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enhong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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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裁员制度舟山中远的(所有企业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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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家乡的船厂,还是要顶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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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0-9-9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说是这么说,实施起来哪那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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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均衡记分牌员工共享制度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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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佛山
路过,哎,在哪里都不好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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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回复 16# rex56


    主管就是任务更重,没有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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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韶关
方法不错,可以起到激励作用。。。但应该考虑恶意报复,而不能仅仅靠最终的结果作为裁员的依据。。可以考虑说连续2个或者3个考核周期不合格者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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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现在还有这事,看来这厂生产经营搞得不好啊, 人嫌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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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个人看法(不要拿墨水瓶子扔我):
仔细看了照片内的补偿内容.觉得补偿条件还是比较优厚的.
初始给予6180*1.5=9270元(未给足)
申请人要求双倍(无依据)
最终处理:2年4个月,补偿2.5个月,6180*2.5=15450元(合法合理)
外加失业金3020元(应按实际失业月数领取,最多可领取工作年限*2个月/年=5个月)

理性的想想:企业也应该有选择优秀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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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很不错了,还有赔偿金拿。别的船厂连你工资都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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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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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葫芦岛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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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连云港
我想问下,这个兄弟是拿什么薪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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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靠,赔偿金顶上两个月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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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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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跟我打交道的舟山中远的人换了三波了。。。
郁闷的是我怎么一直没跳槽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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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回复 29# gallantgun


    这位朋友:请你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并注意地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既然说毫无依据:请你自己好好看看,了解了解
在该法 总则 第四条 明确指出 企业何以制定哪些方面的规章制度。
既然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那我们就应该了解,哪些法与我们有关及有利的。
或许舟山中远做的是可以了,但他还是超出法律的权限了(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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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回复 1# chenhong9805


    请各位大虾在看了:“2010年度管理人员不合格人员明细表”在重新想一下我们这些人这么做到底对或是不对;
有的人竟然给人家打“0”分!!!!,可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吗?我在这里发帖只是发泄内心的愤怒——不公平的考核!!!!!
SNC00004-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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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回复 33# xuehu122


    实在不值得提: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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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回复 37# chenhong9805


    兄弟,法律是个系统,看法要全面,我们要争取我们的利益,所以要多学点(我离开一个工作6年的单位时,不熟悉法律,还交了1590的培训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条款说明你原属单位合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就是没有"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违法行为,不需要"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司法解释不同的法官裁定的时候还是有不同的判定,所以如果有时间,你还是可以请专业人员帮助你进行诉求.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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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回复 40# gallantgun


   其实很简单。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要的。只要你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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