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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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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英国
船上功能试验和核查程序
当监控系统用水工作时,9.18 中提及的功能试验应至少包括所有下列试验:
.1 确认泵正常运行,样品泵吸和管路系统无裂缝,遥控取样阀正常运作;
.2 通过核查流速或压力降(如适合)确认系统在正常的流量状态下运行。对每个取样点
应单独重复该试验;
.3 确认当监控系统外发生故障时,例如无取样水流,无流量计信号,电源故障等,报警
装置能正常工作;
.4 当监控系统用水工作时,手动改变模拟输入信号并核查数值和时间记录是否正确。改
变模拟手动输入信号直到达到报警条件,并确认记录正确。确定舷外排放控制正在工作并确
认该动作正被记录;
.5 确认当瞬时排放率的值减至30 升/海里以下时,可重新恢复到正常操作条件;
.6 激活手动越控控制并确认已作记录且确认舷外排放控制的功能;
.7 关闭系统并确认向船外排放阀自动关闭或相关泵已停止,舷外排放控制不能动作;
.8 按制造商的操作和技术手册起动系统,核查油分计的零位及增量设定;
.9 核查流量计的精度,例如通过泵吸弯曲外的水,流速可从舱中的液位改变来计算。应
在流量计额定流速50%的流速情况下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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