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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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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假新闻、真相的定义
“小李,你在散布假新闻,局长在办公室,根本没去北京。”这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句子,它包含着3个要素,真相、假新闻、小李制造。
按照很多人的看法,就会以为,小李的确“制造”了一个“假新闻”。其实不然。假新闻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与媒体职业操守紧密相连,小李不是媒体,不是记者,他无论散布什么谣言,他说的话都不成之为“假新闻”;而且,真相如何还有待验证,假如小李回一句,“局长昨天飞北京,今天又飞回来了”,那“没去北京”反倒成假。
可见辨别真相、假新闻并不如想象的那般简单。究竟什么是假新闻,我们给如下一个定义:新闻媒体报道的、无权威消息来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基本失实或完全失实新闻。这个定义分解为假新闻的4个基本特征:
一、假新闻其表现形式必须是新闻,其传播者是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包括刊报、电视、新闻网站、手机传媒等等,但不包括文学期刊、论坛、博客。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就算炒的再热闹,再尽人皆知,也不是“假新闻”,因为它不是新闻。《扬州晚报》以伪造的报纸获得中国新闻奖后来被撤销,这是“假报纸”,不是假新闻。
2007年,天涯社区曾盛传一个妓女资助几十名学生上大学,这个消息后来查实为假,但是从来没有媒体去报道和传播,因此不能算“假新闻”,只能算是“谣言”。再如今年网上或短信或口耳相传河北大量孩子街头被抢、厦门艾滋毒牙签、广州花都吃人水怪等等,都是只有辟谣的报道,而没有散布谣言的报道,因此不存在假新闻。
武汉的杂志《知音》是一种半纪实的文学期刊,2007年第9期刊登文章《11名情妇联名告倒贪官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后经多方证实,文章内容虚假。但是,《知音》不是新闻媒体,虽然虚假,该作品也不是我们所关注的假新闻。如果文学刊物的内容被新闻媒体转载,就变成假新闻,如“上海职业高官情人”就是文学变成了新闻。
还如今年8月襄樊中级法院及中国法院网等强烈谴责的“枕头大战假新闻”。消息原始出处是《襄樊晚报》,报道并无问题,但是凯迪网友转帖时故意歪曲原意,给法官们造成恶劣影响。论坛不能成为制造假新闻的主体,因此沸沸扬扬的“枕头门”事件,并不存在假新闻。类似的“流氓外教”、“充气娃娃卖淫”,都仅仅在博客、论坛轰动一时,没有传媒正式介入,因此不存在假新闻。
但是新闻媒体若将文学作品当作新闻转载,就构成假新闻。今年出现了一部名为《重庆空姐》的小说,里面虚构了一个空姐集体看三级片的情节,不少媒体以新闻形式转载,这就是假新闻。
二、假新闻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缺乏权威消息来源,或者消息来源离核心知情人太远。这里的“权威”指国家机关、第三方组织发布的公共消息,也指最知情人。如欲知局长的年龄,那么身份证、局长自述、局长近亲属陈述,都是权威消息来源,就算这些来源虚假,记者据此报道也不构成假新闻。
新华社2003年初根据卫生部消息报道非典得到控制、今年又根据农业部消息报道猪瘟不严重,消息最后都又被否定了,但是由于是依据权威来源农业部,不是记者自己的想当然,因此就算失实,也不是“假新闻”。
还如有新闻称陈晓旭患癌症,那么,陈晓旭和她的近亲属都是权威消息源,起初陈的丈夫出于某种考虑并未透露真相,很多报道均称陈晓旭并无患病,造成失实,但这不是记者责任,不是假新闻。当时有的媒体依据狗仔网的观点、或依据《红楼梦》导演等人的话去报道,如果失实,那就是假新闻,因为离权威消息源太远。
《中国经营报》曾依据建设部消息报道上海建设项目80%违规,上海市政府出面辟谣否认此事,后来,此消息被人评为2004年度十大假新闻,这也是不公正的,因为是《中国经营报》依据的是权威消息源建设部。
三、媒体、作者在主观上必须是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炮制。假包子、最毒后妈都是故意捏造的假新闻,更多的假新闻制造者则是有重大过失。我们经常看到外星人光顾地球的报道,或者“鬼屋”之类的报道,这几乎都不必审查就知道是假新闻,媒体发布这样的消息,显然有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未尽到一个普通新闻工作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它表现为疏忽和懈怠的心理状态,主要是应采访而未采访,或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与重大过失对应的是“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后者是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南方周末》曾有一文章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混淆,有专业人士指出这是失实,这就是“一般过失”,因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在审查时注意到。
重大过失,报社在通常情况下稍加审查就完全可以避免。《云南信息报》今年报道云南宣威高考集体舞弊,列出了“40%考生舞弊”这个数字,这个数字一看就是估计出来的,记者不可能一个个的去统计,也不可能有权威消息来源。这点在报社审查时完全就可以删改掉。后来,云南教育厅调查后出结论,“40%考生舞弊没有依据”。不过该新闻的核心内容即大规模集体舞弊并未失实,此数字只能算是细节失实。
四、假新闻还必须是基本失实或严重失实,如果仅仅是个别细节失实,或者个别词语用错,不应认定为假新闻。
媒体报道固然应当尽善尽美,不出任何一点差错,但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认识的局限性,很难保证报道的百分百准确,就算我国宪法,几乎每次修宪都会进行一些纯文字错误的更正,如病句、搭配不当,而有学者更是指我国刑法“452条,条条有漏洞”。新闻报道尤其是批评报道,被批评方往往抓住最细枝末节的失实来推翻全部报道。在新闻侵权法上,已经确立了“基本失实或严重失实”才认定为侵权的原则。一个著名的案例是,记者报道某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其地点是4楼,但是报道写成了3楼,法院最后认为,卖淫是核心事实,楼层是枝节事实,因此这不构成基本或严重失实,不构成侵权。
2007年一个较大的新闻事件是厦门的PX项目上马和叫停,《了望东方周刊》的报道指“环保评审不透明”,这几乎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厦门市政府组织的“辟谣”更是堪称经典。先是由厦门大学发布了一个消息,称专家赵玉芬“最近”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采访,言下之意报道中的专家发言纯属捏造。以此为论据,厦门商报、晚报等众多同城媒体发布评论,标题如《万石杂议谎言的终结》等,大力指责了望东方是做假新闻。这个技术性很强的辟谣,它回避了核心事实,px到底有没有危害,搞环保评审究竟是不是公开透明,这是报道的核心内容,但厦门政府提也不提,抓住赵玉芬“最近”是否接受媒体采访这个枝节问题大做文章。文章作者后来证实采访赵是在两个月前,的确不是“最近”。就算这一点“失实”,我们也不能认为这是“假新闻”。
再如今年6月,《新快报》有一头版报道为,审计署在审计广铁集团过程中,发现大量违规问题,包括广铁集团副总经理陈少鸿在内的11人被撤职,董事长亦“紧急易帅”。广铁集团当日紧急辟谣,称董事长“易帅”是3月份主动请辞,绝非被迫,也绝非紧急,由此而推翻报道全文,《新快报》甚至因此被省委宣传部批评。我们分析文章发现,董事长“易帅”无错,只是“非紧急”,可谓细节事实,而审计署调查广铁集团发现大量违规乃至人事地震,则是核心事实。核心事实未失实,便不能认为这是“假新闻”。
与“失实”对应的一个概念就是“真相”。给“真相”下定义几乎是一个哲学难题,不过我们仍可以给“新闻真相”下一个简单的定义:绝大多数读者最后认为的事实。换句话说,真相就是说服了绝大多数读者的新闻。这个定义似乎大而无当,不过用来研究“假新闻”却极合适。
很多人说,新闻真相就是客观事实。这说法也对,但是它对我们实际工作缺乏指导意义,“客观事实”比“真相”更加抽象。新华社与福建省委针对2006年桑美台风的死亡人数有5倍之大的悬殊,双方各坚持其立场,到最后读者也不知道客观事实究竟是什么。但是“客观事实”肯定只有一个,要么是新华社发布的1000多人,要么是福建媒体发布的200多人,还或者两者都不对。然而,客观事实必定存在,我们要判断“假新闻”,必须自己去调查真相然后判断哪个是假,可惜即使调查后,也仅能说服自己罢了。
以“说服力”定新闻真相,好处就是易操作。这就如同法官以“证据能力”定法律真相。有些网友至今认为“假包子”不假,认为警方调查、法院判决都是针对訾北佳的一个巨大阴谋,认为“假包子”一定确有其事,但是90%以上的人都已认为其为假,因此从新闻真相上来讲,其就为假。
这样认定的另一个好处是,双峰对峙、二水分流的新闻不应轻易认定其一为假,不能将其中一个作为另一个是假新闻的依据,尤其不能以被批评方的发言认定批评报道失实。比如今年,滇池管理局局长称滇池爆发污染失实,铁道部否认假粉煤灰,广东方面否认田鼠上了餐桌,公路局长否认三千万修大门,这些辩解可以说都是权力机关对舆论监督的本能抵制,如果没有第三方调查佐证或者拿出切实证据,这些辩解不能看作是“真相”。下文中将以“被指假新闻”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新闻是媒体出售给读者的商品,明知是假或明知可能有假仍然卖给读者,就是假新闻,而不可能知是假却卖给读者,就算商品质量有问题,也无关职业道德,无关“假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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