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outianda 于 2010-8-3 17:00 编辑
涂装部安全文明生产奖惩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涂装部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表扬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严厉批评和处罚各种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涂装部所有员工及所辖施工单位所有人员。 第三条
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人及安全生产表现良好的集体、班组、个人将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奖励。 二、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经核实给予奖励和表彰: 1、
对违反消防管理条例的行为能及时制止并举报的。 2、
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制止的。 3、
对安全生产隐患和险情能及时举报、制止的。 4、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减少人员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 5、
对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和提出批评指正意见,经采纳确有成效的。 6、
年、季度无工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 第五条
对个人或集体的奖励,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奖励金额分为两档:100—1000元、1000—3000元。 第六条
所有的安全奖励由涂装部安全组提出书面建议,报领导审批。 三、违章处理 第七条
所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违章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的安全责任人,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进行安全教育。对相关的公司(施工队)将追究管理不善责任。 第八条
违章行为分为一般性违章、较重违章和严重违章三类。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性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一般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1)
未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护用品的(如;衣帽不整洁、赤背赤腿、安全帽佩带不规范等) (2)
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或安全带使用不规范的。 (3)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记录不全;私自不参加安全培训、会议。 (4)
自行车和机动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5)
在运输过程中人货混装的。 (6)
在非指定地点吸烟和吸游烟行为的; (7)
施工现场“5S”较差,未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的。 (8)
电焊电缆裸露未及时检查包扎;电焊施工完毕不及时关闭电焊机电源。 (9)
没有按规定接装照明灯影响安全通道通行或舱室施工无照明灯。 (10)
违反劳动纪律(如;在现场睡觉、追逐、酒后进入现场等)。 (11)
生产区域未设安全通道或物料未经许可占用安全通道。 (12)
违反安全用电(私拉乱接电线、电器设备、不按规定或未经批准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13)
乱动和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14)
船上随地大小便。 (15)
违反环保规定向海面抛洒垃圾但未造成大面积污染; 2、较重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较重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1)
违反作业许可审批制度进行相关作业的。 (2)
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而进行施工。 (3)
忽视安全指示标牌或其他警示旗,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的。 (4)
私自改动、搭设脚手架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脚手架。 (5)
在脚手架上不走安全通道和翻越护栏行为的。 (6)
违章驾驶车辆、无证驾驶、、骑飞车或制动不良车辆的。 (7)
违章指挥存在有事故隐患作业的。 (8)
损毁或擅自拆除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胡乱改装电气设备或配件。 (9)
擅自乱动与自己无关机械、电气设备的。 (10)
施工中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较大面积污染。 (11)
检修各类机械、电气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未挂警示牌、无专人看守。 (12)
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行为规范或对周围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13)
故意损坏灭火器材的。 (14)
不服从安全人员或上级提出的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要求。 (15)
在收到下属有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安全隐患通知后,不及时接受处理的。 (16)
在工作中使用错误或不安全的工具、设备,或采取错误的方法影响施工安全。 (17)
监护人员没有履行其职责擅自脱离岗位的。 (18)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隐患在有条件整改情况下未按期整改的。 (19)
管理人员对作业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不当,影响施工安全的。 (20)
个人违章行为或过失是事故的次要或间接原因而造成事故的。 (21)
易燃易爆物品摆放在密闭工具箱内的。 (22)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可能导致比较严重危害的不安全行为。 3、严重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导致严重危害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1)
私自进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未按规定进行热工作业审批或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停止作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3)
对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举报人以及维护和坚持安全生产原则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4)
故意破坏行为:擅自损毁拆卸、改装(涂改)安全、消防设备、安全标志牌、劳护器具、安全许可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强令进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的。 (6)
个人违章行为或过失是事故的主要责任的。 (7)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非常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第九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如下表: 违章类型 | 违章处罚 | 其他处罚 | 一般违章 | 根据情节罚款50到200元,并且接受安全再教育(二次违章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扣除安全责任人安全考核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 较重违章 | 根据情节罚款200到500元,并且接受安全再教育(二次违章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 严重违章 | 根据情节罚款500到1000元,并且接受安全再教育(二次违章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
第十条
发生违章后,对现场责任管理人员的处理,由涂装部安全组比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违章行为的处理程序为: 1、所有对违章人员的经济处罚,由涂装部安全组开具罚款通知单,交相关责任人。由安全责任人通知违章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接受安全再教育。并记入到责任单位的安全考核中。 2、拒不接受安全再教育者,作为累积违章,再次进行双倍罚款。 3、对相关安全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涂装部安全组根据第十一条处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决定。 四、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事故的责任者及相关的主要责任人都将受到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和带来的危害程度,结合我部门的特点,将事故分为以下五类: 1、轻微事故(下列之一):造成伤害轻微;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2、一般事故(下列之一):一次轻伤1至3人;重伤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至10万元以下。 3、较大事故:一次轻伤3至10人;重伤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100万元以下。 4、重大事故(下列之一):一次轻伤11人以上;重伤3至10人;死亡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500万元以下。 5、特大事故(下列之一):一次重伤1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安全责任人的处罚如下表: 事故类别 | 事故处理办法 | 经
济
处
罚 | 行 政 处 分 | 直接责任人 | 间接责任人 | 相关责任人 | 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人员警告(口头、书面)、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 轻微事故 | 罚款500元,接受安全再教育。 | 罚款200元,接受安全再教育。 |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 一般事故 | 罚款1000元,接受安全再教育。 | 罚款500元、,接受安全再教育。 | 较大事故 | 罚款5000元,接受安全再教育。 | 罚款2000元、,接受安全再教育。 |
注: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处理处理办法遵守浙船公司及国家安全法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事故的处理程序为: 1、一般事故:由涂装安全组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进行处理。 2、较重或严重事故:由公司根据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者,按全责从重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所有违章及事故的累积年度内有效。涂装部安全组建立安全责任人的处罚档案,对处罚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涂装部安全组,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以便修改、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造船有限公司
涂装部
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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