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例一句话概括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发:去船厂偷东西直接找保险箱偷现金,别捡那些破铜烂铁,盗窃案以案值量刑,那些破铜烂铁你卖不了几个钱,船厂一估价坑爹那都是天价——牢底坐穿了。在船厂做的各位也注意别捡小便宜以免被陷害。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崇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鹤松、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伍某某(另处)至崇明县长兴镇某某造船厂一号线生产保障部大本营的车间,二人使用美工刀和断线钳,窃得长约18米规格为3*70+1*25的电缆线,事后被告人胡某某分得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该批电缆价值人民币3240元。 2、2014年4月11日左右的一天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伍某某再次窜至上述地点,二人使用美工刀和断线钳,窃得同规格的电缆线约18米,事后被告人胡某某分得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批电缆价值人民币3240元。 3、2014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伍某某再次至上述地点,二人使用美工刀和断线钳将相同规格的电缆线约30米剪断、剥开并捆成小捆放在生产保障部外面的垃圾筒旁边,后二人准备用自行车将电缆线运出厂区时被巡逻的保安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跳江,后被保安救起并抓获。警方将该批电缆线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该批电缆价值人民币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崇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崇明县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某某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第三节的盗窃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人民币六千四百八十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陈伟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依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