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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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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九、“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甲级分隔”分成的各段,它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一般不超过40米(131英尺)。
第二节 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主竖区和水平区
一、船体、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应以“甲级分隔”分为若干主竖区。阶层和壁凹应减至最少量,但如属必需者,则亦应为“甲级分隔”。此分隔的隔热值,应符合本章第二十条中相应的表列规定。
二、舱壁甲板以上的形成主竖区限界面舱壁,只要实际可行应与直接在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分舱舱壁位于同一直线上。
三、这种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
四、如某一主竖区内以水平“甲级分隔”再分为水平区,用以对船上喷水器系统区域与非喷水器系统区域之间提供一适当的屏障时,此项水平分隔应延伸至相邻的两个主竖区舱壁,并延伸至该船的船壳或外部限界面,并应按本章第二十条表3所列的耐火隔热性和完整性的数值予以隔热。
五、为特殊用途而设计的船舶,例如汽车或铁路车辆渡船,如设置主竖区舱壁将影响船舶所预定的用途时,应以能控制和限制火灾的等效设施代替,并应由主管机关特殊认可。
倘若船上有特种类别的处所,则任何这种处所应符合本章第三十条的相应规定,且此规定与本章本节的其他要求有矛盾时应以第三十条的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主竖区内的舱壁
一、不要求为“甲级分隔”的一切舱壁,应至少为本章第二十条表列的“乙级或丙级分隔”。一切这种分隔可按本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其表面覆以可燃材料的贴面板。
二、一切走廊舱壁,当不要求为“甲”级分隔时,应为从甲板延伸至甲板的“乙”级分隔,但下列者除外:
(一)当在舱壁的两侧设置连续“乙”级天花板及(或)衬板时,连续天花板或衬板后面的舱壁部分,其所用材料应为“乙级分隔”结构所允许的厚度和成分,但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这种舱壁部分只需满足“乙”级完整性标准的要求;
(二)在具有符合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所保护的船舶上,以“乙”级材料建造的走廊舱壁可在走廊内天花板处终止,但此项天花板应为“乙级分隔”结构所允许的厚度和成分。尽管有本章第二十条的要求,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上述舱壁和天花板只需满足“乙”级完整性标准的要求。上述舱壁上的一切门和门框,应为不燃材料,其构造和安装应能提供可靠的耐火性能,并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三、除走廊舱壁外,一切要求为“乙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但如在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乙”级天花板和(或)衬板时,此舱壁可终止于连续的天花板和衬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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