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图线及其应用: 表2-1 图线及其应用(续) | | | | | | | | 不可见板材简化线(不包括规定采用轨道线表示的情况) | | | | 主船体结构图内不可见水密板材简化线(肋骨型线图、分段划分图等除外) | | | | a.不可见轮廓线; b.不可见次要构件(肋骨、横梁、纵骨、扶强材等)的简化线 | | | | | a.可见主要构件(强肋骨、舷侧纵桁、强横梁、甲板纵桁、舱壁纵桁等)的简化线; b.钢索、绳索、链索等的简化线 | | | | | a.中心线; b.可见次要构件(同4)的简化线; c.开口对角线; d.转圆线; e.液舱范围线; f.折角线 | | | | | | |
表2-1 图线及其应用(续) | | | | | | | | a.非本图构件可见轮廓线; b.假想构件可见轮廓线; c.肋板边线; d.工艺开口线 | | | | | | | | | | | | | |
3. 图形符号: 图形符号按表1-4规定。 表1-4 图形符号 表1-4 图形符号(续) 第二篇 船体制图图样画法及编号 Drawings for metal hull of ships Presentation and coding of drawings) 一、 视图: 2.1 基本视图: 船体与结构向基本投影面投影所得的图形为基本视图。基本视图一般有侧面图、平面图、首视图、尾视图。 2.2 向视图: 船体结构向某一方向投影所得的图形为向视图。向视图用视向符号与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其投影方向和视图名称,见图2-1(c),(b)。 用向视图表示不在同一平面上的结构时应将其旋转展开在同一平面上,其表示形式见图2-1(c),(a)。 图2-1 向视图 2.3 剖视图: 假想用剖切平面剖切结构,将位于视者与剖切平面之间的部分移去,而将其余部分向投影面投影所得的图形为剖视图。如舱底平面图。 结构具有对称平面时,可以对称中心线附近为界,一部分用剖视图表示,另一部分用其它视图表示,如双层底平面图。 需要表示局部结构时,可用局部剖视方法绘制。 平面图上剖视图与其他视图之间用折断线或波浪线分界,见图2-2。 舱底平面
图2-2 剖视图 2.4 剖面图: 假想在要表达的构件附近作一剖切平面,将位于视者与剖切平面之间的部分移去,仅画出剖切到的构件剖面,要表达的构件及与其直接相连的构件,这样所得的图形为剖面图。 2.4.1 肋位剖面图: 表示肋位处的结构形式的剖面图为肋位剖面图,其标注形式是用肋位号与视向符号表示剖切位置、剖面图名称和投影方向。如, (表示55号肋位剖面图,向首), (表示60号肋位剖面图,向尾61—65号肋位剖面图与其相似)。见图2-3(C)。 9.4.2 一般剖面图: 除肋位外的所有其它位置的剖面图为一般剖面图,其标注形式是用剖切符号与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剖切位置、剖面图名称和投影方向。见图2-3(a)、(b)。 剖面图也可直接绘制在剖切平面迹线的延长线(细点划线)上,不另加标注,见图2-4。但需要时可放大比例绘制。 图2-3 剖面图 图2-4 剖面图 9.4.3 分剖面图: 图形再剖切后投影所得的图形为分剖面图,其标注形式是用剖切符号表示剖切位置和投影方向,用原图名加序数字表示分剖面图的名称。见图2-5。 图2-5 分剖面图 9.5 局部详图: 视图中表示不清楚的局部结构应以较大比例另绘局部详图表示,局部详图用3mm高字体的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形式如图2-6所示,(a)为视图上的表示方法,(b)为详图上的表示方法。见图2-3(b)(d)。 图2-6 局部详图 当详图很少时,可不编号,而直接将其绘在视图附近,用箭头指出。见图2-3(c)。 9.6 特殊画法: 9.6.1 型线投影: 船体型表面与剖切平面的交线(型线)及型表面的轮廓线、甲板边线、舷墙顶线等在三个基本投影面上的投影为型线投影。如船体型线图、肋骨型线图等。9.6.2 重叠画法: 将不在同一剖面上的构件绘制在同一剖面上时,应采用重叠画法,其剖面轮廓线可只画一个剖面,如典型横剖面图。 9.6.3 单向展开画法: 外板展开图是采用肋骨线以龙骨线为基准进行横向伸长(肋骨线实长),而船体纵向不伸长的单向展开的方法绘制。 9.6.4 覆板表示法: 覆板在平面图上用覆板轮廓线加细斜线表示,见图2-7。 9.6.5 当平面图只画一半,而图上的开口、覆板等布置不对称时,应注明“仅左舷”或“仅右舷”,见图2-7。 图2-7 特殊画法 9.7 简化表示法: 9.7.1 压筋围壁及槽形舱壁简化表示法,见图2-8。 压筋、槽形符号“U”“V”“”表示压筋在平板正面,如图2-8(a)、(b)。反之则在平板背面,如图2-8(c)、(d)。 图2-8 压筋围壁及槽形舱壁简化表示法 10. 编号及排列方法: 10.1 肋位的编号: 10.1.1 民船肋位由尾向首编号,尾垂线以前(包括尾垂线),由0开始顺序编号;0号以后肋位应用负号区别。军辅船可按军船有关规定编号。 10.1.2 全船性图样每隔5档标注肋位号。肋距不同时,应分别标出其肋位区域的肋距,见图2-9。船体分段结构图,肋位按偶数标注;不满四个肋位的均应标出,见图2-10。 图2-9 全船性图样的肋位标注 图2-10 船体分段结构图的肋位标注 10.1.3 不在船体中线(CL)和基线(BL)的肋位号,均应用“FR”标注。 10.2 纵桁的编号: 纵桁按顺序数编号。 舷侧纵桁和舱壁水平桁从上往下编号。甲板和底部纵桁需要编号时,均以船体中线为准,由中向舷侧编号。 10.3液、货舱的编号: 液、货舱从首至尾顺序编号。被纵舱壁分隔时,应在编号后面注明左(P)、中(C)、右(S)。如第一货舱(左)或货舱NO.1P,表示左舷第一货舱。 第三篇 船体制图尺寸注法 Drawings for ships-Dimensioning 11. 船体制图尺寸注法一般原则: 11.1 船体结构的定位尺寸应标注构件理论线离开基准线(基线、船体中线、尾垂线等)的距离。见图3-1。 11.2 同一结构的尺寸,只标注一次。规格或尺寸相同的构件可只标注一个。尺寸应标注在表示构件最清晰的图形上。 12. 船体制图尺寸标注法一般规定: 定位尺寸通常采用高度方向是距基线、水线;宽度方线是距船体中线、船舷;船长方向是距船中、站线、肋骨线进行标注。 待定位尺寸均用符号“~”加尺寸数字标注。 12.1 尺寸线: 12.1.1 尺寸线用细实线绘制,其两端用实心箭头指到尺寸界线,见图3-1。 图3-1 尺寸标注法 12.1.2 尺寸线必须与所标注的线段平行。尺寸线不能用其他图线代替,一般也不得与其他图线重合或画在其延长线上(轮廓线、轴线、中心线及尺寸界线不允许作尺寸线使用)。 12.1.3 尺寸线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 12.1.4 标注圆的直径和圆弧半径的尺寸时,尺寸线按图3-2绘制。当圆弧的半径过大或在图纸范围内无法标出其圆心位置时,按图3-3的形式标注。 图3-2 圆的直径和圆弧半径的标注 图3-3 圆弧半径过大时的标注 12.1.5 在没有足够的位置画箭头或写数字时,可按图3-4的形式标注。 图3-4 画箭头或写数字位置不够时的标注 12.1.6 标注弧线线段的尺寸时,尺寸线应与所要标注的弧线平行,如图3-5所示。 图3-5 弧线线段的标注 12.2 尺寸界线: 12.2.1 尺寸界线用细实线绘制,并应自构件的理论线、站线、肋骨线、轴线、中心线、基线等处引出,也可用这些线和曲线轮廓线等作尺寸界线用。见图3-1、图3-5、图3-6。 甲板平面 图3-6 尺寸界线 12.2.2 尺寸界线一般应与尺寸线垂直,必要时允许倾斜。 12.2.3 尺寸线较长时,基准线的尺寸界线可省略,见图3-7。 图3-7 尺寸线较长时的标注 12.2.4 在光滑过渡处标注尺寸时,必须用细实线将理论线延伸,从它们交点处引出尺寸界线,见图3-8。 图3-8 光滑过渡处的尺寸标注 12.3 尺寸数字的填写: 12.3.1 尺寸数字一般填写在尺寸线的上方或中断处,当位置不够时也可引出标注。 12.3.2 尺寸数字一般不可被图线所通过。 12.3.3 构件等距离分布时,可采用图3-5、图3-9的标注方法。 图3-9 构件等距离分布时的标注 12.3.4 标注曲线轮廓的尺寸时,可用型值表的方法表示,如表3-1、图3-10。 表3-1 标注曲线轮廓尺寸的型值表 图3-10 曲线轮廓的标注法 12.3.5 烟囱和甲板室前端壁倾斜度的标注,应采用直角坐标法,不宜用角度标注。 12.3.6 图样中,矩形开口尺寸的标注为短边×长边,用“R”表示开口四角的半径。窗的开口高度为开口中心到围壁下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h”指门的开口下缘距甲板上缘的最低高度。相同的开口尺寸可只标注一个。见图3-11。 图3-11 矩形开口、窗、门尺寸的标注 人孔(必须用文字注明)、减轻孔等的开孔尺寸标注方法见图3-12。 图3-12 人孔、减轻孔的尺寸标注 12.3.7 流水孔、通焊孔、透气孔等的开孔尺寸标注见图3-13。 图3-13 流水孔、通焊孔、透气孔的开孔尺寸标注 12.4 板、型材、组合型材、肘板等的尺寸标注按表3-2。 表3-2 型材、组合型材、肘板等的尺寸标注 表3-2 型材、组合型材、肘板等的尺寸标注(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