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省交通运输厅5月28日召开的《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宣传贯彻会上获悉,我省将重点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航线规划、安全责任、经营备案和监督管理五方面规范小型客船运输行为。
今年4月2日,《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小型客船特指载客12人及以下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客运船舶2469艘,其中小型客船1918艘,比例达77.6%,小型客船成为我省内河和沿海船舶客运的主要船型。
按照该规定,我省对小型客船的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对从事小型客船经营提出了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有无停靠站点等方面的条件,并相应设置了处罚原则,确保船舶客运安全。
针对目前我省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统一规划还不尽完善,经营主体多元,站点设置不科学、标准不统一等现状,规定明确,由市县政府科学规划停靠站点,划定专用停泊区域,解决小型客船无序停靠问题。
在节能环保方面,规定明确,小型客船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船舶,加快淘汰落后船舶,促进小型客船运输绿色低碳发展。
针对我省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不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规定提出,有关部门要制定服务规范,经营者要制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举措,打造特色品牌,提升旅游运输品质。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小型客船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演练职责,明确了小型客船经营者负有安全警示告知义务等。经营者应当加强风险管理,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化解因安全事故导致的赔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