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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公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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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在一艘93000吨的散货船建造中,由于施工错误,居住区甲板室进口门远低于原设计的600,仅400。在船厂与船东协商后,如果满足载重线公约要求,船东将不坚持按原设计进行修理。现有如下事实:

1.在干舷甲板上居住区甲板室左右围壁门口高400mm,装有认可的风雨密门,通向居住区甲板室内。

1.经居住区内走廊一普通门向下通向机舱。

2.居住区甲板室外左右各有一梯从干舷甲板通向居住区甲板室上层甲板。

3.居住区上层甲板室左右围壁上的风雨密门(该门口380高),经该门通向居住区甲板室内。

问该设计满足载重线公约要求吗?请给出支持该结论的依据(载重线公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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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1-6-2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完全OK,载重线公约第12条  门 中有规定封闭上建的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至少高出甲板3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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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首先重要的是要查一下破损状态,看看这个门380的高度是否会进水,如果进水,修改是肯定逃不掉的;
其实,这个地方虽然说是上建区域的门,但是里面有一个门时可以直接通A类机械处所的,所以这个地方船检往往会要求600的高度,所以这种修改一定要船检同意,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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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3楼说的是对的,查破损后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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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感谢,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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