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enghankun
收起左侧

致中远船务领导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1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同情楼主,这个坑挖的比较深,你不幸掉了下去,咨询律师起诉要求赔偿,然后离开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3-3-1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他们上层不知道怎么想的,一个新入行的企业,居然不注重员工的知识年龄和性别层次比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到劳动局申诉或起诉他们,顶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支持你走法律途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这很显然是阴谋诡计!你没关系没门子,不裁掉你裁掉谁啊??难道裁掉领导们的狗崽子啊!就像你说的既然你有那么丰富的设计工作经验,跳槽吧,人挪活树挪死!看开点!GCD的企业就是这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中远,太不讲究了,还是个大企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1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领导也有不讲诚信的?
不给上班就早说,让别人白等这久!
老实人的生命就是给给这样给耽误的

祝愿:小家庭  幸福美满
祝:楼主另谋高就
祝:小宝宝健康成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3-3-11 14:30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对于你信里面所说的情况表示同情.中远船务是个人才济济的地方,有着很先进的管理水平.怎么说呢.中国和外国的差别吧.别人说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可是外国的竞争是很残酷的.失业率非常的高.而国内尤其是老国企,人性化很强.只能说这个区别,老国企效益不好,但是有人情味.人生总得选择.你选择加入竞争残酷的国外管理模式,就得面对这样的现实.两难的选择.个人认为中远船务非常强大.对你个人的遭遇也表示同情,或者你选择去个老国企的船厂对你是比较好的选择.只要有一技在身.不用怕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法律,现在法律能保护弱小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只有靠自己吧,我也在舟山呆过,有时觉得中远的确没有人情,领导也是不知道自己在那个位置上呆多久,好不容易熟悉了就走了,唉。。。。。,不过中远的工资待遇还是比外边有点优势,只是心很累的,自己取舍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4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这样的领导真没人性啊,问题是没一个出来为你主持公道的,希望你度过此难关,GOOD LUCK!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江湖险恶啊  小心为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3-3-16 17:45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不做逃兵 发表于 2013-2-21 13:22
赶紧走人吧,人事部的王八蛋你不知道他们跟老总都是**吗???要他们干事儿肯定不行,他们只会天天搞人,要 ...

这你都不知道啊,人事部的那个王八蛋搞人家老婆还少啊!简直畜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6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顶LZ一把,唉~学船海的现在吃碗饭都不容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支持下!不图在哪里继续干,只要给自己找个说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6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英国
对待这类可恶的没有社会责任感的缺德公司,没有道德的人事部门领导,就只能起法律武器.....要记住我们的刚刚上任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是为了惩恶扬善才去学习法律的,同时要向这位女同志学习以下内容摘自百度网:[01:52:07]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1:52:33] [审判长] 说: 核对当事人身份。
[01:52:56] [审判长] 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现在开庭。 上诉人李洪冉、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铮会同代理审判员翁俊、代理审判员谢亚琳组成,由张铮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何冰,由何冰担任庭审记录。
[01:53:15] [审判长] 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发现合议庭组**员以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01:53:15]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李洪冉对本案合议庭组**员及书记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01:53:15] [李洪冉] 说: 不申请回避。
[01:53:15]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对本案合议庭组**员及书记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01:53:15] [劳氏公司] 说: 不申请回避。
[01:53:36] [审判长] 说: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01:53:36] [李洪冉] 说: 清楚。
[01:53:36] [劳氏公司] 说: 清楚。
[01:53:49] [审判长] 说: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首先,由上诉人李洪冉陈述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01:59:40] [李洪冉] 说: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自2010年6月18日恢复李洪冉与劳氏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01:59:50] [李洪冉] 说: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该点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原审认为“2010年8月2日李洪冉进入新世纪船舶设计研发(上海)有限公司。。。”,关于这点原审判决不当。其一,李洪冉收到劳氏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公函后,立即回函表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李洪冉先找一份工作也是为了生计;其三,李洪冉与新的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服务期的约定,也没有就业限制的相关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故客观上不妨碍恢复劳动关系。李洪冉07年6月进入劳氏公司,当时公司还没有注册,只是在代表处工作,当时李洪冉放弃了去国外工作的机会,就是考虑到劳氏公司的待遇。上诉人收到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函后,劳氏公司立即收走全部办公用品,是对李洪冉的歧视。劳氏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理由是工作岗位人过多,但事实上这点理由不成立,李洪冉离职后,该工作岗位因为任务太多,完成不了任务,劳氏公司反而在招聘人员。综上,劳氏公司不再与李洪冉续签劳动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李洪冉的待遇是不公正的,据此提出上诉。(详见上诉状)
[02:03:31]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李洪冉,你方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提出异议,对原审判决第二项有无异议?
[02:03:31] [李洪冉] 说: 没有异议。
[02:03:31] [审判长] 说: 既然上诉人对原审判决第二项异议,那对2010年8月1日之后的工资是否还主张?
[02:03:31] [李洪冉] 说: 不再主张。
[02:03:37]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针对上诉人李洪冉的上诉请求发表你方的答辩意见?
[02:03:37] [劳氏公司] 说: 公司不同意李洪冉的上诉请求。劳氏公司认为当时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上海市对于期满到期终止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作出提前一个月告知规定的情况下,劳氏公司在5月初就已经通知李洪冉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大大高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标准给予了李洪冉经济补偿金。综上,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不同意再支付工资。
[02:03:44]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陈述上诉请求并简要陈述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02:03:44] [劳氏公司] 说: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
[02:11:19] [劳氏公司] 说: 事实与理由,对于原审所认定的事实调查部分,劳氏公司没有异议。但对于原审的法律适用部分,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满足条件有三点,而劳氏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一个多月就书面告知李洪冉不再续订,因此李洪冉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另,上海高院2009年3月印发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也有相关规定。原审在阐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明显遗漏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要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再者,劳氏公司在与李洪冉终止劳动关系前,曾二次致电上海社会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咨询,获得了明确肯定的答复。劳氏公司也是考虑到李洪冉之前的工作情况,支付的补偿金也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标准。公司认为在高院新的意见没有被取代前,不应违反规定进行判决。希望法院可以考虑本案的特殊性,考虑对劳动领域的影响,依法公正作出判决。(详见上诉状)
[02:11:29]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李洪冉针对上诉人劳氏公司的上诉请求发表你方的答辩意见?
[02:11:29] [李洪冉] 说: 不同意劳氏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同前面我方陈述的意见,不再赘述。
[02:11:29] [审判员] 说: 下面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李洪冉,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02:11:29] [李洪冉] 说: 没有异议。
[02:11:29]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02:11:29] [劳氏公司] 说: 没有异议。
[02:12:21] [审判长] 说: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合议庭对原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02:13:08]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李洪冉对事实有无补充?
[02:13:08] [李洪冉] 说: 没有补充。
[02:13:08]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对事实有无补充?
[02:13:08] [劳氏公司] 说: 补充一点,李洪冉在07年6月18日加入劳氏代表处,当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08年6月18日与中智公司签订两年期合同,在这当中劳氏代表处升级为劳氏公司,与李洪冉签订了本次争议焦点的所谓第二份劳动合同,但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还是10年6月17日。其实如果劳氏公司不承诺继承的话,也是合理的。因为李洪冉的期待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失。我们承认李洪冉自07年加入劳氏代表处的工龄,但这与次数无关。再者,这里有继承一说,继承即继承之前中智公司的合同,合同期限也没有改变,所以转独资公司应当不算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02:16:14]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李洪冉对上诉人劳氏公司的补充事实发表意见。
[02:16:14] [李洪冉] 说: 在劳氏公司工龄连续认定承诺书中可以看出,劳氏公司对于之前与中智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在代表处工作的年限都是概括的接受了,因此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年限不应有争议。
[02:16:20] [审判长] 说: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诉辩称意见及事实调查,法庭就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劳氏公司是否应当与李洪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氏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洪冉2010年6月18日至2010年8月1日的工资损失。
[02:16:20] [审判长] 说: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何意见?
[02:16:20] [李洪冉] 说: 同意。
[02:16:20] [劳氏公司] 说: 同意。
[02:20:46] [审判员] 说: 现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询问双方当事人。
[02:20:46]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李洪冉上述争议焦点,有无新的证据需要提供?
[02:20:46] [李洪冉] 说: 没有。
[02:20:51]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对上述焦点,有无新的证据需要提供?
[02:20:51] [劳氏公司] 说: 有证据提供。其一,劳动公司人力资源部在10年5月10日曾经致电劳动保障热线12333的录音材料;其二,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报纸(10年12月3日)。
[02:20:5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你方所提供的材料按照性质,不属于新的证据,是属于参考?
[02:20:57] [劳氏公司] 说: 是的。
[02:20:57] [审判员] 说: 庭后向法庭提供。
[02:20:57] [劳氏公司] 说: 好的。
[02:20:5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没有新的证据提供?
[02:20:57] [劳氏公司] 说: 是的。
[02:21:02] [审判员] 说: 现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询问。
[02:21:02]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李洪冉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有没有证据提供?
[02:21:02] [李洪冉] 说: 没有。
[02:21:0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有没有证据提供?
[02:21:07] [劳氏公司] 说: 没有。但要说明的是李洪冉在8月2日后有新的工作,对此原审有相关调查笔录。
[02:21:12] [审判长] 说: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当就围绕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02:30:09] [审判长] 说: 先由上诉人李洪冉发表辩论意见。
[02:30:17] [李洪冉] 说: 第一,李洪冉与劳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事实清楚,劳氏公司原审时提出李洪冉工作不称职,这点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实际上,李洪冉性格开朗、工作刻苦,多次受到公司领导肯定。第二,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理解,关于第二款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第二是其他情况,其中第三项写明连续三次签订劳动同,而李洪冉恰巧满足该点。之后08年国务院又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外。。。”,表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一种强制缔约。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有权的解释对此进行限制性解释,对于如此浅显易懂的法律条文,应是十分明了的,有的单位故意曲解,不是画蛇添足,就是别有用心。
[02:30:23] [李洪冉] 说: 第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刚才庭审中劳氏公司一再说到咨询、网上查阅等,为何会产生这种分歧,就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有歧义。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两个独立的群体,一方是被惯坏的公司,一方是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一方面侵害劳动者的情形层出不穷。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应当是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倾斜,让全社会共享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手段。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反对的声音很多,事实证明劳动合同法是良法,符合民情民意,故虽然经历了责难,但还是受住了考验。
[02:38:00] [李洪冉] 说: 第三,对原审判决的看法。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但认为李洪冉既已经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没有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对于这点看法是错误的,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因解除权,即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这在客观上是没有障碍的。
[02:38:06] [李洪冉] 说: 第四,对于劳氏公司的企业文化。劳氏公司非常标榜以人为本,注重劳资关系,非常遗憾的是在处理李洪冉的问题上一意孤行,曲解法律,在整个过程中还没有回旋的余地,与其标榜的理念不相符。因为李洪冉在07年就职的时候,所学的专业是船舶专业,在那个时间该专业是很受欢迎的,再加上李洪冉精通英语,不难找到好岗位,当时李洪冉放弃其他的岗位以及出国的机会,就是看中了劳氏公司的业界威信、企业文化,但劳氏公司违背了企业文化。(详见书面代理词)
[02:38:11]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02:48:19] [劳氏公司] 说: 我方按照争议焦点发表如下意见。第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理解,其中第2款第三项是用逗号分割的,即有三项要件,原审时我方有提供证据,但并没有被采纳。对于第三项要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从大背景来说,劳氏公司是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偏向于员工的,我方也是表示尊重和支持的。但正是因为整个法律条文都是偏向于劳动者,故本条更应当中肯的看待。对于个人解释,不能看作是立法解释,更不能说是司法解释,只是个人看法而已。对于续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似乎没有直面该问题,法院如何看待该问题,希望向劳氏公司表明。高院的09年意见出台时可能有经济危机或者是有员工恶意解释劳动法的背景,即便不考虑该意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也希望法院可以给出明确答案。劳氏公司曾经做过信息收集,的确对此有争议,一些立法委员是认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删除,但现在该七个字切实出现在了劳动合同法上,故如何解释、确认是需要明确的。只要有续订意向,无论是几个月还是几年都可以,但公司在到期前一个多月就已经告知了李洪冉不再续签。
[02:48:25] [劳氏公司] 说: 对于工资损失的问题,终止合同的效力应当获得法律保障,就不应当再支付工资。如果法院最终真的判决恢复劳动关系,那也只同意支付至2010年8月2日之前。在这里善意的提醒李洪冉女士,一旦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李洪冉是能够获得补偿,但也等于撤销了之前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那之前给付的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返还。此外,对方前面强调“标榜”一词,劳氏船舶至今已经有250年的历史,期间有诸多慈善举动,虽然如此,但不代表会同意李洪冉的要求。09年时,是因为经济危机,所以与一些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对此原审时已经提供了证明,比如事故报告、工作态度等等,综上所述,合同不签订是有一定背景和理由的,当时的总经理也与李洪冉进行了面谈,面谈时没有明确是工作表现等原因,是考虑到员工面子的问题。对方代理人还说有的单位的解释是别有用心,那劳动保障热线及相关报纸的刊登是否也别有用心。
[02:48:30]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李洪冉还有何补充意见?
[02:48:30] [李洪冉] 说: 上诉人李洪冉在与相关专家(立法委员)沟通时,专家表示第14条把所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归纳在一起,之所以写在一起是为了合并同类项,而写“续订劳动合同的”是为与之前的区别开来。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与第一个争议焦点是紧密相连的。09年6月18日到10年8月1日期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劳氏公司应当赔偿。8月1日之后,虽然李洪冉找到了工作,但工作待遇比之前要少很多。之所以到现在还在这家公司工作,是因为之前在离开劳氏公司后,有找到一份比较理想的工作,但因为劳氏公司中某些人的恶意操作,导致这次机会丧失了,之后其他人介绍了现在的工作,是为了暂时过渡,为了维持生计的没有办法的办法。
[02:48:3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有何补充意见?
[02:48:38] [劳氏公司] 说: 按照李洪冉的陈述,她在离开劳氏公司后找到的工作工资待遇比在劳氏公司的高,那为何还要与劳氏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02:49:49] [审判长] 说: 法庭辩论结束。若双方当事人有其他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供。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2:49:49] [李洪冉] 说: 坚持上诉请求。
[02:49:49] [劳氏公司] 说: 驳回李洪冉的上诉请求,支持我方的诉请。
[02:49:49] [审判长] 说: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由法庭主持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02:49:49]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李洪冉,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02:49:49] [李洪冉] 说: 愿意。
[02:49:49]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劳氏公司,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02:49:49] [劳氏公司] 说: 有调解意愿。
[02:49:49] [审判长] 说: 既然双方都愿意调解,休庭后由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02:49:49] [审判长] 说: 今天法庭审理到此。退庭后,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02:49:49] [审判长] 说: 现在退庭。
[02:50:05] [声明] 说: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7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就是个傻丫头!那地方什么管理,你也不是不知道。去找他们之前就该清楚,结果是什么样子,生气更是不值!不过是让你见识了一下,还有这样一帮人,这样的一个地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7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建议自己亲自查一下劳动法,然后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和帮助。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你们公司已经违反劳动法了。冷静地处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8 1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hugh777 发表于 2013-2-7 23:22
你傻啊!
该离开就离开吧!所有的事件说明你应该离开这个地方!
别再吊在一棵树上了!

顶顶顶顶顶顶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1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生个娃,将来做领导,费了他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标签|免责声明|龙船社区

GMT+8, 2024-11-15 17:42

Powered by Imarine

Copyright © 2006, 龙船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