明专利成果博览会发明金奖。周锦宇同志关于浅吃水船舶发明专利的科学论文累计3万余字两次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欧洲内河航运大会发表,引起了国际航运界的高度重视。

  2001年11月美国国际发明发展中心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周锦宇的发明专利“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进行技术评估,在评估书中指出该发明从根本上解决了船体设计吃水浓度与推进器工作直径之间的矛盾,解决了船舶在浅水(或浅水航道)条件下所存的一些难题。该发明具有新颖性、独创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属世界首创发明。全面开发推广该发明,可带动一大批的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开发世界几千万公里浅水航道及中国约32万公里浅水航道具有巨大的意义,在中国及全世界都将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前景。

  80吨级超浅水运输船舶

  开辟闽江浅水航道

  富屯溪航道是交通部、福建省计委重点整治工程,已投资1400万元,航道整治通航等级为30吨,但建造常规船舶试航均告失败。

  福建省科技攻关项目———内河浅吃水船舶采用周锦宇发明专利而设计的“富屯溪”号80吨级浅吃水货轮,经福建省南平河船检所审批,于1994年1月建成下水,在顺昌至沙溪口航线试航成功,该航线属山区河流,河床窄、险滩多、流急、航槽窄、弯曲半径小,沙石滩水深1.0米,石质滩水深1.2米,航道底宽15米,曲率半径90米,在历史上该航段仅能通航15吨级常规木质运输船。

  1994年南京林业大学水运研究所对“富屯溪”号超浅吃水货轮进行实船测试和性能测试。通过测试结果表明,该货轮稳性较好,航速和操纵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

  1994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文委托福建省科委组织国家级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富屯溪”80吨级浅吃水运输船进行鉴定,专家们一致认为:该船型具有船型新颖、实用、浅水性能优越,达到设计要求,浅水性能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该船型研制成功对于开发我国山区水运业,发展山区经济,促进改革开放,必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0—80客位旅游船畅通白洋淀

  我国华北地区的白洋淀,是著名的风景区,由于水浅,许多景点常规船舶难以航行。白洋淀温泉城船舶工业总公司委托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采用周锦宇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了8艘浅吃水旅游船。

  1992年南京林业大学水运研究所专家对该新技术产品进行检测。认为本船型作为国家“八五”火炬项目浅吃水船舶研究成果,其推进装置采用电动推进方式,噪音低、无污染,可广泛应用于内河湖泊游览观光,或对噪音、污染及船舶吃水等方面有特殊限制的场合。

  该船型另一显著特点是在浅水区域航行时仍可充分发挥主机功率。与相同排水量常规船舶相比,该船型具有吃水浅(或超浅)、航道适应性强的优点。

  1993年国家科委主持召开浅吃水船舶专家评审会的报告中指出: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依据新技术设计的8艘新型浅吃水旅游船,吃水都在0.4—0.6米之间,经使用单位证明,它们具有吃水浅、稳定性强、操纵灵活、无污染、噪音低等优点,船舶在浅水区航行时能充分发挥主机功率,专家们认为这在国内尚无先例。

  1994年7月河北省科委与福建省科委联合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20客位浅吃水旅游船进行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船采用自吸双封闭W型隧洞体流线型和螺旋桨置于3.5站,属国内首创,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实船全部性能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其主要性能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该船研制成功对于开发沿海、内陆浅水航道和山区河流航运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定将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黄河水域超浅吃水运输船型

  研究取得重大突破

  1989年2月陕西省航运建设指挥部对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黄河浅吃水船设计方案举行专家审定会,专家会议对两种黄河浅吃水船设计方案图纸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提交的两种船舶设计方案图纸和设计技术指标,具有吃水极浅、船舶浅水航行优异等特性,在浅水船舶设计方面有其独创性和技术先进性,对加速开发黄河游荡性航道的航运,以至黄河上游及其支流的航运产生重大影响。专家会议恳切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今后在发展黄河航运,设计和开发各种浅吃水和高速低耗的各种船型方面继续合作,热情期望超浅吃水船舶发明专利对黄河航运做出重大贡献。

  他的发明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价值

  周锦宇的发明技术,在1998年澜沧江—湄公河300吨级浅吃水船研制通航成功后,已引起美国、英国、德国、马里共和国、摩洛哥王国、瑞士、瑞典、挪威、泰国、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有关国家交通部门权威专家的重视。

  2005年4月16日,欧洲内河航运协会主席丹尼尔·豪德哈兹一行专程来中国云南省的思茅港、景洪港乘船沿澜沧江顺江而下,分别考察了采用周锦宇同志发明专利研制的200—300吨级浅吃水运输船,通过严格的技术认定,认为该船吃水浅、稳定性和操纵性能俱佳,适合于恶劣的湄公河航道条件和相类似的河道,可广泛应用于欧洲内河浅吃水航道的船舶运输,并提出愿意与中国合作,使该发明成果尽快国际产业化。

  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船舶运输产业化工程也引起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中国国际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视,希望尽快研制出适应澜沧江—湄公河大吨位600吨级新的船型,以适应国际产业化的发展。

  2005年3月,澜沧江—湄公河600吨级浅吃水船型研究可行性论证通过专家组评审,这标志着我国内河浅吃水船舶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该船中洪水时能满载560—580吨货物,船舶吃水仅1.6米,空载吃水0.55米;枯水期可载重250—280吨,静水航速为每小时30公里。参加评审的南京林业大学水运科学研究所、总装科研一所的水运、船舶专家们认为:该项目研究基础较好,考核指标明确,项目实施应用后,预期效益明显,前景广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一点说明

  “也谈科学和法律的神圣”一文是我在1994年6月写的,发表在1995年中国
科协二科联盟召开的“捍卫科学尊严”研究会上。

  写这篇文章的背景,是由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周俊麟副教授和《中国河运报》
发表了揭露“超浅水船”伪科学事件的文章。搞“超浅水船”的周锦宇就在武汉
市中级法院状告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社》损害了他的“名誉”。武汉市中级法
院在1993年8月对此案作了判决,认定被告使用了“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词,
致使对方名誉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公布后,在我国造船科技界引起强烈反响,1993年9月5日,中国造船
工程学会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上一致通过“公开信”,《揭露伪科学,
维护科学的尊严与严肃性——坚决支持同俊麟和周家华进行的揭伪打假斗争》
(见附件)。对该“不公正的判决,感到十分震惊和不满。”

  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和苦衷,为了答复科技界的不满,武汉市中级法院承担
此案的法官田双鄂和周顺昌,从1994年5月28日起在《武汉科技报》上连载发表
一篇“为了科学与法律的神圣”的审判记长文。

  针对法官们的一些基本观点,我写了“也谈科学和法律的神圣”一文。

  该文结合“超浅水船”案,谈了我对有关科技“名誉权”案的一些看法。时
间已经过去十多年。现在想在网上再刊登一下,是由于最近从网上和报章上看到
有关华中科技大学肖传国教授在江汉区法院状告《新语丝》的方舟子先生的报道,
告的也是“名誉权”,感到有些奇怪。因为过去许多科技案的原告,如:周锦宇
(超浅水船)、邱满囤(老鼠药)、王洪成(水变油)、沈昌(信息茶)等人,
他们要告损害他们“名誉”的科技人员和新闻媒体,尚可理解,因为他们无知。
而肖传国是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怎么也要靠法院来保护他在科技方面的“名誉”
呢?我始终认为,科学方面的是非要靠科学家的群体来判别。肖传国是华中科技
大学的教授,其学历和学术方面的真伪、对错首先均应由学校的相关学者,相关
部门来判别,甚至由教育部相关机构来判别。另外肖传国作为申报中国科学院院
士的候选人,则还应由中国科学院的相关院士们或相关部门来判别。这此部门和
单位以及科学家们作出了判定,如果有涉及违法的问题,则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
案起诉;如没有涉法,则由行政部门按规定自行处理了结。问题弄清后,肖传国
的“名誉”,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还用打官司来保护么?当然“学历”和“学
术”以外的问题,则另行别议。

  历史是无情的,“超浅水船”案经过十几场官司的较量,从最初在武汉、湖
北、上海的三场官司,原告周锦宇胜了;然后在北京的三场 “名誉权”官司,
周锦宇输了(被驳回);继后在保定和河北的二场官司,被告周锦宇输了,要赔
150万元;再后在思茅和云南的二场官司,被告周锦宇又输了要赔480万元;最近
在福州和福建的几场官司,周锦宇以诈骗罪被正式逮捕。等待他的不是法律的
“保护”,而是法律的严处。违反科学的法律是没有前途的,科学真理必将最终
取得胜利。

  也谈科学和法律的神圣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朱国伟

  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科技市场的日益发展,涉及科学技术
的各类案件逐渐增多。这些案件的争执焦点不外乎二类:一类是和知识产权有关,
如版权,专利权等;另一类则是和名誉权有关。本文想通过已经引起人们广泛注
意和议论的“周锦宇名誉权”案所涉及的一些基本观点,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症结所在

  武汉市中级法院在1993年8月对“周锦宇名誉权”案作了判决,认为“科学
技术的发展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应实事求是互相尊重。本案原告周锦宇与被
告周俊麟在学术争鸣过程中,相互使用了不属学术争鸣而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
词,致使对方名誉受损,故均构成了对对方名誉的侵害,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中国河运报》出于正当舆论监督过程中未严格审核,刊登了一些有损原告
人格尊严的言词,也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究竟使用了那此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词呢?

  判决书中指出的周俊麟的言词是:“指责原告是‘胡说八道’、‘是一场恶
作剧’、‘是技术骗子’、‘地地道道的江湖骗子’等等,并称原告骗取了大量
科研经费和技术转让费,提出要追究原告‘技术诈骗’的法律责任”;①

  判决书中指出的《中国河运报》的文章中的言词是:“文章声称原告的几艘
船是‘一连串失败的记录’、‘屡试屡败’。像‘一口活棺材’、‘一堆高级废
铁’,而失败的原因在原告的专利技术等等”,此外“还刊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
来稿,其内容均为否定原告理论,其中也原文刊登了文章中所使用的诸如‘学术
骗子’、‘伪科学事件’、‘一件荒唐事’、‘葫芦里装的是假药’等言词和标
题。” ①

  从判决书中指出的被告所使用的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词来看,都和周锦宇
搞的是不是伪科学,有没有借科学技术搞行骗活动有关。显然,如果周锦宇搞的
不是伪科学,没有借科学技术搞行骗活动,那么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的文章
确实构成了侵权;如果周锦宇搞的确是伪科学,确是借科学技术搞行骗活动,则
不应认为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的文章构成侵权。正因为我国造船界和航运界
认定周锦宇搞的伪科学,已经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损害,而周俊麟和《中国河运
报》的揭露和批判是正确的,必要的,是正义的行为,指出周锦宇行骗是有充分
的事实作根据的,因此对武汉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认定“伪科学”事件的根据

  伪科学和借科学技术搞行骗活动虽然事起于科学技术,但又不属于正常意义
上的学术问题。因为伪科学的基本特征是讲假话、做假实验、开假鉴定会、登假
广告、作假宣传,从而谋求不正当的名利、地位和待遇,坑害国家和人民。这和
单纯学术上的错误,如做错实验,推错公式,下错结论,发表错误意见和文章等
等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因此,对于伪科学就不能作为一般的学术问题来对待,
而是应当揭露骗局,批判错误,警示社会,必要时对行骗者绳之以法。

  周俊麟、中国河运报社、我国造船界和航运界认定周锦宇所谓的“新理论”
及“超浅水船”是一起严重的伪科学事件,是以下述事实为根据的:

  1、被称作“向经典流体力学理论挑战”的“对流体力学理论有重要突破”
的周锦宇创立的“流体分子量质与物体运动相对瞬变”的新理论,十多年来除了
只有一句连周锦宇本人也无法解释的标题外,没有任何的说明和论述。因此,可
以认定周锦宇所大肆宣传的“理论”并不存在,这是判定其为伪科学事件的第一
个根据;

  2、被周锦宇自己宣称为“世界发明之最”的“W新船型”,“宣告了100多
年来船舶尾推进方式的结束”,其“航速可提高二至三倍,节能40%”,“上海
至重庆只需三天”,所“设计的快艇,将比海湾战争中法国的反潜驱逐舰装备的
鱼雷每小时快16公里”。上述种种宣传,既没有任何科学试验作根据,也没有任
何一项生产实践可作印证。对这样信口开河的“发明”,是判定其为伪科学事件
的第二个根据;

  3、从1987年开始到现在,周锦宇用其所谓的发明设计制造了一些小船,其
主要性能参数均属我国同类产品的低劣水平,迄今没有一条船能正常使用,没有
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但周锦宇却一次又一次宣告自己的“成功”,“成绩显著”
和“效益惊人”。科研是允许失败的,但周锦宇把失败宣传为成功,这是判定其
为伪科学事件的第三个根据;

  4、在周锦宇自印的有关“W船型”的宣传材料中,在其外发的函电中和给上
级领导部门的文件报告中,在其申请专利的过程中都存在一系列的谎言和欺骗行
为,他甚至敢于直接点名编造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对他支持的情节。
这种以欺骗言行来推销其“发明”,并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事实,是
判定其为伪科学事件的第四个根据。

  显然,上述各条没有学术内容方面的争论,而是真伪科学之争。如果一定要
按百家争鸣的方针来办,那也不是是非、对错意义上的争鸣,而是真善美和假恶
丑之争,而是区别香花和毒草之争。

  三、判名誉权也判了科学

  周锦宇案的审判,从表面看法庭并没有判科学上的是非,只是抽出一些个别
的用词来判决。但由于这些用词和科学技术本身有直接关系,它无异间接地判了
科学和技术。因此,法院的判决必须接受科学的检验。很清楚,周俊麟和《中国
河运报》的文章的核心内容是揭露周锦宇以不存在的理论和伪劣科学技术在行骗,
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损失。现在法院判定“骗”字侵犯了周锦宇的名誉权,要求
被告向周锦宇赔礼道歉和为他恢复名誉。按此逻辑推理,周锦宇并没有以伪科技
骗人,他的科技是好的,他的自我宣传是真实的,他还可以继续那样做并得到法
律的保护。这是使造船界和航运界对中级法院的判决不能置之不理的根本原因。

  科学的神圣在于它所具有的客观真理性,它所反映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规律,科学家的受人尊敬和他的“名誉”在于他讲的是老实话,做的是老
实事。法律的神圣在于它维护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在于它的正义、公道和平等。
在这方面科学的神圣和法律的神圣是相通的。

  正因为科学反映的是客观规律,因此它不承认任何权势(包括专家、学者)。
凡违反科学的人和事总是错误的,终究要失败的。对法律也不能例外,当审判和
科学问题有关的案件时,符合科学的判决,不仅维护了科学的神圣,也维护了法
律的神圣;而不符合科学的判决,除了亵渎法律自身外,是丝毫也掩盖不了科学
真理的光芒的。中外历史上的一些有名案例,都说明了这个道理。从这一点上说,
法律在审判和科学有关的案件时,多听一下有关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多尊重行业
专家群体的分析和判断,总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我国当前法律的理论基础无疑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因此,
以科学的世界观作指导的法律,不应当作出有悖于科学的判决,只有高举科学大
旗的判决,才能捍卫法律的神圣。如果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科学
面前则应是“人人服从”。

  四、和学术是非有关的名誉无需法律的保证

  尽管我们一再用事实说明和周锦宇的争论中不存在学术问题,但由于法院的
判决认为双方在学术争鸣中采用了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词所以都构成了侵权。
这里也就判决书所提的“学术争鸣中的言词”,来谈谈看法。

  大家都知道,学术上的争论,必然涉及学风,科学道德,人格修养等范畴的
内容,这些都和一个科学家的“名誉”有关系。在古今中外各地批判和争鸣类的
文章和著作中,用到“假”、“伪”、“骗”等的字眼(甚至更尖锐、挖苦的用
词)比比皆是。但很少听到被批方要诉诸于法律来帮他恢复名誉。恩格斯写出了
“反杜林论”,使杜林名誉扫地,被柏林大学解除了讲师的职务,没听说杜林要
诉诸法律来帮他恢复名誉、赔偿损失;鲁迅的各种杂文,锋芒所及可谓广泛,用
词可算尖刻,也没那个被批者要求助于法庭。至于这几年何祚庥,司马南等同志
对张宝胜等伪气功的揭发;李力研对柯云路新神话的批判;樊洪业对刘亚光的研
究工作的批判;郑哲敏、庄逢甘等七同志对高歌的“湍流通用物理方程”的批判
等等,除了学术观点之争外,也对他们的治学态度,科学道德,科学思想等方面
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其中不乏“基本功差”、“眼高手低”、“好为人师”、
“多方剽窃”、“毫无根据”、“似是而非”、“含糊不清”、“弄虚作假”、
“反科学”、“伪科学”、“胡说八道”等评语。应当说这些用词都严重影响被
批评者的“名誉”,也可认为“有损对方人格尊严”,是不是都要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转载者语: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我们福建,倒是有两个‘特例’;一个是众所周知的陈景润,他有幸遇到了那位厦大的校长!而,他的成果,最终也还是“里通外国”之余,才得以‘承认’的。不是吗?另一个,竟也是为厦大所接纳!他却未必人人皆知!那,就是当今厦大船舶推进研究所所长周锦宇。——原闽东、宁德的一位森工道班的“精神病”养路工。舍此,不知近半个多世纪,可还有? ——林岩生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中国超浅吃水运输船引起欧洲关注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发布时间:2005-04-27 13:09:47

近日,欧洲内河航运协会主席丹尼尔·豪德哈慈一行到云南考察,在澜沧江-湄公河上专门对中国生产的300吨级和200吨级超浅吃水运输船舶进行观摩,经过严格的技术认定,他们认为这种船吃水浅、稳定性和操纵性能具佳,很适应浅水、急流航道的运输,可广泛应用于欧洲内河浅吃水航道的船舶运输,并提出愿意与中国合作,使该发明成果尽快国际产业化。

丹尼尔·豪德哈慈教授一行是从云南省的思茅港、景洪港乘船沿澜沧江顺江而下,分别考察了200吨级、300吨级的超浅吃水运输船舶的浅水航行性能。

这种船是采用中国科技开发院院长周锦宇发明《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专利技术而成,该船型在1998年经过了中国科技部、交通部、船舶检验局、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等权威部门的性能检测。结果表明在同等主机功率情况下,具有吃水浅、航速快、稳定性能好的特点,特别是在枯水期能安全航行等优点。

据资料介绍,中国的内河里程长达43万公里,其中有3/4的里程是浅水河流,这种超浅吃水运输船舶的吃水线仅为1.4米,对今后开发这些河流的通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丹尼尔·豪德哈慈是匈牙利人,国际著名的船舶专家,也是中国和匈牙利在浅水内河航运安全问题科技合作的匈方负责人。他曾参与了150艘各种船舶的设计与制造,并承担联合国十余项科研课题。

澜沧江-湄公河属天然山区急流浅滩原始河道,从中国景洪至老挝万象就有100多个险滩。每年的一至四月份,是澜沧江-湄公河的枯水季节,部分河道的水深仅有不到二米,按常规,一百吨以上的大船都要靠港停航。而沿江的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则有大批货物需要运输,往常只能靠十几吨的小型船只装货,效率比较低。现在用这种超浅吃水船可实现全年通航。

澜沧江-湄公河是亚洲一条国际性河流。源头在中国青海的唐古拉山脉,全长4880公里,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个国家。其中在云南境内的长度是1170公里。中国的航运部门在1998年就开展昼夜航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中国造船界第一奇案代理词--丁白杨


 

中国造船界第一奇案代理词 
                                                       丁白杨
[案情简介]
      1979年,福建省林业厅年仅24岁,只有初中文化的钢筋工周锦宇自称创立了“流体分子质量与运动物体相对瞬变是流体涡流成因”的船舶“推进新理论”,并据此发明一种“W型超浅水船”,该船把通常设在船尾的螺旋桨前挪至船舶腹部,并封闭在船底隧道内。1985年,周锦宇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此后,全国近30家主要传媒对周氏理论,周氏专利进行了大规模长时间的报道,称其理论是”对经典流体力学理论的突破”,是“船舶史上的首创”,是“新的里程碑”,是“中国的世界发明之最”,“宣告了100多年来船舶尾推进方式的结束”,“采用其专利船型航速可提高2~3倍,节能40%,客轮从上海到重庆可从现在的八天缩短为三天”,“设计的快艇,将比海湾战争中法国的反潜驱逐舰装备的鱼雷每小时还要快16公里”等等。1992年,超浅水船技术被列为国家“八五”火炬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经费1100万元。1994年该项目又被列入国家科委1995年第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项目,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
     然而,中国造船界科技界对周锦宇的理论一直持怀疑及否定态度。1989年,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周俊麟教授首先写了一篇题为《中国科技界行骗的“新突破”——评周锦宇的“船舶推进新理论”》的文章,在内部刊物上发表。此后,中国运河报记者周家华,王闽寅手受指派,行程万里,历时40天,进行专题调查,写出《江河可以做证》一文,在该报上公开发表,随后又写了《行骗的“造船家”》一文,在上海的《中国海员》杂志上发表。《中国交通报》也发表了该报主任记者苗木的文章《科学不在沉默》及周俊麟写的另一篇文章《明辩真伪,挽回影响》(以下简称周文)。上述文章的结论都是共同的,即周锦宇的理论根本就不存在,按周锦宇的专利所造的船只性能低劣不能使用。国内造船专家还为此频频开会,发函,写信,呼吁重新审查浅水船的立项。
     1992年,周锦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国运河报》和周俊麟名誉侵权,一审,二审均判决被告方败诉。同年,周锦宇又在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国海员》和周家华名誉侵权并获胜诉。
     武汉胜诉后,1993年,周锦宇向北京市东成区法院提出上诉,状告《中国交通报》和周俊麟名誉侵权。当时在湖北天青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丁白杨律师从报上获悉此案后,出于律师的良知,正义感和对科学家的爱护,毅然毛遂自荐,免费担任周俊麟的诉讼代理人。1995年8月31日,北京市东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同年12月裁定驳回周锦宇的起诉。周锦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裁定维持原判。北京两级法院均认为中国交通报上刊载的文章内容属于学术争论范畴,不属名誉侵权。
     在诉讼过程中,周氏专利先后被国家专利局视为放弃或宣告无效。
     至此,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的因“W船型”的争论引发的三场官司的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
    《中国造船界第一奇案代理词》曾被《律师世界》,《律师与法制》等报刊登载。后被收录在群众出版社发行的《大案名案法庭论辩实录》一书中。
---------------------------------------------------------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周锦宇诉被告周俊麟名誉侵权案,在武汉,上海连续打了两场官司,引起了我们的极大关注。当我们得知北京烽烟再起,出于律师的良知,正义感,我们毫不犹豫的以湖北天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名义,向被告周俊麟教授自荐,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得到周俊麟教授的同意后,我们按规定办理了委托手续。现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周俊麟撰写,发表《周文》,依法不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丑化,侮辱,诽谤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列找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结果。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他人名誉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但综观周俊麟发表于《中国交通报》上题为《明辩真伪,挽回影响》一文(以下简称《周文》),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丑化,侮辱,诽谤周锦宇的 故意。其目的是指出周锦宇的“船舶推进新理论”是不存在的,是伪科学,周氏理论是重大的概念性错误。希望基层航运界的朋友把征服浅水航道,改进船舶性能的希望寄托在真正的科研上。
  在客观上,周文通篇谈的都是对周氏理论,周氏专利的看法,丝毫没有涉及周锦宇个人及其人格。既没有对周锦宇的个人道德进行评价,也没有对周锦宇的个人行为进行辱骂,更没有对周锦宇个人进行侮辱,诽谤。法律并不禁止对某理论,专利进行评价,争鸣。
  至于周锦宇的名身不好早在周文发表以前就有了。那是他创造周氏理论,取得并应用周氏专利等一系列行为所造成的,与《周文》无关。如山西省乡宁县交通局听信了周锦宇及新闻界的宣传,介绍后,请周锦宇用周氏专利造船,结果损失人民币30多万元,船还是下不了水。1992年2月,乡宁县交通局致函福建省办公厅,沉痛疾呼:“周锦宇这个骗子,害的我们好苦,害的我们飞起落不下,害的我们有苦难言,害的我们损失巨大。”如此等等,能说是《周文》造成的吗?《周文》与周锦宇的名声不好,不论从内容、还是从时间先后顺序上看,两者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
 二,周锦宇所述周俊麟侵权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所述侵权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周锦宇在诉状称:“周俊麟诽谤原告的理论只不过是一个连基本概念都没有弄清楚的骗局,””污蔑原告的“船舶推进新理论”没有什么新东西,不存在什么新理论,在船舶性能研究中没有新的贡献”;否定原告不会创造新理论,并说“一部科学发展史证明了这样一个常理:当时被认为是错误的理论而为后来科学发展证实为正确理论;反之,现在公认正确的理论,随着科学发展却可能被修整或否定甚至被推翻”等等。
      关于“周氏理论”,“周氏专利”,用“周氏专利”建造的五条实船,船东和专家的看法等等,已充分证明周俊麟没有捏造事实。《周文》通篇不见一个“骗”字,而周锦宇却说周俊麟诽谤原告的理论“只不过是一个连基本概念都没有弄清楚的骗局”,实在是无中生有,张冠李戴。周俊麟以前说过这话,发过有这样文字的文章,绝不等于1992年7月11日的《周文》有这样的文字和内容。
 周俊麟并没有说周锦宇不会创造新的理论,而是指出周锦宇不存在什么新的理论。是有没有新的理论问题,而不是会不会创造新理论的问题。一部科学发展史,无论怎样也不会证明这样一个道理: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理论,后来随着科学的发展,会被证明它当时是存在的。
周锦宇诉称:“周俊麟诽谤原告的专利技术是碰运气,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产生很大效果的,”原告认为:“一项专利技术的取得,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审查,批准程序,绝不是想被告所说的碰运气取得。被告的说法,既是对原告的诽谤,又是对中国专利局工作的诽谤。”
在此,还是让事实说话:
      1987年,周锦宇获得四项发明专利。但是只要稍懂一些专利常识的人都知道:申请专利可以在设想,小试,中试,推广,大生产五个阶段中任一个阶段提出,也就是说,出于设想阶段的技术也可以申请专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俊麟名誉侵权案的审判长田双鄂、审判员周顺昌于1994年5月只11月在武汉科技报上发表连载文章介绍说:为正确审理此案,他们专程到北京向国家专利局调查周氏专利的审批情况。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批准专利主要是看他们的新颖性,实用性是次要的”,“在没有否定他的实用性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否定他的使用价值”。由此可见,“周氏专利”不一定具有实用性,其实用性是一种推定,还有待证明。“周氏理论”谁也不识他的庐山真面目。它至今没有一篇论文,只有一句话,即“流体分子量质与运动物体相对瞬变是涡流产生的成因。”这一句话是什么意思?造船专家,物理学家,语言学家都看不懂。用“周氏理论”建造的5条实船无一成功,足以证明周俊麟关于周锦宇的专利技术是“碰运气”、“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在一般情况下是绝不可能产生很大效果的”这一系列诊断是十分正确的。这既不是对原告的诽谤,也不是对中国专利局工作的诽谤。而是对根本就不可能具有实用性的“周氏理论”做了比较留有余地的评价。
 关于“周氏专利”,有两个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向法庭指出:
  1,1992年4月7日,武汉水运工程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已依法正式向国家专利部门递交文件,要求宣告“周氏专利”无效。国家专利局已经受理。
       2,从国家专利局的微机中可以检索出,“周氏专利”有三项已于1994年5月23日被专利局视为放弃!
 放弃?这是周锦宇对“周氏专利”的自我否定,还是想借此避开国家专利局对其“周氏专利”的审查,只有他自己知道。
 原告在诉状中称:《周文》带有极大的鼓动性,产生消极的宣传导向效果,旨在诋毁原告的人格。
  《周文》产生周锦宇认为的消极宣传导向的效果,这是事实。而这些事实,这种效果正是周俊麟所需要、所追求的。一切认为“周氏理论”是伪科学的人都为之拍手称快。在谁是谁非,谁是真科学,谁是假科学尚未有定论的情况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积极导向也好,消极导向也好,正面宣传也好,反面宣传也好,都是正常的。不论产生积极效果还是消极效果,都是争鸣、论辩所产生的正常的效果。不存在诋毁人格的问题。
 三,周锦宇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对周俊麟来说,是毫无道理的,也是于法无据的。
 周锦宇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周俊麟立即停止侵害,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继续在《中国交通报》和其他报刊杂志(包括内部刊物、材料)上登载攻击原告的文章。如发现继续侵权,则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周俊麟没有侵权,因而,也就不存在继续侵权的问题,不存在以什么借口和理由的问题。周锦宇所说的“材料”,不知是否包括向有关机关,比如国家检察机关递交的检举、揭发、举报的材料?如果包括,不知原告这样诉请的法律依据和目的何在?如果说不包括,从诉状中却看不到这层意思,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的后面,我们不知周锦宇到底想表达什么意思?想达到什么目的?想用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来威胁哪个?是威胁人们:谁要检举、揭发我,我就控告谁,还是什么?
周锦宇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是:责令周俊麟在《中国交通报》第二版刊登认错道歉声明和介绍原告周锦宇发明专利及其研制、开发工作的正面报道。报道内容由原告组织记者或他人确定,认错道歉声明经原告同意后报法院审定,并加编者按。
撇开周俊麟是否应认错道歉不谈,仅就“介绍周锦宇发明专利及其研制、开发工作的正面报道”,并且“报道内容由原告组织记者或他人确定”这一部分来分析,就是毫无道理的。假定周俊麟侵害了他的名誉,要求周俊麟赔礼道歉,这是可以的。但是,怎么能请求法院责令周俊麟从正面宣传他的发明专利及其研制、开发工作呢?这样的诉请,岂不等于请求法院责令周俊麟给他打广告?原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其目的并非想维护其名誉权,而是将其名誉权与“周氏理论”、“周氏专利”搅在一起鱼目混珠。
周锦宇的第三个诉讼请求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赔偿费1万元。这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周俊麟的千字短文,通篇没有侮辱、诽谤周锦宇及其人格的文字和内容,不存在侵权,赔偿从何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四、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中国交通报》发表《周文》时间是1992年7月12日。周锦宇于1994年9月12日起诉两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关于周俊麟的反诉
周锦宇想借“周俊麟侵害其名誉权”之诉来达到宣传其“周氏理论”、“周氏专利”的目的,来掩盖其“周氏理论”的虚假、“周氏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本质,来混淆其名誉权与“周氏理论”、“周氏专利”之间的区别和人们的视听,这是不能得逞的。周锦宇滥用诉权,造成周俊麟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忙于应诉;做专题现场技术分析、航模试验、上机计算、理论研究、与律师等一行人赴京应诉,其文印费、差旅费等等,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算,精神也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对此周俊麟已提起反诉,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周俊麟撰写《周文》,主观上没有侵害周锦宇及其人格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诬蔑周锦宇及其人格的行为,周锦宇名声不好,与《周文》无因果关系,《周文》产生的效果乃是争鸣、论辩所必然产生的正常的效果,周俊麟发表《周文》依法不构成侵权;周锦宇的诉讼请求,不是与事实不符,就是无法律依据,甚至是毫无道理的,依法应予驳回;周锦宇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依法予以驳回;周锦宇滥用诉权造成反诉人周俊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请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周俊麟的合法权益。

—————————————————————————————————
丁白杨 ,男 ,51岁 ,从事法律工作 18 年 ,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民主党派人士。通讯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云林街23号碧波大厦2001室  电话: (027)85725981,手机:13907116636 ,电子邮件: dby6666@126.com ,网站http://www.cn-lawyer.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第六届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在镇江举行
2006年08月23日

  近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第六届全体会议在镇江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26个单位的110多位船舶力学界代表出席会议。江苏科技大学校长、江苏省造船工程学会理事长吴立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王自力、江苏科大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院长蒋志勇等领导到会看望代表并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由第六届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缪国平主持,副主任张大有致开幕词。吴立人校长和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挂靠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崔维成所长先后致词。吴有生主任向大会作了题为《加快自主创新,努力促进船舶力学的发展》的工作报告,详细回顾了第六届委员会四年多来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要求广大船舶力学工作者,在当前我国船舶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再接再厉,再创辉煌。

  大会听取了CTTC主席颜开、CSOSC主席崔维成以及各专业学组组长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听取了陈映秋副主任专门为本次会议准备的题为《IACS CSR中计算力学的应用及对传统船舶设计方案的影响——兼论风险设计方法的发展趋势》的专题学术报告;还听取了武汉理工大学朱国伟教授关于《与周锦宇的伪科学斗争》的精彩报告。这些报告从各方面认真归纳了船舶力学领域国内外相关专业的研究状况和发展动向,开拓了大家的眼界和思路。 

  经充分研究酝酿,会议决定在原有九个专业学组的基础上,增设海洋工程专业学组,以加强对海洋工程有关力学问题的研究、交流,从而适应我国海洋工程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CTTC、CSOSC、各专业学组以及《船舶力学》编委会均分别召开了工作会议,组成了新一届机构,研究了今后的工作和活动的初步安排。

  会后,会议代表在江苏科技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副院长朱仁庆陪同下饶有兴趣地参观了江苏科大西、南、东校区和相关科研试验设施。

来源: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朱国伟:再评科技日报《开创内河浅水航道船舶运输新纪元》一文

再评《科技日报》8月6日所载《开创内河浅水航道船舶运输新纪元》一文

朱国伟

9月17日就《科技日报》8月6日的文章写了一个“点评”指出:周锦宇没有“流体力学新理论”,也没有“世界发明之最”的大成果,(小成果也没有)。因此,该文完全失实,而该文标题“开创内河浅水航道船舶运输新纪元”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大家弄不懂的是,为什么《科技日报》十几年来就是不愿派一个正直的记者到闽江、白洋淀、澜沧江去看一看,问一问,了解一下真情况?就是不愿意找造船界公认的专家们、院士们去问一问,周锦宇的船和理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经过调查核实,本文要补充评一下该文的最后一条即:“他的发明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价值”中,提到的两件事:一件是“引起了国际的重视”;一件是“2005年3月,澜沧江——湄公河大吨位600吨级浅吃水船型研究可行性论证通过专家组评审。”

关于引起“国际重视”的问题,谁也不会按该文所列的国家一一去核实,因为那样提法本身就没有根据。但文中所举的一个实例倒引起了我的注意,那就是“2005年4月16日,欧洲内河航运协会主席丹尼尔豪德哈兹一行专程来中国云南省的思茅港、景洪港乘船沿澜沧江顺江而下,分别考察了采用周锦宇同志发明专利研制的200~300吨级浅吃水运输船,通过严格的技术认定,认为该船吃水浅,稳定性和操纵性能俱佳,适合于恶劣的湄公河航道条件和相类似的河道,可广泛应用于欧洲内河浅吃水航道的船舶运输,并提出愿意与中国合作,使该发明成果尽快国际产业化。”

真实的情况是:

一、丹尼尔去澜沧江考察一事,当地的航运部门一概不知,既未邀请,也未接待,当然更不知有什么评价。

二、澜沧江由于修水电站,今年1月6日起断航,是西双版纳(景洪)海事局的命令。水电站建在思茅港和景洪港中间,丹尼尔如何在4月16日能够从已经断航的“思茅港、景洪港乘船沿澜沧江顺江而下,……”?

三、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周锦宇造的船从2005年1月5日起集中停泊在景洪港和关累码头,迄今没有航行过。那么我们要问丹尼尔是乘什么船“顺江而下”?如果乘别的船,那么为什么不乘周锦宇的超浅水船,而是乘其它船舶去“分别考察了周锦宇同志发明专利研制的200—300吨级浅吃水运输船?”乘着其它的船如何能对停在码头上的周锦宇的船“通过严格的技术认定并认为该船……。”总之,丹尼尔是否乘船“顺江而下”是个问号?如何乘其它的船来“严格的技术认定”靠在岸边的周锦宇的船是个问号?如果丹尼尔真的去了,是谁陪去的?他的评语谁可作证?如果还真有那么一段评语,那么这样好的评语是对他所乘的别的船而发?还是对周锦宇靠在岸边不敢出来航行的船而发?可能是“狸猫换太子”的办法用在此矣!如果丹尼尔真是造船专家,真是“欧洲……主席”,他能这样看一下就给周锦宇的船下结论?并要使周锦宇的发明尽快“国际产业化”?其胆子之大确可包天!可惜这不符合一个真正的科学家的性格和表现。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2005年3月,澜沧江——湄公河600吨级浅吃水船型研究可行性论证通过专家组评审。”根据十几年的经验,这是一个特别的讯号,即周锦宇又在算计国家的钱了,因为通过了“专家评审”就可在科技部门立项得钱了。从国家利益出发,这是不能马虎的。

1、应该弄清该“专家评审”是由谁组织,由谁主持的?“专家”属于哪些单位?哪些人?

2、据查实熟悉澜沧江——湄公河航道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参加该“评审”;负责船舶运输安全的船检和海事部门没人参加该“评审”;对内河浅水船舶有较多技术储备的单位和专家也没有参加该“评审”。如此“评审”能得到科学的结论吗?

3、该“评审”所通过的船型究竟是周锦宇的“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还是现在常规设计的船舶?丹尼尔的考察可以“狸猫换太子”,“船型可行性研究”当然更可以“狸猫换太子”了。因为泡在水中的船体,不是内行人是看不清也弄不清楚的,而有些内行人在目前是用钱可以卖得动的。

尽管全国造船界和航运界的专家群体一再指出周锦宇的“超浅水船”是伪科学事件,尽管实践证明了《科技日报》等大媒体对他“成果”的宣传是假的,但揭露这场骗局的文章,除了几个专业报刊外,综合性的大媒体一列不予刊登和发表。宣传伪科学享有民主和自由,而批判伪科学却受到了专政的待遇。难怪许多了解真情的科技人员看到《科技日报》8月6日的文章,只能是仰天苦笑!有人说《凤凰卫视》窦文涛的“拍案惊奇”与此案相比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果科学斗不过权力,知识斗不过金钱,真实斗不过虚假。如果这么多造船专家和航运专家的意见,还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那么什么时候才能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精神?

[附]关于周锦宇“创造发明”的真实情况

国家科委,国家计委,中国科协

 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第七节,第(26)条提出:“加速科技立法和执法工作。……依法惩处各种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打击各种假冒科技之名、危害人民利益的违法活动,反对各种伪科学活动,使科技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有序进行。”这一《决定》得到广大科技人员的热烈拥护。近些年来,在我国确实有几项重大的伪科学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科技人员的关注。其中之一是轰动我国造船界的所谓周锦宇开创了浅吃水船技术“新纪元”的“世界发明之最”。

 我国造船界和科技界对发展我国内河水系,包括浅水河道的水运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水运事业的发展已作出重大贡献,并支持和鼓励各方面作出各种努力。但是在发展浅水河道水运船舶技术方面,必须实事求是,按科学规律办事,要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然而实践表明,周锦宇大肆宣扬的“发明”以及“成果”,基本上是一场骗局。这是因为他的发明不成立,他的成果是劣质的。为了维护国家的声誉和造船科学的尊严,避免国家珍贵资金不必要的浪费,我国造船界的专家们曾从多方面做过多次呼吁,以求制止周的伪科学活动。这些努力得到了社会各界及有关领导的支持,新闻界也作了报道,但是至今尚未有明显效果。相反,现在周锦宇还在多方面活动,并有可能继续浪费大量国家资金。而我们的某些新闻媒体,不了解事实真相也还在做不恰当的宣传。因此,我们有必要再作书面陈述,以正视听。现将真实情况简述如下,如有需要,我们可进一步提供详细的调查材料和试验验证材料。

一、周锦宇声称的“革命性理论”

 从1987年至1992年,周锦宇本人发出材料,并通过新闻媒介宣传了以下一大“发明”和两大“创造”。

    1.“发明”了“流体分子量质与运动物体相对瞬变是流体涡流产生的成因”的理论。并说这一重大“发明”解决了困扰造船界一百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问题,将引起造船界科学技术的一场大革命。周锦宇在他申请的几项专利的文件中将其称之为他的“理论”。虽然该所谓的理论在词语上缺乏科学性,且从未见到正式论文,但是周锦宇却在多种场合,以及多种形式宣称这是一个“新理论”。出于对科学负责,鉴别可能出现有新思想的目的,造船界同仁曾想和他讨论或请他作介绍,可是他或说这是不能泄露的,或者约定了时间而不赴约,直到1992年才在国家科委与造船界专家见面。他在国家科委召集的会上讲了几小时,但始终未对这个被称之为新发明的“理论”的具体内容作任何阐述。所以这个“理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所作的宣传是虚假的。

2. 周锦宇说,用他的技术,35000吨载重量的船舶只需要5米吃水,我国各港口码头不用改造,均可停靠装卸货物。

35000吨载重量的船,排水量45000吨左右,因此船体在水下部分的体积需要有45000立方米以产生浮力。按我国港口起货设备的能力,船宽一般为32.2米,则吃水如果为5米时船长需要336米。一般26万吨超大型油轮的船长亦不超过316米左右。试问一艘35000吨的船,长336米,对地球上各港口码头而言,还有什么实用价值?

    3. 周锦宇称,现在的船从上海到重庆要8天才可到达,如果用他的船型,不必增加功率,只要三天就可到达。

    按照他的这一“创造”,他设计的新船型的船速应该是现有船的船速的2.67倍。理论和实践证明,排水型船所消耗的功率与速度立方成正比。速度提高2.67倍,就要求效率提高19倍;或者功率不变而把推进功率提高19倍。按现有船舶推进效率为0.5计算,则周锦宇的船舶的效率要达到9.5才行,效率大于1时就违反了能量守恒原理,这说明周锦宇的“创造”已远远脱离了自然科学的基本常识。

 归结起来,周锦宇宣传的上述“发明”和“创造”,一是根本没有的,二是错误的。

船舶设计和制造是专业性较强的科学技术。经过长期的实践验证和工程应用,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基本理论,其中一部分已公认为传统的经典理论。近年来,新船型层出不穷,相应的船舶设计理论也不断有新的发展,但是无一不基于扎实的科学研究与实验,也无一从根本上违反经典理论。显然,周锦宇在不熟悉这些理论基础的情况下,违背了科学也就不可能有新突破新发明。他的所谓发明就如同永动机一样,违背了客观规律。新闻界对这些并不了解,而进行了不恰当的报道,由此给他提供了条件,去骗取某些领导机关的支持和经费投入,并在一些地区造成了经济损失,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造船界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周锦宇以往所设计建造过的船舶情况

    目前,内河船的建造在国内各地遍地开花。和其中部分建造者一样,如果周锦宇尽管在理论上不强,但在实践上能认真吸取造船工程界的经验,脚踏实地地按照科学规律办事,也非坏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1987年至1990年间,他曾为福建闽江、闽西汀江、江西赣江、贵州赤水河以及黄河设计过船舶。前三者已建成,但不能使用;后二者签了合同付了款,在模拟试验时已说明失败而未造。这些均造成当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周锦宇却在报纸上宣传取得重大成功。中国河运报社曾对此作了调查,并在1991年12月20日以《江河可以作证》的文章给予曝光。周锦宇于1993年以“损害名誉”为由向武汉法院起诉状告中国河运报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1993年8月16日判决中称:“中国河运报出于正当的舆论监督目的,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原告造船情况所作报导,除个别地方有出入外,基本属实。”即法院的判决亦再次证明周锦宇设计建造的船是低劣的,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又据实地调查了解,他在白洋淀和富屯溪所设计建造的船,也均不能正常营运。

三、1994年建成的,国家部门领导人乘坐过的“富屯溪号”船,是一艘劣质船。

1. 排水型船靠浮力支撑重量。一吨重量需要1吨的浮力来支撑,它要求在水下占据1立方米的体积。所以船舶只要足够长,足够宽,吃水就可做到任意浅。因此,只要仍然还是排水型船,问题就不在于能作到吃水多浅,而是这种船的性能是否优良。

2. 周锦宇设计的“富屯溪号”货船,宣称装货量80吨时航速每小时达16.5公里,实际上他是把空船航速谎报为满载航速(由参加鉴定会的成员证实)。空船排水量(即船的自重)为23.1吨,故满载排水量应为103.1吨。用空载航速来推算,满载航速只能达到每小时12公里左右(满载吃水约为1米),与所报道的每小时16.5公里相差甚远。

3. 衡量船舶性能好坏,最简单的方法是使用“海军常数”来比较。它是 
其中△表示排水量(单位:吨),V表示航速(单位:节)。它越大,表示单位功率所能获得的载重量及航速越大,亦即船的经济性越好。“富屯溪号”货船满载时的海军常数只有62.3。而国内早已使用过的、装货80吨,吃水在1米左右的机动船,海军常数在81.9~110间,甚至还有200以上的。所以“富屯溪号”与类似装载量及吃水的船相比,它的性能是低劣的。

4.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曾经对周锦宇所申报的专利船型    W船型做过科学试验。模型试验的结果完全证实它的性能是低劣的,“富屯溪号”只是最新的一例而已。

5. 周锦宇的主要“发明”是采用了螺旋桨位置的前移的W船型。这种W船型实际上是一种隧道船型。船底线部分内凹、形成隧道形状、把螺旋浆置于其中的船型称为隧道型,适用于浅水区。这种船型国外从30年代起就有之,并在浅水区和极浅水区使用。国内早就造过大量这类的内河船,并在50年代出版了《内河船图册》一书,发表了不少这类船的图纸。故这并不是新发明。周锦宇的W船型,与其它占多数的隧道型船型的唯一差别在于他的推进器后面把隧道封闭起来。正是他的这一改动,弄巧成拙,把这种船型的性能改坏了。普通常识是:要使船舶快速性能好,船尾形状必须与螺旋桨很好的配合,水流来流要顺,去流要畅。而周的船型恰恰违反了这一原则,他阻挡浆后水流的自然流向,迫使水流向下,既恶化螺旋桨的效能,又减少了有效推力,这是他的船性能低劣的主要原因。

6. 有人说,他的船稳定性很好。实际上所有浅吃水内河船一般船型的稳定性都很好,船舶设计者从来不认为这是个困难问题。

7. “富屯溪号”有二台主机,二个螺旋桨。用一机快速,另一机慢速,或一机倒车,另一机正车,可使船快速回转,甚至原地回转,这是所有船舶设计者和驾驶员都懂的常识,但周锦宇将此也称之渭他的“发明”。  

8. 周锦宇设计建成的船均未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发证。按照国家法律,只有经过船检部门检验并获得证书的船才能营运。未经检验的船投入使用是非法的。

9. “富屯溪号”至今未投入营运。

   10. 对于周锦宇迄今为止“发明”的船的性能给出直接的评定,应该请已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资格认定的“舰船性能检测中心”进行实船试验检测,给出公正性数据。该要求已由国内专家们提出过多次,但至今未予执行。    

四、本着《决定》第7节第(26)条的精神,我们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周锦宇的“创造”、“发明”和“成果”。

    正当我国造船界为赶超世界先进技术,向我国高速航运事业提供非排水型高性能船而需要国家投入经费进行研究开发之际,周锦宇却违反科学规律在排水型船上去搞比国内外已有技术还落后的“发明”,并将其说成是“世界发明之最”,并向不了解实情的国家有关部门套取经费,继续浪费。我们作为造船工作者,深感痛心。有必要发表上述意见,以正视听。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新闻机构都应该正视该问题,不能任这种伪科学在我国肆意横行,败坏国家的声誉,浪费国家的钱财,扰乱国家造船科学的有序发展。以上意见当否,请阅示。 

抄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6年2月7日 

附: 

签名人员及职务简介

1    杨槱  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

2    顾懋祥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船总702研究所教授、前所长

3    许学彦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船总708研究所研究员、技术顾问

4   黄旭华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船总719研究所研究员、前所长

5    潘镜芙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船总701研究所总设计师、研究员

 6    杨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尔滨工程大学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船舶及海洋工程学科评议组副组长

7    何友声 中国工程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前校党委书记

8    吴有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船总702研究所所长、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船舶及海洋工程学科评议组成员

9    张炳炎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船总708研究所研究员

10  郑明   海军少将、海军装备技术部前部长、海军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兼职教授

11  吴德铭 哈尔滨工程大学校长、教授、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常务理事

12  尤子平 中船总第七研究院科技委主任、前副院长、研究员

13  朱典明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工程大学教授

14  盛振邦 上海交通大学船舶流体力学首席责任教授、前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船舶及海洋工程学科评议组组长

15 董世汤 全国人大代表、教授、中船总702研究所技术顾问、前所长、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船舶及海洋工程学科评议组成员、 国防科委科技兼职委员和水动力学专业组组长

16  丁育钟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院长、教授

17  邓三瑞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授、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前院长

18  戴遗山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授

19  周振柏 上海泸东造船长厂长、高级工程师

20  朱英富 中船总701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21  朱国伟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教授、前校长、中国航海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燃机学会理事

22  吴秀恒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教授、前副校长、国际船池会议(ITTC)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船舶及海洋工程学科评议组成员

23  郭日修 海军工程学院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船舶及海洋工程学科评议组成员

24  严爵华 交通部长江船舶设计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船舶设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汉造船工程学会河船规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5  苏拔英 中船总708研究所技术顾问、前所长 

26  徐秉汉 中船总702研究所科技委主任、前副所长

27  王彩当 交通部长江船舶设计院高工、《中国造船》编委、中国航海学会水运技术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船舶底舭部牵引涡轮式螺旋桨推进器   

申请专利号CN86106368.6  
专利申请日1986.09.22  
名称船舶底舭部牵引涡轮式螺旋桨推进器   
公开(公告)号CN1042691
公开(公告)日1990.06.06  
类别作业;运输
颁证日 
优先权 
申请(专利权)厦门大学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 
发明(设计)人周锦宇  
国际申请 
国际公布 
进入国家日期 
专利代理机构厦门大学专利事务所  
代理人马应森  
摘要
本发明属于船舶推进技术。对各类船舶(包括军用舰艇、鱼雷)将其螺旋桨推进器位于船体尾部0站向前3~4__站的船舭部两侧,在螺旋桨桨叶外加一个导管喷射装置,使船舶具有较大的回转力臂,使螺旋桨处于最佳流体场中工作,消除高速航行时船体对水流产生的分离和剥蚀、锈蚀现象,提高了船舶的操纵性、稳定性、安全性、提高了船速和运输效率。  
主权项
船舶底舭部牵引涡轮式螺旋桨推进器,其特征在于螺旋桨推进器位于总长为10站的船体尾部0站向前的3~4(1/2)站的船舭部两侧,在螺旋桨桨叶(1)外加一导管喷射装置(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省船舶科学研究设计院有关情况的说明   长期以来,省船舶院周锦宇不断向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和有关媒体及相关部门寄发材料,反映省船舶院发展受阻和其个人遭受政治上打击报复等情况和问题。为澄清事实,现将省船舶院的有关情况整理汇报如下。   一、省船舶技术研究设计院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设计院”前身为“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该所于 1987年12月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5年9月经省编委批准,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省船舶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船舶院”),为省科委直属事业单位,规格相当正处级,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三年后转为企业化管理,核定人员编制70名。船舶院负责人周锦宇,1955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船舶院目前在册人员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仅为2人,其余为高中和高中以下人员。   省船舶院虽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长期以来都是依靠政府拨款维持,国家的大量投入,并没有给船舶院带来相应的效益,由于周锦宇所谓的超浅水船技术本身就没有理论依据,以此技术与外单位的合作屡屡失败,船舶院仅成立一年后即1996年就背上了债务,至2000年债务越滚越大。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负责人周锦宇频频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写信反映情况,以各种理由要求拨款。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船舶院的问题十分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船舶院的问题,提出船舶院应实行转制,转为企业,并安排了专项资金。可周锦宇没有按照转制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基本用完了转制费用后,又四处写信,告状以达到要求拨给经费的目的。   为了解船舶院转制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对船舶院的监督,福建省纪委驻厅纪检室2004年3月和4月两次下达通知,要求船舶院接受财务审计,周锦宇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审计。为此,科技厅于2004年7月下文暂停了周锦宇船舶院院长的职务,并派工作组进驻,开展了对该院的财务审计。工作组进驻后,多次通知周锦宇到单位接受咨询,但其拒不上班露面,也不向任何人请假,一直在外四处活动。此次审计不仅发现该单位财务混乱,大量开支使用白条,同时还发现了一些相关人员和周锦宇个人涉嫌的经济问题。省纪委驻厅纪检室已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将初查结果向省纪委做了汇报。   二、关于周锦宇的超浅水船技术问题   对周锦宇提出的超浅水船技术,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的相关和中国航海学会的都持否定态度,有关造船专家通过详尽的分析,在理论上否定了周锦宇的“船舶推进理论”。按周锦宇所谓理论造的船在实践上也是失败的。   1987年初周锦宇造的第一艘船华新号由于未能达到设计指标,自下水以来一直未投入运行。   1990年初周锦宇在福建龙岩建造了木质客船,又因未能达到设计指标无法运行,后只能停靠在岸边,改为“水上酒吧”。   1990年9月周锦宇在江西赣州建造了载货310吨的货船。该船试航失败。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吴秀恒为首的7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认为:“该船根本不能投入运营,是一起中国造船史上罕见的设计质量事故”, “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采用周锦宇的违背科学的技术”。江西省交通厅航管局发文,要求全省航运企业“引以为戒,认真对待技术引进,防止上当受骗”。   1990年3月周锦宇以福建船舶技术研究所名义与河北雄县白洋淀温泉城开发集团公司以联营形式成立了白洋淀温泉城船舶工业公司,周锦宇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应用其技术建造了8艘旅游船,这些船均未经船检和港航部门的审查、批准和登记,全系非法船只。自1992年陆续造好后,这些船除了背着船检和港航部门招待领导、外宾和新闻媒体的相关人员外没有正式营运过。   1993年周锦宇又将其建造的第一艘“华新号”船切割为六段,运到福建南平溪口进行拼装,改名为“富屯溪号”。该船拼装后,船检和港航部门均为发给任何证件,“富屯溪”号和它的前身“华新号”一样,从来未投入营运,一直停在沙溪口码头。   1996年7月起周锦宇在云南思茅又成立了云南省思茅地区西南水运开发中心,并在1996至1998年间造了7艘客、货船。其中所造的2艘客船就一直没有营运过,目前已报废,废弃在荒滩上。一艘货船1998年5月因火灾被烧毁,目前仅有2艘货船在由其本人控制之下的某机构进行短途运营。而在周锦宇船上工作过的大副反映周锦宇造的船航速慢,油耗大,实际载货量仅达设计载货量的一半。   三、福建科技厅对周锦宇造船技术的意见   船舶院成立至今已有18年了。18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对船舶院给予了大量的投入,周锦宇依靠虚假的宣传,已经造成了国家资金的浪费,也造成了一些企事业的巨大损失。市场已检验和证明,周锦宇的“超浅水船”技术是行不通的。为此,我厅认为:不宜再对此项被有关专家一再否定,又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不通的技术给予支持和宣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2-5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周金鱼个老垃圾!!!

说不定是个湾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3-19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他们之间干了10几年了。国内最初举起反伪科学大旗的就包括朱国伟教授,那些年他们这些“反伪”人士过得都挺郁闷。直到法轮功事件后他们才出人头地。

我以为这个事件已经结束了,想不到姓周的还在到处骗钱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8-31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建国以来中国船舶界第一丑闻"周锦宇船舶推进伪科学案"

开创内河浅水航道船舶运输新纪元
2005.8.10


  编者按 目前我国内河航运在交通发展中是最薄弱的环节,其优势远远没有得到发挥,主要原因是等级低,内河航道多数仍处于自然状态,抗灾能力低,通航条件差。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课题组组长周锦宇完成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超浅吃水船舶,从发明制造到现在的产业化运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维与方法。这里我们就其各个发明阶段的成果进行实录,给大家以启示。

  最近,在昆明召开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要继续落实在交通、能源和电信等领域的合作项目,加强航运开发和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为区域经济合作搭桥铺路。

  早在600年前,中国人郑和率领当时世界最庞大的船队远渡重洋,把中国人的目光首次延伸到遥远的彼岸世界,遍及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

  从历史的昨天到现实的今天,航运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我国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航运的兴起,是靠科技创新求发展的一条路子,超浅吃水船舶就是这条江上科技创新的典范。

  30吨级超浅水船畅通闽江上游

  1985年福建省委提出开发闽江上游浅水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航道的运输事业,以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这些航道由于水浅、滩多、流急的原因,历史上只能行驶8-12吨级木质运输船,且枯水期还要减载航行。为了缓解交通运输的紧张问题,发展闽北经济。为此,周锦宇依据科学试验成果设计研制了30吨超浅水船"华新号"。

  1987年11月福建省科委组织了省内外流体力学、船舶、机械动力等方面的专家召开了对该项目成果研讨会,专家们认为:福建省科委下达的研制30吨新型货轮科研项目,该新型船在深水满载试航中情况良好,较对比船吃水浅、操纵灵活,经济效益可提高150%,能解决山区航运,产生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对周锦宇同志提出的"改变船舶推进装置,提高航行性能"的新推进理论应用在船舶史上是一次革命。

  会议就周锦宇的船舶推进理论进行探讨,与会专家、工程科技人员充分肯定了这一新理论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一致认为,他对流体力学的涡流现象研究所产生的原理成因,提出了流体分子量质与物体运动相对瞬变新理论成因这一大胆设想,经过多年刻苦钻研,多次试验论证,其新理论是可行的,是对流体力学研究重大突破,将该理论应用于船舶制造,不仅在推进方式上是一次空前的变革,而且在航空、军事科研等诸多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作用是无可估量的。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某科研所对根据他提出的"改变船舶推进装置,提高航行性能"而建造的"华新"机动驳进行实船检测,并做出如下结论:

  新型船深水航速与设计对比航速基本达到提高5%-25%,浅水性能提高80%,研制的华新轮浅水船与302轮浅水船对比是成功的,在浅水船理论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

  浅吃水急流船在造船科学中还是一门新的领域,本新型机动驳船的诞生做出了突出的探索,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100-300吨级超浅吃水运输船舶再创辉煌

  1996年在国家科委、福建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支持下,福建省船舶科学研究设计院响应党中央参与中西部大开发号召,在云南省委、省政府支持下在澜沧江-湄公河研制出100吨级、200吨级、300吨级和100客位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共七艘,结束了该航道只能半年通航的历史,实现全年通航。

  1998年3月,在国外原始航道属未加整治的情况下,采用周锦宇发明专利"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研制的300吨级新型船通航成功,该船上水载货130吨。

  1998年5月,国家科委组织交通部、国家船舶检验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八所、南京林业大学水运研究所对其中200吨级、300吨级浅吃水船舶进行性能检测,测试结果表明了浅吃水船有其突出特点:浅吃水船具有吨位大、与其它运输船比较,吃水浅、尾部不下沉、浅水航速快、在相同功率下200吨级超浅吃水船(空船吃水0.55m)与常规120吨级双尾优秀船型(空船吃水1.2m)对比,浅水性能提高218.18%,航速提高2公里/小时、操纵性好、可在近1.5倍船长宽的江面调头,而常规船要3倍船长才可调头、爬滩能力强、适航性好。

  新型的浅吃水船舶以其独具的吃水浅特点,可广泛应用于我国内河山区浅水、急流、险滩的航道及浅水湖泊、浅海航运的运输,对扩大水运通航里程有着重大的开发价值,在航道未加整治或稍加整治的条件下,开辟新的运输航线具有重大的推广前景,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超浅吃水船舶发明家周锦宇是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他的发明专利获得多项国内和国际大奖:1995年获中国火炬杯2项金奖;中国十年优秀发明成果金杯奖;1996年获中国第五届专利技术产品展金奖;第24届日内瓦国际发明展金奖和韩国发明院特别大奖;第二届摩洛哥世界发明展哈桑二世国王特别大奖;中国专利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的’96中国专利及新产品博览会金奖。2001年获香港国际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4项金奖、英国伦敦国际专利成果博览会发明金奖;2002年获日内瓦国际发明专利成果博览会发明金奖。周锦宇同志关于浅吃水船舶发明专利的科学论文累计3万余字两次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欧洲内河航运大会发表,引起了国际航运界的高度重视。

  2001年11月美国国际发明发展中心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周锦宇的发明专利"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船舶"进行技术评估,在评估书中指出该发明从根本上解决了船体设计吃水浓度与推进器工作直径之间的矛盾,解决了船舶在浅水(或浅水航道)条件下所存的一些难题。该发明具有新颖性、独创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属世界首创发明。全面开发推广该发明,可带动一大批的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开发世界几千万公里浅水航道及中国约32万公里浅水航道具有巨大的意义,在中国及全世界都将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前景。

  80吨级超浅水运输船舶

  开辟闽江浅水航道

  富屯溪航道是交通部、福建省计委重点整治工程,已投资1400万元,航道整治通航等级为30吨,但建造常规船舶试航均告失败。

  福建省科技攻关项目---内河浅吃水船舶采用周锦宇发明专利而设计的"富屯溪"号80吨级浅吃水货轮,经福建省南平河船检所审批,于1994年1月建成下水,在顺昌至沙溪口航线试航成功,该航线属山区河流,河床窄、险滩多、流急、航槽窄、弯曲半径小,沙石滩水深1.0米,石质滩水深1.2米,航道底宽15米,曲率半径90米,在历史上该航段仅能通航15吨级常规木质运输船。

  1994年南京林业大学水运研究所对"富屯溪"号超浅吃水货轮进行实船测试和性能测试。通过测试结果表明,该货轮稳性较好,航速和操纵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

  1994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文委托福建省科委组织国家级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富屯溪"80吨级浅吃水运输船进行鉴定,专家们一致认为:该船型具有船型新颖、实用、浅水性能优越,达到设计要求,浅水性能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该船型研制成功对于开发我国山区水运业,发展山区经济,促进改革开放,必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0-80客位旅游船畅通白洋淀

  我国华北地区的白洋淀,是著名的风景区,由于水浅,许多景点常规船舶难以航行。白洋淀温泉城船舶工业总公司委托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采用周锦宇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了8艘浅吃水旅游船。

  1992年南京林业大学水运研究所专家对该新技术产品进行检测。认为本船型作为国家"八五"火炬项目浅吃水船舶研究成果,其推进装置采用电动推进方式,噪音低、无污染,可广泛应用于内河湖泊游览观光,或对噪音、污染及船舶吃水等方面有特殊限制的场合。

  该船型另一显著特点是在浅水区域航行时仍可充分发挥主机功率。与相同排水量常规船舶相比,该船型具有吃水浅(或超浅)、航道适应性强的优点。

  1993年国家科委主持召开浅吃水船舶专家评审会的报告中指出: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依据新技术设计的8艘新型浅吃水旅游船,吃水都在0.4-0.6米之间,经使用单位证明,它们具有吃水浅、稳定性强、操纵灵活、无污染、噪音低等优点,船舶在浅水区航行时能充分发挥主机功率,专家们认为这在国内尚无先例。

  1994年7月河北省科委与福建省科委联合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真空自吸隧洞体流线型20客位浅吃水旅游船进行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船采用自吸双封闭W型隧洞体流线型和螺旋桨置于3.5站,属国内首创,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实船全部性能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其主要性能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该船研制成功对于开发沿海、内陆浅水航道和山区河流航运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定将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黄河水域超浅吃水运输船型

  研究取得重大突破

  1989年2月陕西省航运建设指挥部对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黄河浅吃水船设计方案举行专家审定会,专家会议对两种黄河浅吃水船设计方案图纸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提交的两种船舶设计方案图纸和设计技术指标,具有吃水极浅、船舶浅水航行优异等特性,在浅水船舶设计方面有其独创性和技术先进性,对加速开发黄河游荡性航道的航运,以至黄河上游及其支流的航运产生重大影响。专家会议恳切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今后在发展黄河航运,设计和开发各种浅吃水和高速低耗的各种船型方面继续合作,热情期望超浅吃水船舶发明专利对黄河航运做出重大贡献。

  他的发明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价值

  周锦宇的发明技术,在1998年澜沧江-湄公河300吨级浅吃水船研制通航成功后,已引起美国、英国、德国、马里共和国、摩洛哥王国、瑞士、瑞典、挪威、泰国、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有关国家交通部门权威专家的重视。

  2005年4月16日,欧洲内河航运协会主席丹尼尔·豪德哈兹一行专程来中国云南省的思茅港、景洪港乘船沿澜沧江顺江而下,分别考察了采用周锦宇同志发明专利研制的200-300吨级浅吃水运输船,通过严格的技术认定,认为该船吃水浅、稳定性和操纵性能俱佳,适合于恶劣的湄公河航道条件和相类似的河道,可广泛应用于欧洲内河浅吃水航道的船舶运输,并提出愿意与中国合作,使该发明成果尽快国际产业化。

  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船舶运输产业化工程也引起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中国国际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视,希望尽快研制出适应澜沧江-湄公河大吨位600吨级新的船型,以适应国际产业化的发展。

  2005年3月,澜沧江-湄公河600吨级浅吃水船型研究可行性论证通过专家组评审,这标志着我国内河浅吃水船舶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该船中洪水时能满载560-580吨货物,船舶吃水仅1.6米,空载吃水0.55米;枯水期可载重250-280吨,静水航速为每小时30公里。参加评审的南京林业大学水运科学研究所、总装科研一所的水运、船舶专家们认为:该项目研究基础较好,考核指标明确,项目实施应用后,预期效益明显,前景广阔。

来源:《科技日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标签|免责声明|龙船社区

GMT+8, 2024-9-20 12:07

Powered by Imarine

Copyright © 2006, 龙船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