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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情书: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
长期以来,企业和职工之间都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关系。企业有自己的发展目标,职工为了这个目标付出辛勤的劳动以换取报酬;企业盈利时,职工同样享受到福利待遇;企业亏损或效益不景气时,职工或与企业同甘共苦、或选择离职。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负担过重时,选择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作为对职工的补偿(同时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款),企业按职工为企业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满6个月按一年计算,未满6个月部分按半个月计算。这原本是一次既无可奈何又你情我愿的交换。
然而,因为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本着个人意愿所坚持的个人行为,往往导致职工权益受到损害,甚至造成职工和企业原本融洽的“宾主关系”恶化,最终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最关注的话题——劳资纠纷。
2012年10月9日,我接到了“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给我个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
郑益*先生:
您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11月10日到期,根据您在合同到期前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C,经公司研究决定,在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予续签。
特此通知!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2012-10-09
(原件盖人力资源部章)
这份通知书是由我当时的部门长——总经办主任徐**先生亲自转交到我手中的,同时劝慰我不要有什么想法,尽早做些准备。作为在舟山长宏工作了两年的老职工,我当即表示会服从公司的决定,但对“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C”一项保留个人意见。因为在此之前,我并没有收到相关的通知,也没有签字确认所谓的“考核为C”。
此后,我除了正常工作外,着手完善了所有工作台帐,并于2012年11月12日前完成了所有交接工作。然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就从这一天开始了。
2012年11月12日下午,我按照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完成了除人力资源部外的所有签字流程,最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了《养老保险手册》。因本人计划先完成个人婚礼(本人是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的,因工作原因,甚至连15天的婚假都未曾休息),所以短期内不会再就业,因此要求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证明书内,只写明最近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且并未在备注内注明“职工在本企工作年限”、“补偿金月数、金额”等款项。由于当时时间已经接近17:00,本人住定海城区,担心错过17:05发车的公司班车,只口头询问“工资如何结算”,当时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科长***答复“工资按上班上到哪天结算到哪天。”显然,这句话是有歧义的,本人可以认为公司并不作出经济补偿。因此,本人决定次日再到公司来商量具体事宜。
2012年11月13日,本人携同妻子何*一同前往公司,要求人力资源部给出明确答复,同时更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明“职工在本企工作年限”、“补偿金月数、金额”等款项,并索取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相关依据。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科长***态度强硬,表示不予办理,并且表示合同应当在签订时就向公司索取。(事实上,签订合同时只有一式两份,当初签订时本人即表示异议,但答复为“舟山市劳动局允许如此”云云。)为此,我们找到了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涂**先生,说明情况后,涂总经理表示人力资源部应当按法律程序办理,并同意我们再次前往人力资源部找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部长沈**先生商量,至于“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C”一项,在涂总的劝说下我们表示可以原谅人力资源部无法给出相关依据。经过与沈总助的商量,最终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科长***在拖延了近一个小时后重新为我们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关于经济补偿金一项希望我们能允许公司分期付款,即2012年11月份发10月份工资和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月份发另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人作为舟山长宏的职工,在个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欣然表示同意。但关于劳动合同复印件一项,人力资源部坚持只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养老保险手册》即可。在多番要求仍未果的情况下,本人和妻子安心离开公司返回家中,计划次日前往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然而,事实并非如人力资源部答复的情况一般。
2012年11月14日上午,本人和妻子一同前往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被告知须本人公司将职工档案资料转移到就业局后方可申领。本人当即询问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员夏*,对方答复为“无需公司移交档案,只需个人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养老保险手册》即可。”为此,我们再次认真询问舟山市就业管理局劳动保障事物代理中心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并取回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服务指南》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须知》等资料。
按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服务指南》第三条“劳动事务代理的服务注意事项”中1-3项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15日内,到我中心窗口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提供以下最基本密封材料:
(1)劳动者养老保险手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所有劳动合同;(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4)档案转移单。
2、失业人员在我中心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卡,凭此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享受失业金期间,免缴档案管理费。
3、办理档案查阅、借阅、接转等手续,相关单位和个人,须出具介绍信、调档函等相关手续。
如此一来,按照人力资源部的说法,任何离开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员工都领取不到失业保险金,因为我们手里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档案转移单,而且公司不将档案送交就业局也不给本人,更没有所谓的“介绍信”、“调档函”,我们从何办理相关手续?
希望看到这封信的领导们能伸出援助之手,不要让已经离开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或者将要离开的职工们寒心而去。
陈情人:郑益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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