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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外国当事人申请

2019-8-28 14:04| 查看: 858| 评论: 0|来自: 中国宁波网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巴拿马一家公司提出的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基金总额6743109特别提款权,约合***5500万元。据了解,这是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设立该基金首次获得准许的案件。

  

油类化学品运输船“佐罗(EL ZORRO)”轮为巴拿马主权荣誉公司(Dominion Glory S.A.)所有,总吨位8539吨。去年12月24日,该轮在韩国大山港装载油品后驶至我国乍浦港,在锚泊等待卸货期间,被新加坡籍的“埃林顿(ELLINGTON)”轮碰撞,“佐罗”轮右舷6号货舱破损,所载基础油泄漏,该轮报称泄漏数量约为400吨。事故发生后,当地海事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勘,并启动应急预案,指派嘉兴市的专业环保公司进行海上应急清污作业。

  

今年3月20日,巴拿马主权荣誉公司就此次事故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6743109特别提款权的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另据了解,对此次事故产生的污染、清污等经济损失,主权荣誉公司已先期向中方作了部分赔付,计4889.5万元***、900万美元。

  

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涉外泄油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及事故发生地所在方均属《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事故船舶运载并泄漏的是持久性油类,且泄漏数量较大,面临巨额索赔,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进而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权利。为此,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准许其申请。

  

宁波海事法院办案法官昨天表示,在对此申请作出裁定前,法院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本次事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予以告知。外方当事人表示,相信中国法院会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公正有效地处理好这起案件,保护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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