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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2游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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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 第 7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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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点评:
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从2009-1-1才开始,其实是比较晚才出台的,因为国内的游艇行业还不成熟,海事局也在观察到底游艇游那些问题出现,从游艇污染海洋这方面讲,应该是不多的,主要其实还是生活垃圾污染。但是和货船比起来,也是很微小的,关键是管理是不到位的,监管不到位,处罚起来也麻烦,关键是人群不同,玩游艇的毕竟是有身份的人。中国国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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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点评:这个要注意,不是国际航行的,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是游艇不是邮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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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点评:这个要注意,不是国际航行的,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是游艇不是邮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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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下面的资料可能对大家有帮助: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在京成立2008-11-25 11:28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11月20日,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发起的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在2008中国游艇发展年会上正式成立。交通运输部、GA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船级社等中央八大部委局均派出主管司级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加入专家指导委员会,国家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出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会长钱永昌为各位专家颁发了聘书。

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交协邮轮游艇分会(CCYIA)副会长兼秘书长郑炜航表示该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游艇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研究、提出游艇产业发展政策和措施、建议;发布游艇产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对游艇产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提出协调、解决意见和办法。 由中交协邮轮游艇分会、英国IIR国研会展集团、《游艇业》杂志就“全国游艇业的现状与发展”联合调查后完成的《2008中国游艇发展报告》于年会上同步发布。

CCYIA副会长兼秘书长郑炜航在该报告中撰文指出: 1、在中国游艇是一种健康的新型的可以大众化的水上休闲、运动产品,要走出游艇是奢侈品的消费误区;2、吸取汽车消费旺盛后停车场规划、建设严重滞后的教训,各滨水城市应提前规划、预留游艇码头用地,条件成熟的滨水城市可以及早规划、建设便捷的、简易实用的、公共的游艇码头;3、在游艇消费的初期,不求所有,大力发展游艇租赁业务,相信中国游艇新时代将很快到来!

这是中国大陆首次对外公布游艇行业的总体情况。随着“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历时三天的2008国际北京游艇及码头展览会也落下帷幕。据悉,由国研会展集团主办的此次首届国际游艇展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的多方支持,吸引了AzimutChina、澳普兰、捷成(中国)、杭州千岛湖等在内的数十家国内外知名厂商参与。除游艇展示活动,展会精品区还特别安排了涉及到私人飞机、顶级名车、国际名表、知名地产、雪茄名酒等类别在内的国际名品展示。

随着“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历时三天的2008国际北京游艇及码头展览会也落下帷幕。据悉,由国研会展集团主办的此次首届国际游艇展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的多方支持,吸引了AzimutChina、澳普兰、捷成(中国)、杭州千岛湖等在内的数十家国内外知名厂商参与。除游艇展示活动,展会精品区还特别安排了涉及到私人飞机、顶级名车、国际名表、知名地产、雪茄名酒等类别在内的国际名品展示。11月20日在京成立的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游艇产业全国性、权威性的专家咨询机构,经各政府部门推荐,首批已由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29位专家组成;今后还将陆续吸收地方政府及国内外专家加入,共同为我国游艇产业发展献计献策。

游艇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促进我国游艇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提高我国游艇产业发展水平。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CCYIA副会长兼秘书长郑炜航介绍说:其主要职责包括六方面:

1、研究、提出全国性、地区性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2、研究、提出全国性、地区性游艇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3、搜集、整理国内外游艇产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定期出版《中国游艇业动态》;

4、开展游艇产业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游艇产业重大活动;对游艇产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热点问题、突发事件,提出协调、解决意见、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5、促进游艇产业技术进步,参与游艇行业国内、国际技术标准的制订、修改工作;

6、对游艇码头、游艇俱乐部、游艇制造业等投资项目的战略必要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以及完成政府部门及游艇业界委托的有关事务。

游艇专家委经费来源主要是:
1、接受成员单位或社会自愿资助。

2、其他合法收入。

郑炜航说: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成立后,将根据上述职责务实开展工作,积极与国际游艇组织建立联系,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成熟的规章制度;积极与国内游艇主要城市建立联系,参与制定当地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积极与国内外游艇制造商、经销商、俱乐部和服务商建立联系,了解企业的困难和声音,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我们相信:随着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将拉开我国游艇产业发展的新篇章。

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
姓名    单位                               单位职务           委员会职务
刘功臣 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局                常务副局长       主任委员
曹德胜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副司长           副主任委员
刘福生 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局                 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朱际青 GA部出入境管理局                   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郭 顺 GA部边防管理局                     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孙荣燕 海关总署监管司                       副司长           副主任委员
阿 东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司               副司长           副主任委员
刘士军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副司长           副主任委员
曹志恒 工业和信息化部军民结合司             副司长           副主任委员
范国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检司       副司长           副主任委员
李俊杰 GA部出入境管理局边检处             处长            委员
李 军 GA部出入境管理局边检处              主任科员          委员
张春儒 GA部边防管理局海警处                副处长           委员
彭建文 GA部边防管理局海警处               参谋             委员
刘苏振 海关总署监管司行邮处                 处长             委员
周亚春 海关总署监管司货管二处                处长             委员
李宏印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国内航运管理处        处长             委员
杨新宅 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局船检处            处长            委员
鄂海亮 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局船舶处            处长             委员
王春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检司        处长             委员
方志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检司       处长             委员
李文君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海域管理处 处长             委员
王志荣 中国船级社总部技术处                  副处长/高工      委员
王方园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                  高工             委员
张树民 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计划处      副处长           委员
何红琳 中国旅游车船协会                      副秘书长          委员
赵忠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军民结合司             处长             委员
王 东 工业和信息化部军民结合司             调研员           委员
郑炜航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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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这个到底是哪个检验还不清楚?CCSor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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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这个采用船舶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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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福建和海南海事局走在全国海事局前头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局:
  《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09年10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福建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


  第四条 申请游艇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应当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


  第五条 游艇适任证书分为A、B两类:
  (一)A类:适用于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以及同时具备机械动力和风帆推进装置的游艇;
  (二)B类:适用于仅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


  第六条 游艇适任证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三)持证人住址;
  (四)初次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起止日期;
  (五)证书适用范围。


第三章 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 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组织机构章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要求的场地及可供培训、考试的安全水域;
  (五)配备符合培训、考试要求的游艇及配套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
  培训机构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对外公布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


  第八条 《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和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由主管机关制定。


  第九条 对申请游艇适任证书的培训和考试要求:
  (一)初次申请参加游艇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
  (二)已持有B类游艇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升级考试后,方可申请A类游艇适任证书;
  (三)已持有福建辖区外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抽查考试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
  (四)已持有海船(含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实际操作转任培训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


  第十条 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参加培训者在经认可的培训机构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后,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的考试。
  申请参加考试者,可自行或委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表》;
  (三)《游艇操作人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2.5cm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
  初次参加培训申请考试的,可在申请签发游艇适任证书时一并由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所列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完成全部科目的培训后,一次性申请考试;
  (二)完成部分科目的培训后,分次申请考试,但从参加培训至完成全部科目初次考试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部分科目考试不合格者,可自初次考试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3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者,应当重新申请所有科目的培训、考试。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统一对外公布考试成绩。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可自行或委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核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予以答复。
  考试成绩自全部科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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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福建和海南海事局走在全国海事局前头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局:
  《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09年10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福建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


  第四条 申请游艇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应当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


  第五条 游艇适任证书分为A、B两类:
  (一)A类:适用于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以及同时具备机械动力和风帆推进装置的游艇;
  (二)B类:适用于仅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


  第六条 游艇适任证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三)持证人住址;
  (四)初次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起止日期;
  (五)证书适用范围。


第三章 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 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组织机构章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要求的场地及可供培训、考试的安全水域;
  (五)配备符合培训、考试要求的游艇及配套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
  培训机构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对外公布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


  第八条 《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和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由主管机关制定。


  第九条 对申请游艇适任证书的培训和考试要求:
  (一)初次申请参加游艇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
  (二)已持有B类游艇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升级考试后,方可申请A类游艇适任证书;
  (三)已持有福建辖区外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抽查考试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
  (四)已持有海船(含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实际操作转任培训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


  第十条 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参加培训者在经认可的培训机构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后,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的考试。
  申请参加考试者,可自行或委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表》;
  (三)《游艇操作人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2.5cm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
  初次参加培训申请考试的,可在申请签发游艇适任证书时一并由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所列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完成全部科目的培训后,一次性申请考试;
  (二)完成部分科目的培训后,分次申请考试,但从参加培训至完成全部科目初次考试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部分科目考试不合格者,可自初次考试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3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者,应当重新申请所有科目的培训、考试。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统一对外公布考试成绩。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可自行或委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核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予以答复。
  考试成绩自全部科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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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三亚88人获游艇操作适任证书

王秀香 通讯员 叶心斌


  记者昨日从三亚海事局得知,为了推动三亚游艇产业发展,满足当前对游艇驾驶员的需求,该局自2008年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以来,共有111人通过考试,已有88人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据了解,随着游艇经济的发展,三亚地区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数不断增加。2008年至今,三亚海事局一共开展了9期游艇驾驶员培训班,截止目前已有111名学员通过游艇操作人员考评,前8期学员共有88人获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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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岸基建设非常重要。这个是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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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这个是方便海事局搜救,也就是各地的搜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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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1。到底什么是恶劣天气?模糊。2。夜航不允许。3。不许超载和跨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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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这个是《垃圾记录簿》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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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这个规定与国际上不同:一般是船长负责安全与防污染。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也有游艇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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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不知道全国有这样俱乐部的有几个?这个规定是必须的!承担了船厂、救助、油污水回收等职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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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把责任转化给游艇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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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也就是负责监督,船员、船舶、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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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避免和客船管理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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