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23日第十九个“世界海龟日”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舟山市检察院于今天(5月22日)下午共同举办“守护海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双方介绍了如何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和审判职能作用,对发生在舟山市的3起涉案15人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进行通报,以此呼吁社会公众自觉提升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积极培育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治氛围。 据悉,2015年至2018年,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立案侦破了三起重大涉嫌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案件均已于近期移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诉。
5月22日,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就被告沈大勇等3人、被告杨士秀等7人、被告刘阳等5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侵权责任分别提起三起民事公益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沈大勇等3人、被告杨士秀等7人、被告刘阳等5人为非法获利,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分别从舟山市普陀区、定海区各码头停靠的渔船及他人处非法收购海龟,后通过长途客车托运、驾驶货车等手段运输至广东出售,案涉蠵龟、海龟共236只,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各被告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被告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案诉讼标的金额达657万余元。
宁波海事法院是全国首家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法院,正在大力推进海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诉讼制度改革,已成功审理全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已设立全国首家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该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章青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宁波海事法院将切实担负起司法保护海洋生态文明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优势,依法明断损害行为的主观恶性、过错责任和法律责任,公正、高效审理该三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着力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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