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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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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中国船舶保险的现状与保险实务
19世纪初,中国保险业开始起步。1805年,英国在广州成立了保险公司,经营海上运输保险业机构。1865年,在上海成立的义和公司保险行是中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1949年,新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一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59年,保险业停办。1979年,保险业恢复,当时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1986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随后于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
中国船舶险市场承保主体主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PIC)、中国船东互保协会(CPI)、部分海外船东互保协会(如SwedishClub)、小型船舶险和船舶建造险业务涉及的所有产险公司等。
中国船舶险市场被保险人有国有大型商船队(如中远、中海、中外运、中海油、中石化、长航集团),国有地方性船队(如天津海运、河北海运、山东海运、重庆海运、福建轮总),以及民营、合资船队等。
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船舶保险主要有以下种类:一是船壳险(MarineH&MInsurance),包括远洋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及渔船保险;二是船舶停航保险(PortRisksInsurance);三是船舶增值保险(HullIncreasedValueInsurance);四是船舶建造险(Builders’RisksInsurance);五是修船人责任保险[Shipyard’s(Shiprepairer)LiabilityInsurance];六是集装箱保险(Container’sbodyInsurance)。
船壳险和集装箱保险按保险期限又可划分为:航次保险、航险(Voyage Insurance),其中包括被拖航次险;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一般为1年期;航次和定期混合保险。
远洋船舶险承保条款主要有《中国船舶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主要有《国内沿海渔船保险条款》;捕捞渔船保险主要有《国内渔船保险条款》、《远洋渔船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主要有《中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修船人责任保险主要有《中匡修船责任保险协议书》;集装箱箱体保险主要有《中国集装箱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和修理中的风险
船舶在建造和修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包括船厂风险和船舶本身的风险,主要有两种:
一是船厂风险。包括自然环境所造成的风险,物体本身所受损害风险(主要指火灾),失窃风险(工具和设备),人身伤亡风险等。
二是船舶本身所面临的风险。包括物体本身所受损害的风险(主要指火灾),延误风险,没有履行建造要求的风险,合同方面的风险,设计错误风险,提供设备的第三方出现错误风险,试航中的风险等。
为此,为了防损,船厂应进行建造、修理前的风险检验和对第三方设备材料供应商的事前检查,定期对船厂进行检验以及核查工程进度等。
船舶险种主要有哪几种
船舶险主要有以下7种:
一是远洋船壳险。其主要承保在远洋航行中,因自然灾害、非被保险人的人为责任引起的被保险船舶物理状态下的损坏赔偿;因直接碰撞产生的旦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对他船或固定浮动物体的赔偿责任。
二是沿海内河船舶险。其主要承保在国内沿海及内河航行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自然灾害,以及直接碰撞引起的被保险船舶物理状态下的损失;因直接碰撞产生的、且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对他船或固定浮动物休的赔偿责任。
三是船舶建造险。其主要承保在建造、试航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在建船舶物理状态下的损坏赔偿,以及引起的相关建造人的责任。
四是集装箱箱体与责任险。其主要承保集装箱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箱体物理状态下的损坏;因集装箱箱体设计缺陷,或箱体破损,或箱主因管理上的疏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五是船东赔偿与保险责任险。其主要承保船东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而导致在法律上应对本船船员及所载货物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油污、强制打捞及对第三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是期租租家责任险和舱位互租责任险。其主要承保租家在法律上应对承租船舶损坏及所载货物损坏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是小船油污险。其主要承保小船在运输、供油和收集残油过程中,因油污而致使船东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船舶保险
所谓船舶保险是以不同类型的船舶(非军事船舶)为保险对象,当其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因某些人为因素而受损时,由保险人依据保单承保风险,对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保险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多年的巴比伦时代,到公元9世纪,海上保险在希腊、意大利出现。1347年10月23日,意大利热那亚商人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英称为p。lizza保险,传人英国后改名为p。lacy,并沿用至今。1547年,英国本土的第一张海上保险单出现。1683年,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开设了一家咖啡店,这便是劳合性(Lloyds)的前身。1716年,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成立。1752年,美国第一家火灾保险社成立。1792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一一北美洲保险公司成立。
保险是补偿经济损失的一种办法。保险主要有以下三个作用:
首先,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在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个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其次,保险能促进并参与社会上的防灾、防损工作,以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和危害程度。
第三,保险可提供巨大、长期的资金。保险公司的基金,可以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补充。同时,保险公司使企业在资金使用上具有灵活性,更能发挥投资的效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
当然,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是有原则的。
- 是保险对象的数量必须相当大,以容许大数法则的运作及危险可能性的确立。
二是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和意外的。如果危险是一定会发生的,或者是可以预知的,那这种危险就不可以作为保险的对象。
三是危险发生时,必须可以用价值(例如货币)来衡量损失的大
四是危险不是灾难性的,即大量的保险对象在同一时间受同样的危险所损害。
船舶保险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保障范围广泛(不仅保障本身损失,还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二是风险集中,难以预控且出险频率高;三是承保标的价值高,造成的损失巨大;四是涉外性强,日益复杂。
船舶险按风险属性可分为海上风险和意外风险两种。
海上风险包括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闪电,触礁、搁浅等其他自然灾害。
意外风险包括暴力盗窃、海盗、抛货,装卸货物发生意外事故,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等所导致的船舶损失和费用,船舶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及有关船舶碰撞责任等。
船舶保险投保与核保
一、船舶保险投保
远洋船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及渔船保险投保,投保人应准备:
投保人签字盖章的承保申请表或投保单,船舶登记证书、适航证书、船级证书和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船舶前3年的出险、损失记录,船舶价值的相关佐证资料(建造合同、买卖合同等),保险公司根据情况所需的其他资料。
无动力船舶被拖航次保险还需补充拖船资料,包括拖船适航证及拖航合同;被拖船舶本航次所作的适拖检验证书。
对船舶建造保险、修船责任保险投保,投保人应准备:
投保人签字盖章船舶建造保险承保申请表或修船责任投保单,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修理合同,船舶技术参数资料和船厂介绍资料(包括安全、消防等),建造船舶的价值或修船产值的相关佐证资料,保险公司根据情况所需的其他资料。
对集装箱保险投保,投保人应准备:
投保人签字盖章的集装箱保险投保单(投保单应包括集装箱种类、数量或箱号、价值或保额、自用或租用、运输方式、范围以及保险期限),保险公司根据情况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船舶保险核保
船舶险核保风险评估有被保险人资信情况,船舶的技术状况,船旗、国籍、管理人(F。M),具体承保条件,船舶建造险,修船责任险,无动力船舶羊皮拖航次等7个保险特别核保要素。。
被保险人资信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船东、管理人(。owner),光船租船人(BareboatCharter),抵押权人(Mortgagee);二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经营管理公司状况,即船队的规模、船舶总价值,经营航线、从业时间,船队的安全管理状况记录、前3年赔付率等。
船舶的技术状况包括船舶建造(改建)日期和地点、适航证书与船级证书、船型、船舶参数(吨位、载重线等)、船体结构及舱室布置等。
船旗、国籍、管理人(FOM)包括船舶国籍、船旗、注册地,国籍和船旗的一致性,方便旗(Flagoconvenience)等。
具体承保条件包括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主条款,承保险别,费率,免赔额,航行区域与保险期限,船舶以往年度损失记录,投保船舶上年度承保条件与保险人资料等。
船舶建造险包括建造合同(建造有关技术要求,包括船级、船舶尺度、推进装置、航速保证等);建造厂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合同号或船坞号;建造地点的相关环境(包括消防、安全等因素),建造期限、船台周期;试航距离与水域。
修船责任险,应特别注意审核修船厂的修船产值(维修总价值),保单中累计总赔偿责任限额应与承修船舶的总价值保持一致或减少差距;剔除建造、修船合同中的契约责任(合同风险)一一交船拖后延迟、技术质量违约、拒收船舶等。
无动力船舶被拖航次特点是船舶受风面积大,适航性差;航速慢、航时较长,较正常航行船舶风险大;拖方技术能力及信誉对被拖航船舶的安全有重要影响,但被保险人对其很难控制;发生海损事故后,难以有足够事实和证据分清是拖方责任还是海上风险所致。
因此,无动力船舶被拖航次保险核保原则是严格审核控制,需有完整的拖航合同、拖船规范、被拖船舶适应检验证书,拖带方的专业素质及安全记录,妥善落实有关分保,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尽可能做到全程监控。
船舶保险理赔与事故处理
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如果标准运营程序被严格遵守,就不会有事故发生。如果没有事故,就无需保险。但是,事故有时是难免的,因而船厂和船东都必须认真考虑船舶保险这一题目。
建造中的船舶有可能发生下列事故:设计错误,火灾,试航失败,设备故障……
营运中的船舶有可能发生下列事故:火灾,碰撞或触碰,搁浅,恶劣天气,弃货,爆炸……
如果建造中的船舶发生火灾事故,船厂除立即紧急组织灭火外,其还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引发火灾的原因,施救的高效性,灾害造成的范围,保险理赔的及时性,人员伤亡的善后处理等。
如果航行中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船东要考虑实施救助拖带工作,提供碰撞船舶担保,受损船舶的修理,在避难港货物有可能要卸下仓储等问题。
上述事故发生后都将会进行费用理算。专业的海损理算师将协调救助人、船东、修理人、保险经纪人、检验人、保险公司代表、律师等处理事故。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任何投机取巧和搞小动作都是不可取的,吃亏的是自己。
保户应对以下几个问题有所了解,并给予重视:
一是有形损失,包括全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赔偿保险价值),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赔偿合理的修复费用)。
二是责任,包括四分之四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
三是费用,包括共同海损费用,救助及施救费用,法律费用,追偿费用,检验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四是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知道的不适航、未恪尽职责、故意行为、时效,以及战争和罢工等。
船舶保险理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船舶保险理赔工作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一是船舶保险的种类。其包括船舶建造过程中的保险、船舶营运过程中的保险以及船舶抵押权人权益保险等。
二是船舶物权。其包括船舶所有权、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以及普通债权等。
三是船舶保险的承保。其包括有限告知义务和无限告知义务,船舶证书,船舶状况和价值,险种和承保的风险,碰撞条款等。
四是船舶保险的理赔。其包括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证书,约定的保险价值与不足额投保,船舶碰撞的事故调查,碰撞责任比例,修理费,船期损失,间接损失等。
五是船舶保险的追偿。其包括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保险利益,担保函,追偿策略,资产调查等。
六是船舶保险的保险利益。保户要明了什么是保险利益,为什么要有保险利益,何时要有保险利益,船东的保险利益,哪些情况下具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参与船东的海上保险等。
船舶保险理赔与船舶价值估算
在船舶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对被保险船舶的现值进行评估和估算,不过对新造船和老|日船舶来说其运用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对于新造船舶,其现值(价值)估算可分为简单估算和详细估算两种。简单估算共有9种方法,以“船价基数法“为例,-只要知道该船的载重吨数或集装箱数,查表得知每载重吨或每集装箱的船价基数,即可求出该船的现值(价格)。详细估算,则必须分别算出以下6项数字:即全船原材料和辅料费,全船机电配套设备费,全船劳务人工费,生产专项费,利润和税金等,6项相加即为全船现值(价格)。
老旧船或二手船的现值估算可利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类比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和估算。
所谓重置成本法是以该船全新状态下的当年市场价格减去因其营运损耗而累计的折旧,得出该船的剩余价值即现值。所谓市场类比法是以市场上类似被评估船舶在法定使用年限内的当年价格与多艘参照船舶的平均值进行比较,最后得出该评估船舶的现值,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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