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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打工因工痛失左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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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劳动时突发意外,姜堰青年孙强失去左眼。孙强打工的公司却说,孙强与他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落下终身残疾的孙强含悲四处奔走。
   日前,泰州中院终审一锤定音,认定该公司与孙强存在劳动关系。
    劳作中,痛失左眼
    “爸爸的眼睛瞎了,以后咋办呢?”5岁的儿子用小手抚摸着孙强塌陷的眼窝,细声细气地问。孙强心里酸酸的,难受。如果不是对妻儿的不舍,他连死的心都有了。
    孙强的左眼受伤失明后,一直在家休养,家庭的重担就落在妻子身上。妻子在一家服装厂打工。
    现在,孙强每天除了照料孩子、操持一些家务,就是学习各种法律条文,准备打官司,“我不能消沉下去,我还有妻子、孩子!”
   28岁的孙强,阳光帅气,中专毕业。2008年3月,孙强经同学介绍来到南京某船舶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下面的一个船厂打工,这个船厂是姜堰某公司承包的。合同签了,保险也买了,月工资2000多元。孙强心里挺踏实,干活也相当卖力。
   同年12月1日下午,孙强与一工友在3号船台上用手拉葫芦拉钢板。不料,手拉葫芦突然崩落,砸在孙强头上。安全帽被砸飞,正在闷舱里作业的孙强感到左眼一阵刺痛,就什么都看不见了。
   “不好,你的眼珠子被钩出来了!快出去啊!”旁边的工友惊叫起来。
   闻讯赶来的工友们立即用龙门吊将孙强吊下船台,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抢救。
   孙强的左眼球被摘除。孙强在医院里住了10天,花去3000多元医药费。第二次手术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否则就失去装义眼的最好时机。孙强急等钱用。
   孙强的家人去找南京这家公司,南京这家船舶公司称,他们已经给了姜堰海洋公司的承包人6万元。孙强的家人找到包工头胡韬、胡淂,他们说没有拿到钱。
   无奈之下,孙强家人找姜堰海洋公司的负责人徐某。徐某起先说,他将让包工头胡韬、胡淂来处理这件事。不久,徐某改了口,说该公司早已在2007年更名为姜堰星星公司,他们与孙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东家扯皮,孙强装义眼的最佳时机就这样被耽搁了。
    “失踪”的保险赔偿金
   姜堰海洋公司给孙强他们买过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左眼失明的孙强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这笔保险金已经被人领走。
   谁拿走了这笔意外伤害赔偿金?孙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称,意外伤害理赔款已经支付到位了。持保单来申请保险理赔的,正是姜堰海洋公司。同年11月4日,保险公司依姜堰海洋公司的申请,已经支付理赔款8万多元,并把这笔钱打入了一张客户名为“孙强”的中国银行卡上。
   然而,孙强手头并没有这张卡,更没有收到这笔钱。这笔钱究竟汇给了谁?
   经调查,原来,2008年12月30日,孙强出事后,姜堰海洋公司会计肖伶俐拿着孙强的身份证,以孙强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这张卡一直由肖伶俐保管,8万元理赔款被打进了这张卡。
   孙强的身份证又是怎么到了姜堰海洋公司会计手里的?孙强说:“姜堰海洋公司会计当初为我们买保险时,拿走了我的身份证,一直没有还给我。”
   今年6月4日,姜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孙强意外残疾保险金8万多元。
   父母都在农村种田,妻子在家带年幼的孩子,家中经济拮据。二次手术的费用不知何时才有着落,自己的残疾会因手术的耽搁而加重。孙强不由悲从中来。
    东家到底是谁?
   孙强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
   南京浦口社保局调查发现,孙强打工的姜堰海洋公司早在2007年就已经改名为星星公司,而孙强的劳动合同上盖的却是海洋公司的公章。因此,该局以“星星公司否认与孙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中止了孙强的工伤认定,并建议孙强回姜堰申请劳动仲裁。
   去年5月7日,孙强向姜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他与星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孙强与星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海洋公司是2006年5月17日登记成立的。2007年11月27日,海洋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姜堰星星公司。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经过核准登记的名称。因此,海洋公司更名后只能以星星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海洋公司的印章必须作废。但是,改名后的星星公司却仍然以原来海洋公司的名称对外承揽合同、招工,明显违规。
   星星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将孙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星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称,“胡韬、胡淂去南京某船舶公司承包时拿的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上,我并没有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名。也就是说,我没有授权胡韬、胡淂去那么做。”
   一审法官认为,法定代表人徐某没有在这份授权委托书上签名。一审认定,胡韬、胡淂2008年3月8日所持盖有“海洋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胡韬、胡淂订立合同的行为只能认定是他们的个人行为。
   据此,去年12月18日,姜堰法院一审判决,孙强与星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官建议孙强告包工头胡韬、胡淂二人。
   二审依法改判
   拿着一审判决书,孙强格外难受。
   “凭无效《授权委托书》能签订承包合同吗?盖了公章的承包合同怎么就与星星公司没有关系了?这是在狡辩。”孙强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
   孙强在上诉状中说,授权委托书上单位名称“海洋公司”是经过核准登记的,只是后来变更为“星星公司”,星星公司一直使用更名前的印章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泰州中院审理认为,《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为海洋公司,委托书上的“海洋公司”印章属实,法定代表人徐某签名的真实与否并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这份授权委托书应认定为有效。
   胡韬、胡淂拿着姜堰海洋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单位名义与南京公司订立合同,落款为“乙方代表胡韬、胡淂”,与姜堰海洋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印证。
   二审法官说,《授权委托书》是被授权人代表企业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孙强等人的工资系以海洋公司的名义发放的。2008年,海洋公司还以投保人的名义为孙强等人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应当认定胡韬、胡淂与南京公司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就是姜堰海洋公司和南京某船舶公司。因此,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姜堰海洋公司和南京某船舶公司承担。
   海洋公司尽管已于2007年更名为星星公司,而法人名称的变更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应当确认孙强与星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5月底,泰州中院终审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确认姜堰市星星公司与孙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凭此判决书,孙强可向南京社保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索赔。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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