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0日发布了《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规范游艇租赁行为,维护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和承租人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海南省游艇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
资料图:进入海南的港籍游艇。中新社记者 王晓斌 摄 《办法》对交通运输、海事、公安、市场监督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应负职责作出了规定,分别负责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等。
《办法》要求,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需具备与游艇租赁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游艇俱乐部备案文件、游艇登记证书和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相应的游艇检验文件。已投保游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材料,乘员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乘以游艇适航证书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计算赔偿限额。
《办法》规定,租赁游艇乘客实行实名制管理。经营人应当确保租赁游艇经营场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在开航前完成乘艇人员实名制查验、如实记录乘客身份和乘艇等信息。对乘客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和乘艇服务,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还对乘客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游艇排污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租赁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乘客、经营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办法》称,游艇租赁业务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人、游艇操作人员、承租人及乘客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据了解,《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