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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公投事件对海事公约资格的影响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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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龙船声明:本贴为作者委托龙船代发,投稿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上午8时,因署名问题未得到作者回复,龙船未予在微信平台发布,虽然时效性有所折扣,但我们认为这是一片很不错的文章,作者的对信息的捕捉能力很强,难能可贵的是通过苏格兰公投事件联想到对海事界的影响.


中国船舶信息中心 国际海事处
范 维
2014918日,在英国中央政府授权下,超过400万苏格兰选民将对“苏格兰是否该成为独立国家”这一问题进行投票表决。英国是老牌航运大国,亦是全球航运中心,包括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在内的诸多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总部均设置在此处,许多国际公约、规则、规范的缔结或制定也源于此。因此,“苏格兰公投”一时间引起了国际海事社会的广泛关注。
    “苏格兰公投”事件涉及诸多国际法问题。首先,关于事件的法律性质。根据国际法学的定义,新的国家成立的方式主要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四种方式。其中,独立是指殖民地独立而建立起自己的新国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新国家;分立是指一国分解为两个或几个新国家,原来的国家不复存在;分离是指—国的一部分从该国分离出去而成立一个新国家,母国仍然存。因此,对于网络上出现的“苏格兰独立”的说法并不妥当,更为符合法律定义的说法应当是“苏格兰分离”或“苏格兰脱离英国”。
     第二,关于国际海事公约的继承问题。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据此,国际海事公约当然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立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国际条约的继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原则上,“人身”条约、政治性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与领土有关的继承;例外,如果继续适用条约将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实施条件根本改变,则此条约可不继承。
    2、《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具体规定:(1)领土转移与交换——不继承;(2)独立——没有继承的义务;(3)合并——继承;(4)分离分立——取决于分离分立前条约的效力是否及于该部分领土。
如果“苏格兰”最终脱离英国,那么可以判断,因IMO会员具有“人身”属性,英国作为IMO A类理事国的地位将不受苏格兰分离事件影响;而“苏格兰”无法继承IMO A类理事国身份,且“苏格兰”需要重新履行手续申请IMO会员资格。另外,由于国际海事公约属于“非人身”条约,在继承日期前已生效且效力及于相关领土的,除违背公约目的和宗旨或实施条件发生根本改变外,对“苏格兰”依然有效。例如,20138月英国批准的并于201487日正式实施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对“苏格兰”具有约束力;在继承日期前未生效且效力及于相关领土的,除违背公约目的和宗旨或实施条件发生根本改变外,在“苏格兰”作出通知后,可确立其缔约国的地位,例如,尚未生效的《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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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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