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公告,7月2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争议仲裁案裁决书》,根据裁决结果,天海防务应向深圳市创东方长腾投资企业支付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第三期价款人民币2.61亿元,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创东方的律师费 9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保全保险费26.1万元和此次的仲裁费179.1万元。
2017年12月5日,天海防务与佳船企业和创东方投资签署协议,收购两家公司持有的大津重工的全部股权。三方约定:在收购协议签署、生效3个月内,天海防务向佳船企业、创东方投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剩余 74.36%,即第三期价款5.8 亿元,其中支付佳船企业 3.19 亿元,支付创东方投资 2.61 亿元。
由于天海防务没有如期向创东方支付第三期价款,2018年底,创东方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海防务支付该股权转让款、违约金、仲裁相关费用等。
同时,创东方还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天海防务2.61亿元的等值财产。法院方查封了天海防务在沪多处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