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小型船舶的命名
小型船舶:指45米级以下船舶(不含45米)
小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隶属单位编号,第3、4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4 中、小型船舶隶属单位编号(见下表)
辽宁海事局02;福建海事局13;
营口海事局03;厦门海事局20;
河北海事局04;广东海事局15;
天津海事局05;汕头海事局12;
烟台海事局06;深圳海事局16;
山东海事局07;湛江海事局17;
江苏海事局08;广西海事局19;
连云港海事局09;海南海事局18;
上海海事局10;长江海事局31;
浙江海事局11;黑龙江海事局32。
中、小型船舶的命名组成示例:
例:“海巡021”表示辽宁海事局序号为“1”的中型巡逻船;
“海标153”表示广东海事局序号为“3”的中型航标船;
“海巡1812”表示海南海事局序号为“12”的小型巡逻船。
(三)船名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位置协调匀称为宜。
(四)特殊用途的船舶命名应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七条
地方海事机构所属巡逻船舶的命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所属海事巡逻船舶的命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简称加两汉字再加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苏海巡10”表示江苏省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
“沪海巡20”表示上海市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
第八条
船籍港的命名
船舶的港籍以船舶隶属海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名命名,中文地名下注汉语拼音(字体为黑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局徽和局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使用管理办法》(海办字〔1999〕591号)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对所属船舶进行命名。直属海事局的船舶命名报交通部海事局核准后方能启用,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舶命名方案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