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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
公海,在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 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 领土 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
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
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
⑤捕鱼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的限制
⑥科学研究的自由,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
船旗国
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
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
每个国家应向其给予悬挂该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给予该权利的文件。
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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