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海工船运营商Pacific Radiance宣布,其合资企业CA Offshore Investment赢得了针对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起仲裁案。此前,该公司针对两艘平台供应船的建造合同对中船集团旗下上海外高桥造船提起仲裁。 2016年,CA Offshore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起仲裁申请:由于外高桥未能交付H1350 H1351两艘船,而申请要求其退款555万美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了有利于CA Offshore的判决。针对H1350船,要求外高桥造船退还已经支付的发货前分期付款以及相关利息277万美元,而H1351船的仲裁流程仍在进行中。
这笔合同的仲裁已经持续了3年。
2013年5月和12月,外高桥造船下属的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Pacific Crest签署了4艘PX121H型PSV(平台辅助船)的建造合同,船号为H1340/ H1341/ H1350/ H1351。这是外高桥造船历史上承建的首批平台供应船。
2014年5月8日,船东方由新加坡PacificCrestPte.Ltd变更为新加坡CA Offshore Investment公司。
2016年,Pacific Crest以船厂无法按时交付为理由在香港提起前两艘PSV的仲裁,要求外高桥造船退款并支付利息。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外高桥海工退还Pacific Crest前期支付的1063.2万美元和5.2万美元供给设备的费用。两个月后,Pacific Radiance以同样的理由再发起后两艘PSV的仲裁。
外高桥造船随后进行了反诉,认为船东方取消H1350造船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同时要求船东方支付H1351造船合同的第三期合同款,并承担外高桥海工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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