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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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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回复 37# chenhong9805
兄弟,法律是个系统,看法要全面,我们要争取我们的利益,所以要多学点(我离开一个工作6年的单位时,不熟悉法律,还交了1590的培训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条款说明你原属单位合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就是没有"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违法行为,不需要"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司法解释不同的法官裁定的时候还是有不同的判定,所以如果有时间,你还是可以请专业人员帮助你进行诉求.
祝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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