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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造船是不是有个叫识别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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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5金币
听说从今年一月一日开始的新造船需要有识别号的? 具体是怎么回事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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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1-5-4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 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7月2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九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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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回复 2# gms46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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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见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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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秦皇岛
这个注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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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想办法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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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如仍不一致,则不得再签发证书。
2.5  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2.6  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2.7  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按本规定第3条的要求现场检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
3.船舶识别号标记要求
3.1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字符采用宋体。船长20 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 厘米;船长20 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 厘米。字符间距均不大于2.5厘米。
3.2  船舶识别号应水平均匀排列,最多不超过两行。当两行排列时,第一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前六位(英文字母CN+4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年份的数字),第二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后七位(6位随机编号+1位校验码),两行间的行距不大于字符高度。
3.3  船舶识别号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
3.4  船舶识别号应采用如下方式标记:
3.4.1  钢质船舶,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3.4.2  除游艇外的玻璃纤维塑料船舶,采用铜质字符条糊制的方式或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游艇及其他材质的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统一实施的具体办法。
3.5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以下位置:
3.5.1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
3.5.2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5.3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便于查验。
3.6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4.检验文档要求
4.1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注有船舶识别号的新版船检证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外),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调整方案见附件1)。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外,其他证书应将该识别号填写在“船舶呼号/编号(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栏。对于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则应在该栏内填写识别号和呼号。
4.2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重新标记进行检验后,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重新标记的原因及标记情况。若标记位置变更,还需换发船舶检验证书,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3  对获取船舶识别号后的船舶检验立卷的档案资料中卷内目录表和案卷目录,按照新扩充的格式要求存档。
4.4  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按本规定对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进行检验后,应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msa.gov.cn)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2.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附件1
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报告、记录、检验项目、档案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方案扩充船舶识别号。具体格式样式详见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输出格式。
一、证书簿、小船证书及游艇适航证书
(一)首页:在“船检登记号”上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ZSB-1、ZSB-2、海船证书簿在船舶类型后增加“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该数据项用于现有字典中船舶类型对实际船舶用途描述不够确切时,对已填写的船舶类型的补充说明。
(三)增加“船舶识别号位置”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 数据项。
二、所有检验证书
(一)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将“检验编号”调整至“发证日期”前面,并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将“海上船舶吨位证书”中所有“量吨甲板”改为“上甲板”。
三、检验记录
增加“船舶类型说明”、“船舶识别号”、“识别号标记方式”、“识别号字符大小”、“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数据项。
四、检验报告(含空白报告、遗留报告)
(一)空白报告、遗留报告格式中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河船、海船、游艇及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乘客定额”数据项。
(三)游艇检验报告证书版式中“载客人数”改为“乘员定额”。
五、检验项目表格式
在每页的头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在检验项目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检验的项目。
六、档案
(一)案卷目录中增加“船舶识别号”、“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卷内目录中在增加“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






附件2
格式 ZYB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船 舶 识 别 号 检  验  报  告
                                                                                                           

                检验编号       
                       
船名     
                船舶识别号                IMO编号       
兹证明下列署名验船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于   年   月   日及以后诸日在      (填写船厂)          对本船船舶识别号标识情况进行了检验,情况如下:
1.该船设计船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主机功率   kW,安放龙骨日期          ;
2.该船船舶识别号为CN                ;
3.该船船舶识别号与船舶建造人提供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识别号一致;
4.船舶识别号永久性标记在如下位置:(填写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5.船舶识别号水平均匀一(或二)行排列,字符高   厘米,字符间距    厘米,字符行距       厘米(适用于二行排列时);
6.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

验船师:                      日期:      (验船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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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1.一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1.2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下水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3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船舶建造完工前向船舶建造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识别号标记检验,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1.4  现有船舶不需标记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最近一次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任何类型的检验时,提交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供查验。
2.船舶识别号检验要求
2.1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在船舶下水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在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2  2011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前,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授予、标记情况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若不合格,则不得签发船检证书。
2.3  对于上述新建及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如未启用,建造检验时可不必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
2.4  对于现有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信息系统取得船舶识别号,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启用后,结合船舶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检查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一致,并现场检查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如满足规定要求,则换发证书;如船舶识别号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此时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国际航行船舶可只对其安全证书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有效期满再次检验时,如仍不一致,则不得再签发证书。
2.5  船舶识别号不易辨识或由于换板等原因需重新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2.6  船舶检验机构对已获得船舶识别号且换发证书后的船舶进行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是否与证书、报告记载相符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情况。
2.7  当标记船舶识别号时,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按本规定第3条的要求现场检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
3.船舶识别号标记要求
3.1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字符采用宋体。船长20 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 厘米;船长20 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 厘米。字符间距均不大于2.5厘米。
3.2  船舶识别号应水平均匀排列,最多不超过两行。当两行排列时,第一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前六位(英文字母CN+4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年份的数字),第二行为船舶识别号的后七位(6位随机编号+1位校验码),两行间的行距不大于字符高度。
3.3  船舶识别号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明显对比。
3.4  船舶识别号应采用如下方式标记:
3.4.1  钢质船舶,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
3.4.2  除游艇外的玻璃纤维塑料船舶,采用铜质字符条糊制的方式或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游艇及其他材质的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统一实施的具体办法。
3.5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以下位置:
3.5.1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有尾轴)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端部横舱壁上。
3.5.2  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5.3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便于查验。
3.6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4.检验文档要求
4.1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注有船舶识别号的新版船检证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外),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调整方案见附件1)。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外,其他证书应将该识别号填写在“船舶呼号/编号(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栏。对于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则应在该栏内填写识别号和呼号。
4.2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重新标记进行检验后,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重新标记的原因及标记情况。若标记位置变更,还需换发船舶检验证书,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3  对获取船舶识别号后的船舶检验立卷的档案资料中卷内目录表和案卷目录,按照新扩充的格式要求存档。
4.4  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按本规定对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进行检验后,应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msa.gov.cn)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2.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附件1
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报告、记录、检验项目、档案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方案扩充船舶识别号。具体格式样式详见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输出格式。
一、证书簿、小船证书及游艇适航证书
(一)首页:在“船检登记号”上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ZSB-1、ZSB-2、海船证书簿在船舶类型后增加“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该数据项用于现有字典中船舶类型对实际船舶用途描述不够确切时,对已填写的船舶类型的补充说明。
(三)增加“船舶识别号位置”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 数据项。
二、所有检验证书
(一)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将“检验编号”调整至“发证日期”前面,并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将“海上船舶吨位证书”中所有“量吨甲板”改为“上甲板”。
三、检验记录
增加“船舶类型说明”、“船舶识别号”、“识别号标记方式”、“识别号字符大小”、“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数据项。
四、检验报告(含空白报告、遗留报告)
(一)空白报告、遗留报告格式中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河船、海船、游艇及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乘客定额”数据项。
(三)游艇检验报告证书版式中“载客人数”改为“乘员定额”。
五、检验项目表格式
在每页的头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在检验项目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检验的项目。
六、档案
(一)案卷目录中增加“船舶识别号”、“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卷内目录中在增加“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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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ZYB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船 舶 识 别 号 检  验  报  告
                                                                                                           

                检验编号       
                       
船名     
                船舶识别号                IMO编号       
兹证明下列署名验船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于   年   月   日及以后诸日在      (填写船厂)          对本船船舶识别号标识情况进行了检验,情况如下:
1.该船设计船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主机功率   kW,安放龙骨日期          ;
2.该船船舶识别号为CN                ;
3.该船船舶识别号与船舶建造人提供的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上识别号一致;
4.船舶识别号永久性标记在如下位置:(填写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5.船舶识别号水平均匀一(或二)行排列,字符高   厘米,字符间距    厘米,字符行距       厘米(适用于二行排列时);
6.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

验船师:                      日期:      (验船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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