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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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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本报讯 (记者 黄琼 见习记者 李斯璐)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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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07-12-19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是罪犯就应该判罪

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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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这些钱要换做官员贪污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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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2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本来就是银行的失误,关老百姓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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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原帖由 lxiaoyang 于 2007-12-19 12:56 发表
这些钱要换做官员贪污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刑罚

说的好 ,当官的贪个十来万也就判个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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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2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不是自己的东西,还是别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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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3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银行的过错!每个人都会有贪心的一念嘛!不切实际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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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太严重,我抗议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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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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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银行引诱百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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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判决太严重.
老美老拿我们人权说事,也是有道理的..
法律的目的是让犯错的人改过自新,不能一棒打死.
国外相同的事,判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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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葫芦岛
太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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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太重,主要是社会危害性小,为啥会判的这么重?不是法官收了银行的回扣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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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连云港
国外相同的事,判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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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不说国外怎么样了,只看国内那些贪官是咋判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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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才17W
那些贪官落用公款几百W 怎么没有判个无期啊 我看都是最多10年的
在说是你自己出了问题 你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谁看见天上掉钱不心动啊
ZF 就知道欺负我们这些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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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法律就是给穷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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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人都有贪心的时候,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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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首先应讨论一下应不应该判刑,而不是讨论其轻重
这事儿和大街上捡钱没什么区别,咋就被判无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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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捡钱你不知道是谁的,取款机取的是银行的,银行等于GCD的经纪人,你触犯了GCD的利益,所以你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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