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载重线公约(ILLC)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1)在位置1或位置2,或在非封闭上层建筑内的人孔或平的小舱口,应用能达到水的坚固罩
盖关闭。除使用间隔紧密的螺栓紧固外,罩盖应永久地附装于开口处。
(2)在干舷甲板上,除货舱口、机舱开口、人孔和平的小舱口以外的开口,应有封闭的上层建
筑,或甲板室,或强度相当和风雨密的升降口来防护。类似地,在露天的上层建筑板或
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顶部,通往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或封闭的上层建筑以内的处所任
何此种开口,应用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保护。通向或通往前往下层的梯道的上述升
口或甲板室的门口应按第12(1)条的要求装设门。作为替代措施,如果甲板室内的梯道被
闭在设有符合第12(1)条的要求的门的结构坚固的升降口内,则外门不必风雨密。
(3)在高度小于标准高度的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上,甲板室高度等于或大于标准后高甲板高
度,则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应设有可接受的关闭装置,但是,如果该甲板室的高度少为一
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则该开口不必用本条规定的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来保护。度小
于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甲板室上,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可以用类似方式处理。
(4)在位置1,升降口门口的门槛, 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 mm,在位置2,应至少为380
mm.
(5)如果按照第3(10)(b)条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进入桥楼
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为380 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
(6)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600 mm.
(7)如果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出入口关闭装置不符合第12(1)条的要求, 则内部甲板开应视为露
天的(即位于开敞甲板上). 这些公约法规说的是人话吗 https://api.imarine.cn/public/emotion/face_075.pnghttps://api.imarine.cn/public/emotion/face_075.pnghttps://api.imarine.cn/public/emotion/face_075.pnghttps://api.imarine.cn/public/emotion/face_075.pnghttps://api.imarine.cn/public/emotion/face_07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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